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澤縣財政局

洪澤縣財政局

主要職能: 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會議的組織;起草有關報告和檔案,負責財政宣傳、信息、文電、機要、保密、信訪、檔案、財務和行政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國家賠償方面的有關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各鎮財政所人事、勞動工資、離退休幹部管理;做好系統內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全縣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實施財政系統表彰活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規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洪澤縣財政局
  • 性質:財政局
  • 地點:洪澤縣
  • 主要職能: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
機構設定,機構職能,

機構設定

2、預算股
主要職能: 擬訂預算管理等制度,編制年度縣級財政預算草案和縣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匯總年度全縣預決算;負責分析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投資項目庫;管理有關罰沒收入;匯總審核各部門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審查和報批部門預算;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政策的措施與建議;負責財政轉移支付有關工作;統一辦理預算追加事宜;參與對鎮財政的管理指導工作;指導鄉鎮預算管理工作;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縣級財政資金調度;跟蹤分析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縣級部門的決算,編制縣級財政總決算;統一管理縣級財政銀行開戶;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負責與財政審計有關的工作;研究地方稅制改革;負責審核報批稅收減免、退稅、返還工作,調查稅源情況。
3、行政文教股
主要職能: 研究提出行政、政法部門和文化、教育、計畫生育、科學、體育、廣播電視等部門的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及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建議;擬訂行政性、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貫徹、制訂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標準。審核上述部門、單位的財務決算;負責上述部門、單位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監督上述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
4、社會保障股
主要職能: 擬訂有關社會保障的財政政策規定和財務制度;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算草案;研究提出民政、衛生、勞動與社會保障、殘聯等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及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建議;負責財政支持項目的資金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擬訂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決算。
5、農業股
主要職能: 負責全縣農業、水利、水產、林牧、農機等部門和單位的財務管理並擬訂相應的管理制度,負責縣級農口企業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參與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管理農業救災防災資金;研究提出有關部門的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及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建議;負責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支農項目的財務管理;負責鎮財政的管理指導工作;參與全縣農業發展基金、防洪保全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負責黃淮海農業綜合開發、縣級士地復墾開發項目以及縣重點水利工程的資金及財務管理,負責利用外資加強農業灌溉等項目的外資管理,並制訂相應的財務管理辦法;負責全縣契稅、耕地占用稅兩稅的徵收管理,負責全縣的糧食直補發放等工作。
6、企業股
主要職能: 參與研究產業政策和企業改革政策;研究並實施國家與國有企業分配政策和改革;貫徹執行並研究改進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和各項制度;負責國有企業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轉讓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租賃、拍賣、兼併、破產等有關政策的研究制訂和實施,參與組建企業集團、實行股份制改革等工作;負責監管縣級國有企業財務;擬定企業國有資產預算編制方案;擬訂企業財產評估政策規定和制度;負責企業虧損補貼、扭虧貼息資金、財政對企業的專項補貼(原稅收返還)、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金、星火和火炬貼息資金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旅遊、外商投資企業的財務管理;參與外國政策貸款及國際金融貸款的磋商,談判工作;負責地方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的財務資產監管工作。
7、經濟建設股
主要職能: 研究擬訂財政投資的有關政策規定和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決算審核辦法;負責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負責有關竣工項目的決算管理;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與財務管理;管理物資、糧食、棉花、食糖、醫藥等專項儲備資金和政策性補貼;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經費預算和各種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建議;負責財政支持項目的資金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擬訂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決算。
8、綜合股
主要職能: 編制中長期財政計畫;擬訂財力綜合平衡方案,提出運用財稅政策調控經濟的建議;擬訂預算外資金管理政策及規章制度;負責縣級預算外資金的徵收管理;審核、報批全縣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並參與標準的確定;統一管理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檢查指導票據的使用;監管彩票市場;參與住房、物價、工資和國有土地(礦產資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管理有關的住房資金和財務;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
9、統計評價股
主要職能: 負責擬訂公共資源的統計評價政策規定;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統計評價指標體系;負責公共資源的統計分析,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擬訂清產核資的政策規定及有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政策制度;組織協調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中的有關工作;負責國有資產流失的查處;擬訂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規章制度:擬訂國有資產資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體系;承擔國有資本基礎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
10、會計股
主要職能: 管理會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的會計法令、規章和制度,起草配套實施細則和辦法;負責會計執法檢查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 訓;負責全縣會計職稱、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方面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
11、財政監督檢查股
主要職能: 制訂財政監督檢查的工作計畫和具體措施;監督財稅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和打擊報復的案件;監督局內各股室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制度的情況;監督局屬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對局機關和下屬財務進行審計。
12、政府採購管理股
主要職能: 擬訂政府採購政策規定,研究擬訂政府採購的中長期計畫;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蒐集、統計、發布政府採購信息;組織政府採購人員的培訓;負責進入縣一級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審查工作;審查社會中介機構取得縣一級政府採購業務的代理資格;確定並調整縣一級政府採購業務的代理資格;確定並調整縣一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公開招標範圍的限額標準;編制縣級機關年度採購預算;處理縣一級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宜;負責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有關工作。
13、契稅徵收管理所
主要職能: 負責全縣範圍內的商品房、二手房買賣贈與交換的契稅徵收管理工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契稅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對契稅減免、退稅進行審核把關。
14、國庫集中支付中心
主要職能: 負責建立財政國庫單一賬戶,財政一般預算、基金預算和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等均應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統一存儲和實行集中支付;負責對預算單位開設統一的零餘額賬戶,並實行集中管理;負責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統發工作;負責對財政性項目資金、政府採購項目資金的直接支付工作;負責辦理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的具體業務,並進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和監督檢查工作。
15、重點項目資金管理辦公室
主要職能: 負責對全縣重點項目資金實行扎口管理,統一撥付渠道,並對資金使用過程實施跟蹤監管;編制全縣重點項目資金預、決算;建立重點項目投入總賬和明細賬,按期分類核算重點項目固定資產投入情況;全程參與重點項目的招投標工作,及時掌握項目實施方案和資金需求情況,擬定項目資金撥付計畫;定期檢查重點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確保專款專用;參與城市資產經營成本核算工作,及時組織城市配套費收入;定期提請縣長辦公會議研究、審定資金撥付計畫,向縣委、縣政府匯報重點項目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對一些重大項目資金問題,及時提請縣委、縣政府予以研究,並做好落實工作;及時提請縣政府安排重點項目審計事項,進行相關工程結算,報請縣政府研究決定;按照“先試點,後推開”思路,積極推行“代建制”,逐步建立較為完善的重點項目投資管理機制;、做好縣委、縣政府布置的其他工作。

機構職能

縣財政局是縣政府主管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國有資本金基礎工作的綜合經濟部門。其主要職能為:
(1)、擬訂和執行財政、稅收的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參與制訂縣各項巨觀經濟政策規定;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節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2)、擬訂財政、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政府公共財產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規範性檔案,制訂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政策規定。
(3)、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縣級各項財政收入,管理縣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縣級有關政府性基金;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申報工作:參與全縣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工作。
(4)、根據預算安排,確定和考核財政稅收收入計畫;負責審核報批退稅、稅收返還等項工作。
(5)、管理縣級財政公支出;擬訂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規定;管理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和非經營性外匯;制訂行政事業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去;監督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6)、擬訂和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規定、改革方案、管理辦法;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負責全縣企業財務制度的制訂和監管,負責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指導財產評估業務;管理、監督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市場。
(7)、負責全縣契稅、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各鎮財政建設工作。
(8)、管理縣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制訂和監督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與財務管理。
(9)、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訂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10)、監管地方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的財務、資產。
(11)、執行國家關於內債、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國債發行計畫;參與外國政府貸款及國際金融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
(12)、參與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擬定並監督住房資金、國有土地出讓金收益財務管理和會計管理辦法。
(13)、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及行業會計制度;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和指導會計委派制工作。
(14)、監督地方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15)、負責財政信息宣傳工作。
(16)、管理縣收費局、會計局。
(17)、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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