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浙江大學校友總會章程》是浙江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管理工作出台的管理制度,經2000年1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06年5月21日第二屆代表大會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 制定單位:浙江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浙江大學校友總會,其英譯名為Zhejia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ZU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浙江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民眾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熱愛祖國、熱愛母校,廣泛聯絡和凝聚校友,加強母校與海內外校友之間以及校友之間的聯繫,服務廣大校友,發揚浙大求是創新精神,為母校的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教育部、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學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感情聯絡,開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協作與交流;
(二) 加強與海內外浙大各地校友會的聯繫,進行工作經驗交流;
(三) 發揮廣大校友的作用,加強信息溝通,促進母校與地方以及校友之間的合作;
(四) 協助母校拓展辦學資源、籌集辦學資金;
(五) 協助母校徵集校友以及社會各界對學校改革與發展的建議;
(六) 協助母校蒐集、整理校史資料;
(七) 編輯出版校友刊物,建設校友總會網站;
(八) 統籌管理浙江大學校友活動基金。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在浙江大學(含其前身)學習和任職任教過的人員(含授予名譽學位者和浙江大學聘請的各類兼職教授),遵守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的,經與本會聯繫登記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非本會會員而對浙江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通過,可授予本會榮譽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會提供校友的有關信息;
(五) 為母校的改革與發展爭取各種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免除
第十一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免除理事,確定下屆理事候選人;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大工作事項;
(五)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免除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一般每二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 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1人,由在任浙江大學校長擔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本會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指導本會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捐贈;
(二) 母校資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1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06年5月21日第二屆代表大會修訂。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浙江大學各地校友組織的成立,應經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核准備案。總會與各地校友會組織建立密切工作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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