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能量鐦”集資詐欺案

2014年2月,被告人夏紅明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期間,夏紅明於2016年5月底6月初與他人共謀以伺服器設在境外的能量鐦投資平台為依託非法集資,並從中牟利。

2019年12月11日,杭州中院公開宣判“能量鐦”投資平台集資詐欺一案,以集資詐欺罪判處被告人夏紅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能量鐦”集資詐欺案
  • 發生時間:2016年
  • 發生地點: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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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

2016年6月初,夏紅明指派其實際控制的浙江冠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信公司)員工夏一峰等赴境外接洽引進能量鐦投資平台事宜,後夏紅明與平台方商定由其負責在境內推廣行銷能量鐦投資平台。而後,夏紅明夥同富月娣、宣立群、夏一峰、許金富等人,明知能量鐦平台並無實際經營項目,仍以冠信公司等名義,組織在浙江、上海、江蘇、黑龍江、吉林、江西及香港、澳門等地多次召開能量鐦投資平台推廣會,以口口相傳方式,宣傳投資該平台發行的鐦幣穩賺不賠等,吸引社會公眾投資能量鐦平台。
2016年9月,夏紅明為加大能量鐦投資平台推廣力度,還夥同陸敏飛等人投資成立浙江鐦能網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鐦能公司),2017年1月以該公司名義研發上線“鐦錢包”手機APP並對接到能量鐦投資平台,方便投資人利用手機進行操作。
夏紅明指使夏一峰與平台方聯繫註冊並激活首批多個境內能量鐦平台賬號並由其控制使用,並夥同平台方設定賬號推薦激活、多層級分配賬號、左右線發展團隊等運作模式,以發展下線數量無償配給相應發行鐦幣的方式,誘使投資人層層發展下線,並確保夏紅明居於平台投資層級頂端以牟利。同時,夏紅明等人通過宣傳平台推出的“打模擬”即預測對賭遊戲、“精靈挖礦”能賺鐦幣提現等高額回報為誘餌,誘使投資人進一步加大投資。而投資人註冊進入該平台後,需由推薦人贈送0.01個鐦幣或0.1個鐦幣以激活賬戶,進而與推薦人形成上下級關係。投資人需將所投資的人民幣資金,以固定匯率約6.79向平台銀商或投資人銀商兌換成虛擬美元,方可按照平台時價購入鐦幣進行投資;投資人拋售鐦幣套現時,則以固定匯率約6.66兌換人民幣後方可提款。
2016年10月,為延緩投資人通過“打模擬”所得鐦幣提現而給平台造成的資金壓力,夏紅明又聯合平台推出“鐦商城”,並限定“打模擬”所得收益的30%鐦幣必須在該商城消費,除40%鐦幣收益可即時提現外,另30%鐦幣收益需遲延1年方能提現。實際該商城主要由夏紅明控制,並從平台處分得收益。
為維繫資金運轉、營造能量鐦只漲不跌的假象,夏紅明等人夥同平台操控鐦幣單價自2016年6月初約16美元持續上漲,至2017年9月漲至約33美元,以增加投資人信心並進一步擴大集資規模。實際是以後賬還前賬方式,由以低價購入鐦幣的投資人高價轉賣至後續投資人,而該虛擬鐦幣並無實際價值;夏紅明等人則因上述操作無償分得巨額鐦幣並轉售提現,進而從中牟利。
2017年9月初,因國家出台規定管控虛擬幣交易,投資人開始大量拋售鐦幣提現。在夏紅明等人參與控制下,能量鐦投資平台關閉鐦商城並暫停鐦幣交易,而後限制交易,最後將該平台鐦幣導入外盤交易提現,同時操控鐦幣單價降至約3美元,後又持續降至約0.6美元。至案發,已造成廣大投資人數億元財產損失。
夏紅明等人將所得上述錢款大部分用於購置房產、轎車、土地、商業保險等,部分被轉移至境外及用於虛假宣傳、維繫公司運營等,至案發無力償還。

案件宣判

2019年12月11日,杭州中院公開宣判“能量鐦”投資平台集資詐欺一案,以集資詐欺罪判處被告人夏紅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富月娣、宣立群、夏一峰、許金富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六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至10萬元不等。
被告人夏紅明、富月娣、宣立群、夏一峰、許金富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投資網路虛擬幣為名,以許諾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控制價格、後賬還前賬等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造成被害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產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欺罪。法庭根據各被告人在集資詐欺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區別主從犯,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意義

本案是杭州迄今為止查處的涉案金額最大的打著“區塊鏈”幌子、以“虛擬幣”交易為犯罪手段的集資詐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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