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資金監管新方法是對認可機構流動資金的監管方法之一。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據巴塞爾委員會流動資金的管理建議和香港流動資金的監管制度,於1994年8月推出的一種管理認可機構流動資金的新的辦法。新辦法對認可機構的流動資金的充裕程度,以質量並舉的方法按多個因素進行評估,如流動資金比率、到期資產組合、在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的借款能力、集團內部交易和貸存比率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流動資金監管新方法
- 類型:金融術語
流動資金監管新方法是對認可機構流動資金的監管方法之一。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據巴塞爾委員會流動資金的管理建議和香港流動資金的監管制度,於1994年8月推出的一種管理認可機構流動資金的新的辦法。新辦法對認可機構的流動資金的充裕程度,以質量並舉的方法按多個因素進行評估,如流動資金比率、到期資產組合、在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的借款能力、集團內部交易和貸存比率等。
流動資金監管新方法是對認可機構流動資金的監管方法之一。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據巴塞爾委員會流動資金的管理建議和香港流動資金的監管制度,於1994年8月推出的一種管理認可機構流動資金的新的辦法。新辦法對認可機構的流動資金的充裕程...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
第五條 商業銀行授權其分支機構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須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用於彌補流動資金的不足。 第七條 中...
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貸款辦法 主要內容 《流貸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契約簽訂、發放和支付、貸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範的角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流動資金貸款監管法規的系統性修訂和完善。《流貸辦法》的核心內容,一方面是要求銀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監督檢查是指省國資委組織的對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流動資金使用情況、重大風險問題等方面開展的專項監督檢查。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湖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國有企業及其獨資、控股或具有實際控制力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④監督金融機構按照橫向經濟發展和資金合理流動的要求,打破條塊分割和地區封鎖,充分利用資金使用的時間差、地區差,搞好資金融通,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方法 一是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展併購貸款業務。二是督促各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含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按有關要求設立小企業信貸專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