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

浙江省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

浙江省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ZHEJIANG HUMAN RESOURCES CONSULTING ASSOCIATION 簡稱ZJHRCA)成立於2013年8月29日,業務主管單位為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基本介紹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協會領導,

協會簡介

協會是由浙江省內的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工作者及相關單位依法自願發起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人才優先,服務至上,創新務實。團結從事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和事業的機構、團體和個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揮協會行業服務、行業管理、行業協調、行業自律等功能,促進建立產業化、專業化、信息化、國際化的現代人力資源服務體系,為建設物質富裕、精神富有的現代化浙江提供堅強的人力資源支撐和保障。
協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協會設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協會常設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全稱為浙江省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Zhejiang Human Resources Consulting Association,縮寫:ZJHRCA。
第二條 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組建,為浙江省內的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工作者及相關單位依法自願發起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協會接受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人才優先,服務至上,創新務實。團結從事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和事業的機構、團體和個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揮協會行業服務、行業管理、行業協調、行業自律等功能,促進建立產業化、專業化、信息化、國際化的現代人力資源服務體系,為建設物質富裕、精神富有的現代化浙江提供堅強的人力資源支撐和保障。
第四條 協會地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行業人才培訓、考察交流、信息業務諮詢、人力資源服務新產品新技術推廣、展示等活動,為行業發展提供各類相關服務。
(二)受委託開展行業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參與制定行業規劃、行業規範、行業服務標準等,提出相關建議舉措。
(三)組織協調各地區、各類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橫向聯合、業務合作,加強與國際同行的交流合作,積極搭建服務平台,促進共同發展。
(四)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和標準化建設,反對不正當競爭,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的良好秩序。
(五)反映會員訴求,接受會員投訴,維護行業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加強理論研究,推進行業創新,開展創先爭優活動。
(七)承擔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部分組成。
第七條 會員資格
(一)單位會員的資格
1.本省從事人力資源交流、培訓、諮詢、國際合作的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2.本省對人力資源發展作出較大貢獻和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經濟實體;
3.與人力資源相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4.地方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
5.與人力資源相關的其他行業協會、社會組織和團體。
具備以上資格之一的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按時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二)個人會員資格
1.在業內有較大影響的人力資源實際工作者;
2.本省企事業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
3.關心支持人力資源服務事業的有關領導、企業家、專家、學者、人力資源研究人員;
4.為我省人力資源服務事業作出積極貢獻的海外組織代表、國際友人及其他社會人士。
具備以上資格之一的人員,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凡要求入會的機構、團體、人員應當提交入會申請書、準確真實的背景資料,遵守協會章程和其他規定的承諾書及有關證明檔案,辦理入會手續;
(二)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對協會提出批評、建議並予以監督;
(三)可要求協會協調會員之間的糾紛;
(四)按有關規定參加和申辦協會活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合法利益;
(二)積極參加並支持協會的各項活動,必要時承擔協會的各項任務;
(三)主動向協會反映情況,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有條件的可資助協會活動經費;
(五)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根據有關規定和協會實際,在徵得會員同意的基礎上,由各屆理事會制定和調整會費標準。繳納會費的時間為每年的3月。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根據各方面會員的數量、代表性及社會貢獻等情況,經過充分醞釀、民主協商分配理事候選名額,然後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選舉產生。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審查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規章制度、損害協會利益和協會形象者,做出處理決定;
(七)決定設立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
(八)決定協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每屆為五年。如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人代表。
第二十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出協會發展的重要工作任務;
(四)處理協會重要事項;
(五)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一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並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下設若干辦事機構。由若干名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協會可根據《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設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二十六條 協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聘用人員的工資和福利,以及會員開展活動等經費支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協會的財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四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協會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3年8月29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領導

會長
袁中偉
  
副會長
陳新民 蔣文潮(兼秘書長) 王偉良 張 悅 張 頻
林代欣 鄭關榮 鄭若霖 胡錦陽 徐 明 錢義林
史玉璋 蔣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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