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澤區城區棚改安置選房平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全面完成我區棚戶區改造目標任務,紮實推進城區內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住建部和國家開發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用好棚戶區改造貸款資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號)、《淮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化解房地產庫存穩定房地產市場的實施意見》(淮政發〔2016〕7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區城區範圍內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棚改居民選擇貨幣化安置後,通過政府搭建平台選房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選房平台是指在棚戶區房屋徵收中加大貨幣化安置比例,以提供存量商品房給徵收對象選擇而建立的棚改安置選房服務系統。
第四條平台房源包括房地產公司在城區內開發且符合安置條件的合法房源以及其它符合安置條件的合法社會房源。
入駐平台房源是指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及《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等相關規定,已取得銷售許可證並通過竣工驗收,且無抵押、查封、權屬糾紛、違規建設的現房房源。
房源單套建築面積在50㎡至144㎡之間的普通毛坯商品房。
第五條房源進入按發布公告、自願報名、會商審核、準予進入程式進行。
第六條房源入駐平台的期限為一年,一年期滿後未被選擇的房源予以退回,被退回房源下年度可重新進入平台銷售。
開發企業入駐平台的房源也可按約定在平台外同步銷售,但信息必須共享,如房源已在平台外被銷售,開發企業需及時做好平台房源信息註銷、備案及上報工作,嚴禁發生一房兩賣的現象。
第七條進入平台的房源價格確定方式為:
(一)最高限價:開發企業在物價部門的備案價。
(二)賣方報價:開發企業進平台的報價,賣方報價一經確定,開發企業不得上調報價,但可以下調報價。
(三)預購價:由被徵收戶與開發商商談預購價格。
(四)優惠價:根據《洪澤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有關規定》(洪政規〔2016〕1號),優惠價是在預購價的基礎上讓利5%後的平台購買價格。
第八條被徵收人可在房屋徵收決定發布後、徵收協定簽訂前進入平台進行初選房源。
被徵收人在簽訂貨幣補償協定後6個月內,進入平台進行正式選房,也可到項目銷售點直接選擇已入駐平台的房源。
選房確定後由安置中心進行信息統計工作並及時向不動產登記等部門進行信息反饋。
第九條結算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被徵收人在平台上選定房源後與開發企業簽訂預購協定。
(二)被徵收人憑預購協定經區棚改指揮部辦公室確認後出具優惠購房證明。
(三)被徵收人憑經確認的優惠購房證明與開發企業簽訂正式購房契約。
(四)簽訂正式購房契約後,被徵收人憑新購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銷售契約》、備案證明、完稅憑證(產權人須與被徵收人一致)到房屋徵收部門結算徵收補償費用。
(五)徵收部門根據統計數據、平台入駐相關約定,每季度對已交付被徵收人的房源,與開發企業進行集中結算。
第十條由區住建局牽頭,國土、規劃、物價、徵收辦等部門負責對擬進入平台的開發企業資質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房源才有資格進入平台。
開發企業進入平台,需遵守平台相關規定,如發現開發企業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提供不實交易等行為的,由區房管部門記入不良誠信記錄並立即責令退出平台,涉及違法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徵收部門應對被徵收戶的個人信息進行統計、管理,確保只有被徵收戶才能進入平台選房。徵收辦要加強對棚改安置選房平台的管理和維護,督促承接雙方嚴格履行協定,及時了解、掌握棚改服務實施進度,並積極做好與住建、物價、不動產登記、選房平台、開發企業的信息互通,加強與被徵收戶的溝通、協調工作。
第十二條平台購房優惠僅限被徵收人享受,不得轉讓、贈與優惠購房權。
第十三條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棚改平台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棚改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棚改資金以及其他違規、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參與棚戶區改造、徵收安置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原則陽光操作。
對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發布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