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章程

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章程

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章程
  • 外文名:Constitution of Zhejiang Special Education Vocational College
  • 核准單位:浙江省教育廳
  •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30日
修改批覆,章程內容,

修改批覆

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
你校《關於要求核准〈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章程(修訂案)〉的請示》(浙特教院黨委〔2021〕48號)收悉。經審核,你校對章程的修訂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意核准。
請你校按規定重新發布新修訂的章程,同時加強章程執行機制建設,確保按章辦事、依法辦學。
浙江省教育廳
2021年12月30日

章程內容

序言
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於2014年4月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建立。前身是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於1993年開辦的浙江省殘疾人職業技術學校,1998年在此基礎上成立浙江省華強中等職業學校。2000年開始先後與省內高校合作開展殘疾人高等職業教育。
學校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做專做強、彰顯特色、共享融合、爭創一流”為目標,以服務殘疾人和殘疾人事業為宗旨,立足浙江,面向全國,培養殘疾人高級技能人才和殘疾人事業專業人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依法辦學,建立中國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教育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簡稱“浙特教院”;英文全稱為“Zhe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pecial Education”,簡稱“ZJVCSE”。
第三條學校擁有兩個校區。法定註冊地址為小和山校區,地址為杭州市留和路527號。天城路校區地址為杭州市天城路145號。
學校網址為http://www.zcse.edu.cn。
第四條學校由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舉辦(以下簡稱省殘聯)。
第五條舉辦者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保障學校辦學條件,維護學校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學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殘疾人教育發展需要和學校實際情況,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及相應的人才培養方案;
(二)自主開展人才培養活動;
(三)自主開展校際、校企合作辦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活動;
(四)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根據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調整津貼和工資分配;
(五)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擁有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所有的資產;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政策;
(二)維護學生、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接受管理和業務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指導,按規定報告、請示重大事項;
(四)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五)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各項基本職能;
(七)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其他教育形式為服務於殘疾人和殘疾人事業的繼續教育及培訓。
第十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根據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需要,不斷提升人才培養水平,增強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能力。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科學決策。
第十二條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規定開展活動,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為殘疾人事業發展做出貢獻;
(二)討論決定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制定學校發展戰略;
(四)按照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
(五)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六)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加強學校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風、教風、學風;
(九)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黨委自身建設,發展黨內基層民主;
(十)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十一)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二)討論決定突發事件和影響穩定的重大事件的處置;
(十三)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的工作,並通過黨委會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學校黨委會主要對學校的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特殊情況下可委託副書記主持。黨委會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須有1/2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幹部議題時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時須獲得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非黨委委員的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辦公室主任可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中國共產黨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機構,由黨代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的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殘疾人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服務殘疾人事業發展,辦出學校特色;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殘聯、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團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的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辦公室主任可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須有1/2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當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與規定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審議學校長期發展規劃,學科建設與科學研究方向;評議專業設定方案、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雙師素質”教師認定標準;審定學校各類立項科研項目和獎項;裁決學術爭議;審議學校授權的其他學術事項。
第十八條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是研究、指導、審議教學工作的機構,審議學校專業建設方案,審議人才培養方案,審議有關教學方面的規章制度、教學改革方案、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實訓實習基地建設項目,審議教學獎勵項目,以及學校授權的其他教學事項。
教學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門工作組和專業指導組。
教學委員會由分管教學的副校長任主任,教務、科研、人事和各系(部)分管教學的負責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在學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中遴選,任期3年。
第十九條學校設立學生工作委員會。學生工作委員會是學校研究、指導、審議處理全校學生工作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在學校黨委和校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學生工作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主任,學生工作部門、團委、校辦公室、教務處、總務處、系(部)有關負責人任委員。
第二十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的重要形式。其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校章程、學校發展規劃及重大改革方案;
(二)審議校長年度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財務工作報告及其他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員工聘任、獎勵、分配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有關教工員工權益和生活福利事項;
(四)根據有關工作規定,參與民主評議領導幹部;
(五)會議期間提出有關學校發展、改革、穩定和建設和諧校園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審議上一次教代會提出的議案辦理情況;
(六)審議學校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開展工作。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辦事機構,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各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三條學校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四條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公共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二十五條學校根據教學科研需要,設立系(部)、館、所、中心。系(部)、館、所、中心作為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等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六條學校可以與外界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活動。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營運與管理。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八條教職員工是指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是指由學校依法聘用的從事教學與教學輔助的專業技術管理及服務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教師必須具有優良師德和較好知識結構,善於教書育人,能夠學術創新和獻身於殘疾人事業發展並獲得教師資格。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熱愛殘疾人教育事業。
學校根據國家規定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的總量和各類教職員工的比例。
第三十條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制度。
第三十一條學校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製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按規定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意見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殘疾人教育事業,勤奮工作,恪盡職守,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學校重視教師綜合素質與專業教學能力的提升,強化教師“雙師素質”和“雙師結構”教學團隊建設。學校重視兼職教師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兼職教師由具有優良師德、具備豐富行業企業經歷和高水平專業技術能力的校外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擔任。
第三十五條學校規範教師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尊重和維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及自主創新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六條學校依法建立聽證、申訴等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章 學生
第三十七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提升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學生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三)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根據規定申請各類國家和學校資助;
(四)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和文藝體育、創新創業活動;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所受處分、處理進行申辯和申訴;
(七)在校期間,根據有關規定享有轉專業的權利;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業,尊敬師長,崇德向善,完善人格;
(四)按規定交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和各類資助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的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等活動,提升學生的社會融入能力、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四十一條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困難資助與幫扶、就業指導與推薦等服務。
第四十二條學校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法違紀的學生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或處理。
第四十三條學校尊重學生開展合法的結社、集體活動,依法保護學生社團和組織開展活動的自主性,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場地和條件。
第四十四條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特別保護殘疾學生的正當權益。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處分、處理的申訴。
第四十五條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歷教育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規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學校與社會
第四十六條學校設立發展諮詢委員會。發展諮詢委員會是研討學校發展、促進學校發展、吸納社會參與的重要平台。學校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由政府部門、共建單位、企事業和其他社會組織代表,支持學校發展的各界人士、傑出校友、著名專家及學校重點專業負責人等組成。學校黨委書記任主任,可聘請名譽主任。
第四十七條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及專項助學助教基金,依法募集和管理使用資金,接受社會各界捐贈,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四十八條學校可以與其他自然人、企事業法人、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開展合作辦學,技術開發與社會服務,共建專業及實訓實習基地,互聘人員、互用設施、共享資源和聯合培養學生等活動。
第四十九條學校依法建立校友會。校友會依照國家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非營利性組織。學校依靠校友積極宣傳學校,團結校友力量共同建設學校。
凡在學校(包含學校前身、合作辦學)學習、進修過的學生和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學校聘請的兼職教師、名譽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本校校友。
第五十條學校建立健全培訓機構,提升培訓功能,開展多層次寬領域的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殘疾人就業創業能力;開展殘疾人工作者業務培訓,更好地服務殘疾人和殘疾人事業。
第五十一條學校每年對辦學狀況進行自測自評,定期向社會公布辦學情況,接受主管部門、共建單位及社會機構的監督與評估。
第六章 經費、資產及後勤保障
第五十二條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爭取社會力量支持,為學校提供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五十三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建立節約型校園。
第五十四條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條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等智慧財產權。
第五十六條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學校的分立、合併及終止
第五十七條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大事項,經校長辦公會議提議後,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學校黨委審核,經省殘聯審定,報浙江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十八條學校發生分立、合併及終止,應當成立專門組織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處置學校資產,妥善安置學生與教職員工。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五十九條學校的校訓為“厚德博愛勤學自強”。
第六十條學校校徽以黃色為主色調,由兩個同心圓構成圓面,外環為中文校名全稱和英文校名全稱,內環為大小鳥群組成的玫瑰花圖案。
第六十一條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18日。
第六十二條學校校歌為《我們都一樣》,施翔作詞,景宇陽作曲。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省殘聯審核,報浙江省教育廳核准。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生效之後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六十五條章程修訂由校長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議,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相同。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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