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內容
(2011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浙江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全稱:THE LISTED COMPANY ASSOCIATION OF ZHEJIANG(縮寫為ZJLCA)。
第二條協會的性質:浙江上市公司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加強會員自律管理,增進會員相互交流,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會員規範運作和誠信經營,發揮證券監管部門與會員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浙江資本市場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以下簡稱“浙江證監局”)和登記管理機關
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住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指導和組織會員執行國家有關證券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協會規則和本章程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三)加強與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
證券交易所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
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考試和評比,提高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促進高級管理人員誠信、勤勉、盡責;
(五)蒐集、整理國內外證券市場及其監管的信息、資料,編輯出版刊物,建立協會網站,擴大宣傳、交流和服務的視窗;
(六)組織會員就上市(擬上市)公司及證券市場發展的理論和實務問題進行研究,開展有關學術交流、考察活動;
(七)開展上市(擬上市)公司領域的民間國際交流;
(八)對會員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九)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授予的其他職責及符合協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協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註冊地在浙江(不含寧波)的上市公司或已進入輔導程式的擬上市公司。
願為本協會會員提供相關證券服務的中介機構,若滿足上述第(一)、(二)款的要求,也可向協會提出入會申請,履行入會程式後,可以成為協會的特別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入會提交工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個人入會提交個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填寫《浙江上市公司協會入會申請表》;
(四)經協會秘書處審查合格後,報理事會批准;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事項的表決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享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六)協會對會員處分時,要求進行聽證、申訴的權利;
(七)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要求權;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接受協會的監督與檢查,服從協會的協調與管理;
(八)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協會將在會員範圍內通報退會情況,並報浙江證監局備案。
第十三條 單位會員設一名會員代表和一名會員執行代表。會員代表代表單位會員參加會員代表大會並行使會員的權利。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單位會員可以授權其執行代表參與協會的各項具體活動,行使會員的權利,履行會員的義務。會員代表須為單位會員的主要負責人。會員執行代表須為單位會員的董事會秘書。
第十四條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或會員執行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備;會員代表或會員執行代表不能履行職責時,協會有權要求單位會員更換代表人選。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
以本協會會員範圍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浙江證監局同意,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協會組織機構主要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秘書處、各專門委員會等。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行業自律規則;
(三)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協會的會員會費標準;
(七)審定協會財務預算、決算;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協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也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
根據需要,協會可聘請名譽會長。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浙江證監局審查並經
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數量依照會員代表數量的一定比例而定,至少由5人組成,
最多不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換屆:
(一)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屆可以更換其中的三分之一;
(二)秘書處綜合會員在行業中的影響力、號召力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提出理事候選名單,經徵求證券監管部門合規性意見及候選單位意見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協會相關業務的收費標準;
(十一)表彰獎勵對上市公司發展及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懲處違規會員;
(十二)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秘書處。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並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七條專門委員會:
(一)董秘專業委員會。協會設董秘專業委員會,旨在加強上市公司董秘間的溝通交流,維護董秘的合法權益,提升董秘自身素質、職業操守和專業水平,充分發揮董秘在上市公司規範運作、信息披露以及
投資者關係管理中的積極作用。
(二)財務總監專業委員會。協會設財務總監專業委員會,旨在加強財務總監間的溝通交流,維護財務總監的合法權益,提升財務總監自身素質、職業操守和專業水平,充分發揮財務總監在上市公司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及誠信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三)獨立董事委員會。協會設獨立董事委員會,旨在加強獨立董事的自律管理,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完善公司治理、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樹立獨立董事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浙江證監局審查並經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為協會的發展、管理提供具體指導;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按規定繳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協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協會經費的開支範圍:常設機構的辦公費用及其他經費開支;編輯、印刷出版有關刊物及資料的費用;對上市公司規範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獎勵;其他正當的開支。
第三十五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協會秘書處應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協會財務狀況。
第三十六條協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浙江省民政廳和浙江證監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浙江證監局審查同意,並報浙江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浙江證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浙江證監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協會經浙江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浙江證監局和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二○一一年三月七日三屆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備案,浙江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