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醫藥大學章程》是浙江中醫藥大學依據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結合學校實際設立學術委員會,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中醫藥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浙江省教育廳
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適應中醫藥教育事業發展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浙江中醫藥大學,簡稱為浙中醫大;英文名稱為Zhejiang Chinese Medical University,縮寫為ZCM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濱文路548號。
第四條 學校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舉辦、浙江省教育廳主管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以及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相關政策,以國家需要和社會需求為導向,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六條 學校以中醫學、中藥學為核心學科,統籌推進醫學與理學、工學、管理學、文學的協調發展,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創新,構建和完善相互支撐、協同發展的學科體系。
第七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學校積極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繼續教育、社會培訓,以及國際教育和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積極推動中醫藥教育國際化。
第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中醫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推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法規政策、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舉辦者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和人才培養方案,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完善自我監控評估和校外監控評估相結合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條 學校對修完規定課程或學分,達到相關培養標準的學生,依法頒發相應畢業證書,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
學校可依法向為社會發展、人類文明進步和本校建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知名人士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自身條件和優勢,大力倡導科學研究,鼓勵協同創新和自由探索相結合,按照產學研用結合的原則自主開展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學校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與境內外政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醫院、企業等各種主體開展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內部治理結構
第一節 領導與決策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浙江中醫藥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進行決策,黨委委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對黨委負責。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必須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辦公室主任列席黨委會,其他列席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
黨委會採用表決方式作出決定,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的表決採用票決制。
第十八條 學校設校長1人,副校長若干人。校長是學校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組織實施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按各自分工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校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和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成員為校長、副校長。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辦公室主任、監察處處長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校長辦公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校長辦公會議的決議由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作出。
第二節 學術治理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結合學校實際設立學術委員會,制定《浙江中醫藥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依照章程獨立行使職權。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第二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權:
(一)審議學校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方案、教學計畫;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章程、學院教授委員會章程;
(二)審議學校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事項;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招生的標準與辦法;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三)對下列事項所涉及的學術水平進行評定:學校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研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聽取下列事項的通報並提出諮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六)審議、諮詢由校長委託的其他重要學術事宜。
第二十三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分別承擔涉及學位評定、研究生教育、本科教學及其他相關學術事務。
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研究、指導、審議和決策學校學位事務和研究生培養工作的組織,由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權:
(一)審議學位點的設定和調整;
(二)審議學位授予辦法、研究生培養方案和質量標準;
(三)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及其他事項;
(四)制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辦法,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培養、考評、撤銷等工作;
(五)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或決策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教學委員會是研究、指導、審議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組織,由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教學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權:
(一)審議學校本科教學、專業發展規劃和專業設定、調整方案;
(二)審議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質量標準、教學計畫;
(三)審議教學成果評價標準、教學獎勵辦法;
(四)評審、推薦各類教學項目;
(五)審議教學經費預算、教學資源配置有關事宜;
(六)其他需要教學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是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依照《浙江中醫藥大學學院教授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教授委員會主要行使學院學科專業建設、學術評價及規劃、學位評定、教學指導、教師評聘等學術事項的諮詢、評議職權,負責處理學校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委託的其他學術事項。
第三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機制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活動。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 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績效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事宜;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執行委員會行使職權。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紐帶,是學生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並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團委指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報告;
(二)形成關於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提案,並提交有關部門處置;審議上一屆(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三)制訂、修改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
(五)討論應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分別由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主持其日常工作。
學校建立二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保障學生參與本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和其他統戰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中醫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落實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監察機構。監察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對校內各行政機構及人員貫徹執行學校規章制度和決策決定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對校內行政機構及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控告、檢舉,受理校內行政機構及人員對處分決定的異議或申訴;調查處理校內行政機構及人員違紀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審計機構。審計機構在校長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對學校及所屬機構的業務經濟活動、內部財務控制、內設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等進行審計。
第四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自主設定和調整學院及其他需要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機構。
教學科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須經過充分論證和學術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黨委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 學院是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基本單位,設院長1名,根據需要設副院長若干名。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主要負責人,應具有良好的學術造詣、學術聲譽和行政管理能力。
第三十六條 學院根據學校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發展定位、總體要求以及具備的特色和基礎,制訂本學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訂實施本學院的學科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和實驗室建設等計畫與方案,組織開展本學院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三)擬定本學院的學生招生計畫和人員招聘計畫,負責本學院師生的管理,就師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四)籌措本學院的辦學經費和資源,管理和使用有關資產,維護資產安全;
(五)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規章制度,負責本學院教職員工的考評和績效分配;
(六)在學校統一領導下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加強本學院的教學、科研基層組織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推薦、聘任幹部;
(八)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學院設黨委或黨總支,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的各項決定和規章制度,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和監督作用;
(二)參與討論、決定本學院重要事項,支持本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本學院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做好本學院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強學院文化建設;
(四)負責本學院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掌握師生的思想動態,把握輿情導向,維護安全穩定,保證教育秩序;
(五)領導本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 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執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決策的主要形式,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社會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討論、決策。
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黨政領導和辦公室主任組成,視會議內容由院長或書記主持,其他列席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第三十九條 學院以外的其他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機構,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活動。
第五節 管理服務機構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和調整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輔助機構和公共服務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授權並圍繞教學科研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就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專項工作設立評聘委員會等各類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專門委員會和領導小組由學校相關領導擔任負責人,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相應職責。
第六節 附屬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據法律和相關政策設立附屬醫院、附屬門診部、資產經營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各附屬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開展業務活動,為學校發展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條 直屬附屬醫院是學校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與臨床醫學院院院結合的辦院模式,接受學校的領導、業務指導、管理和考評,承擔教學、科研、醫療等任務。直屬附屬醫院黨政領導由學校統一任免,實行院長負責制。
直屬附屬醫院應當切實履行職責,依法辦醫;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持續改進醫療質量;完善人才培養功能,加強教學科研工作和學科隊伍建設,促進醫教研協同發展。
第四十四條 非直屬附屬醫院是學校重要的臨床教學基地,在臨床教學等方面接受學校的指導與考評。非直屬附屬醫院應當按照大學附屬醫院的要求加強建設,不斷提高學術水平。學校創造條件為非直屬附屬醫院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進醫教相長、共同發展。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學校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和實際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編制數及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工勤崗位人員比例;適當聘用外籍專家、兼職教師。
第四十六條 教職員工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依規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及行政管理等活動,根據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學習、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恪盡職守,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二)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教師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教職員工,實行教職員工公開招聘制度、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崗位聘任制度和職員制度。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評聘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逐步形成競爭擇優、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
第四十九條 學校為教職員工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依法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學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內部績效分配辦法,創造條件改善教職員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員工評價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依照法律法規和考評結果對教職員工進行聘任或解聘、晉升或降職、獎勵或處分。
第五十二條 學校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做好離退休教職員工的管理與服務工作,積極發揮離退休教職員工在學校建設發展中的作用。
第五十三條 學校聘請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師及在站博士後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政策和學校規定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學 生
第五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條 學生是學校辦學的受益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並獲得提升實踐與創新創業能力的基本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後獲得相應的學歷和學位證書;
(三)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資助;
(四)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及文藝體育、創新創業等活動;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所受處分、處理進行申辯或申訴;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業,尊敬師長,崇德向善,完善人格;
(四)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和各類資助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的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術研究、創新創業、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等活動,提升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五十八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困難資助與幫扶、就業指導與推薦等服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學生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或處理。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處分、處理的申訴。
第六十條 學校尊重學生開展合法的結社、集會活動,依法保護學生社團和組織開展活動的自主性,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場地和條件。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鼓勵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規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三條 學校堅持面向社會辦學,通過多種方式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合作,根據社會需求與自身優勢,為社會和相關行業發展提供服務,積極爭取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依法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開展宗教活動。
第六十五條 學校成立理事會。理事會是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聯繫與合作、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的非行政性常設機構。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為學校辦學方向、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等重大問題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
理事會由政府、學校、企事業單位、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依照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是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是學校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的主體。
學校鼓勵境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成立校友總會。校友總會是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校友包括曾在學校(含學校前身及學校併入原浙江醫科大學後設立的中醫學院、中醫系)學習進修過的學生和工作過的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榮譽學位或榮譽職銜的中外人士;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屆別、院系等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在校友總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學校通過校友總會、分會及其他多種形式加強與校友的聯繫,為校友提供服務,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學校確定每年4月、10月為校友值年返校月。
第七章 資產與經費
第六十八條 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主要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績效,確保非經營性資產安全完整,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
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和有效利用,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依法拓展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
第七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正常經費預算安排、激勵經費按規定分配、誰分管誰審批、誰審批誰負責、全過程績效管理”的五位一體自主理財機制,確保資金高效運行;建立健全財務考核評價與監督體系,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二條學校校標為圓形,以藍色為基調。校標外圍由中英文校名環繞。校標中部為國際流行的盾形圖案,由“中”字和“Chinese Medical University”首字母“C、M、U”的變體組成,體現學校屬性、特色、理念。中英文校名與盾形圖案之間為“遠志葉”和“本”字,寓意“求本遠志”。“本”字下方為學校創建年份“1953”。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徽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用校徽底色為紅色,文字為白色;學生用校徽底色為白色,文字為紅 色。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旗為藍色的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上下排列的白色校標內芯圖案和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歌為《浙江中醫藥大學校歌》。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9月29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訂,由校長提出,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浙江省教育廳核准、教育部備案後由學校發布。
第七十八條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根據本章程制定或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九條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應當及時修訂章程:
(一)學校的名稱、類別層次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發生重大變化;
(三)學校的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化;
(四)其他應修訂章程的重大事項。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學校黨委或學校黨委授權的章程委員會行使。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