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醫藥學會

浙江省中醫藥學會(英文譯名為:Zhejiang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cine,英文縮寫ZJPTCM)1979年11月成立時稱中華全國中醫學會浙江分會,第三屆理事會期間更名為浙江省中醫學會,第四屆理事會期間又更名為現浙江省中醫藥學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中醫藥學會
  • 外文名:Zhejiang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cine
  • 英文縮寫:ZJPTCM
  • 成立時間:1979年11月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中華全國中醫學會浙江分會第一屆理事會時,會長:陳過,秘書長:於詩俊;中華全國中醫學會浙江分會第二屆理事會時,會長:何任,秘書長:於詩俊;浙江省中醫學會第三屆理事會時,會長:何任,秘書長:張泳泉;浙江省中醫藥學會第四屆理事會,會長:張承烈,秘書長:熊國治。學會現有分會、專業委員會23個(內科、婦科、腫瘤、推拿、醫史、眼科、中藥、醫古文、骨傷、肛腸、外科、耳鼻喉科、護理、中醫藥管理、蛇類醫藥、基礎理論16個分會;老年病、男性病、腎病、博士學術、脾胃病、康復、景岳學說7個專業委員會),個人會員在全省3000餘人(重新登記後),團體會員(單位)60個,理事98人,常務理事33人,專職人員5人。學會在全省設有聯絡員網路,有聯絡員76人。
在省科協、省衛生廳、省中醫藥管理局、省醫學學術交流管理中心的領導下,省中醫藥學會按照章程的宗旨,團結全省廣大中醫藥以及相關的自然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優秀民族醫藥文化,促進浙江省中醫藥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促進中醫藥科學技術的普及推廣,促進中醫藥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長提高;加大力度開展中醫藥學術活動,擴大浙江省中醫藥在全國的影響,積極開展對外交流,推動中醫藥進一步走向世界;發揮學會中介組織作用,做好政府部門的參謀和助手;為推進浙江省中醫藥科技產業化進程,為浙江省的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服務。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浙江省中醫藥學會(英文譯名為Zhejiang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cine,英文縮寫ZJPC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中醫藥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預防、康復、保健、生產、經營等單位自願結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中醫藥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是我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省中醫藥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廣大中醫藥和相關的自然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優秀民族醫藥文化,促進中醫藥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促進中醫藥科學技術的普及推廣,促進中醫藥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長提高,為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本會貫徹《憲法》關於“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的規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中西醫並重,發展中醫藥”的方針,在中醫藥科技工作和學術活動中,堅持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思想;堅持中醫與中藥並重、繼承與發揚並重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弘揚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為中醫藥的繁榮發展、走向世界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衛生廳、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中華中醫藥學會、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設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武林廣場8號 浙江省科協大樓十樓 郵編:310003。掛靠浙江省中醫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中醫藥及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範圍的活動。
(一)開展各種形式的中醫藥學術活動,組織學術課題的評審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舉辦各種形式的學習班、培訓班,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提高會員及廣大中醫藥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水平,在廣大民眾中進行中醫藥學的普及與宣傳;
(三)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中醫藥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協助有關部門組織中醫藥專家對中醫藥政策法規、發展戰略、科技政策和管理決策進行論證;
(四)組織編輯出版中醫藥學術期刊、科普讀物、專著及有關信息資料;
(五)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的中醫藥人才,推薦、評選、獎勵優秀學術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評選和獎勵優秀的中醫藥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中醫藥醫務人員。積極開展中醫藥科技和人才評價,發現、評選、推薦和培養優秀中醫藥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中醫藥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學會工作人員。
(六)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學術交流,加強同有關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學術團體及學者的聯繫,開展國際的、與港澳台地區的中醫藥科技合作;
(七)開發和推廣中醫藥科技成果,為有關部門及企業提供科技諮詢;
(八)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轉變職能中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九)本會對專科分會實行直接管理,與各地市學會實行工作協調和業務指導。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熱愛中醫藥事業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中醫藥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團體會員
參與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並有一定數量中級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的中醫藥企、事業單位和依法登記的社團。
個人會員
1、執業主治(管)中醫(藥)師以上人員,以及在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管理、編輯、出版、生產、經營部門取得相當職稱者;
2、獲得執業中醫(藥)師及相關職稱後,從事中醫藥工作三年以上並有一定的學術水平、工作經驗和一技之長者;
3、西醫學習中醫以及其他科技人員,取得醫師以上相當職稱,從事中醫藥工作三年以上並有一定成績者;
4、從事中醫藥管理工作者;
5、具有相應職稱的個體中醫藥執業人員,從事中醫藥工作三年以上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和科普資料;
(七)單位會員可優先得到本會技術諮詢。
第十一條 會員(含團體)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諮詢和科普活動;
(七)單位會員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協助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八)為本會事業發展捐贈、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訂本會章程細則和工作計畫;
(十一)籌措、管理學會活動經費;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一)本會設顧問職務。顧問必須是中醫藥資深、德高望重、在本學科中成績卓著、經驗豐富的專家和管理工作者。
(二)本會下設的分會、專業委員會為本會的分支機構,是非法人組織。分會、專業委員會根據中醫藥學科設立,名稱為“浙江省中醫藥學會XXX分會或專業委員會”。分會、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學術活動。專科分會的設立和變動,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委員會民主協商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到屆前必須完成換屆,主任委員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各分專科分會可以根據各自學科需要選拔優秀的青年學術骨幹成立青年委員會。專科分會的主任委員原則上不得兼任本會或其他社團(國際組織除外)專科分會的主任委員,專科分會的秘書不得兼任本會其他專科分會的秘書。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醫藥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設專職副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中醫藥事業,責任心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國內外個人或單位、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撥款或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0月9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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