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縣民政局

洱源縣民政局是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縣政府組成部門。辦公地址地址為洱源縣茈碧湖鎮騰飛路民政局大院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洱源縣民政局 
  • 機構地址:洱源縣茈碧湖鎮騰飛路民政局大院 
  • 郵    編:671200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二)承擔對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
(三)負責全縣救災工作,組織災情核查上報及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工作。
(四)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五)指導全縣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指導全縣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七)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八)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及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調整工作。
(九)負責全縣優待撫恤工作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十)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
(十一)承辦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事務,搞好上情下達,綜合協調各股室工作;協調政務工作,負責檔案起草、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宣傳、外事、信訪、後勤服務工作;負責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工作計畫和規章制度;負責材料、信息統計、報表的綜合上報;負責印鑑的管理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優撫安置股:負責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發放“三屬”(烈屬、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義務兵家屬的撫恤、優待工作,發放部分參戰人員、出國民兵民工的生活補助,審核、報批革命傷殘軍人標準及調級換證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傷病殘軍人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軍地兩用人才開發、培訓工作;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轉業士官、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救災救濟股:負責全縣各類自然災害的核實、統計和上報;安排冬令、春荒民眾生活困難救濟、貧困民眾生活救濟和特殊情況的困難救濟,組織轉移、安置、慰問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接收國內的救災捐贈;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規劃財務股:認真執行財經紀律、財經制度及局有關財務規定,依法理財;負責全局經費核算和管理,保證民政資金使用規範有序;參與局各種經濟活動的決策,負責對各鄉鎮民政資金的管理、審核、檢查、監督等工作;負責民政對象定期生活補助經費審核和發放;按時準確編報各項財務報表和統計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城鄉社會救助股:負責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制度、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制度、農村五保戶供養制度和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檢查鄉鎮和村(居)委會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落實;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工作;負責城鄉居民社會救助資金的發放、數據的匯總和檔案管理工作;受理民眾有關城鄉居民各項救助制度的諮詢投訴,查處有關各項救助制度的舉報、投訴事項;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嚴格執行《婚姻法》依法辦理婚姻登記;補發婚姻證;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撤銷受脅迫的婚姻;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承辦全縣的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檔案管理,倡導婚俗改革;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殯葬改革等業務的承辦和管理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負責全縣基層政權建設、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強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社區建設的政策、規章制度的實施,指導城市社區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村(居)民委會幹部政治思想建設的指導工作,對村幹部進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村幹部的素質;做好原大隊一級離職半脫產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民間組織管理股:負責辦理全縣社會團體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審批登記、發證、換證、變更或撤消登記和年度檢審等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民間組織開展各項社會活動,對民間組織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負責辦理全縣鄉(鎮)、村兩級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等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及日常管理工作,依法調處行政區域界線爭議和糾紛;負責研究制定全縣地名工作規劃,辦理地名命名、更名審核報批,組織開展地名普查工作,建立地名資料庫,設定地名標誌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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