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南麂列島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南麂列島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9.11.27
  • 實施時間:2009.11.27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09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南麂列島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考慮當地經濟建設和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需要。”
二、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給保護區內貝藻類及其生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壞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保護區管理局依法予以處罰。”
三、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四、第三十條修改為:“拒絕、妨礙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刪去第三十三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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