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根據財政部《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有關財政工作的通知》(財綜〔2014〕11號)和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1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根據財政部《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有關財政工作的通知》(財綜〔2014〕11號)和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1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用於支持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納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二章賬戶管理
第三條洪湖市弘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經市政府批准後開設“洪湖市弘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賬戶”,專門歸集、核算和管理用於支持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四條“洪湖市弘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賬戶”由市弘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財政局、房產局三方共同管理。銀行印鑑由市弘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財務公章、財政部門綜合科專項管理人員及房管部門財務管理人員印章組成。
第三章資金撥付
第五條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財政和房管部門下達的專項資金指標檔案後,在規定工作日內向房管部門下達《專項資金指標通知單》。房管部門在收到財政部門的《專項資金指標通知單》後20日內按規定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並將分配結果報送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根據分配結果將專項資金轉入“洪湖市弘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賬戶”。
第六條房管部門要按照項目預算、工程進度和資金支付管理要求,及時提出用款申請並簽署意見,填制支付票據,轉送財政部門審核,並在每月後3個工作日(節假日順延)向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月報表,每年年度終了10日內,要對賬戶資金進行清算,結餘資金按規定結轉下年度使用。專項資金賬戶產生利息收入繳入同級國庫。
第七條財政部門根據房管部門的用款申請和支付憑證,認真審核項目建設資料和資金性質,確認無誤後,填寫《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撥款審批單》並加蓋印鑑,轉送弘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第八條弘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根據財政部門審批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撥款審批單》,在支付憑證上加蓋弘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財務公章。
第四章使用範圍
第九條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不得向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再發放租賃補貼。
(二)支持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含新建、改建、收購和在市場長期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支出,以及政府對企業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貸款貼息等支出。
(三)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用於政府組織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徵收(收購)、安置房建設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貸款貼息等支出,不得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四)在完成當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且專項資金有結餘的情況下,可優先解決墾區、林區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漁民上岸工程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資金。
(五)專項資金嚴禁用於新城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嚴禁用於舊城區的大拆大建;嚴禁用於轄區內形象工程建設;嚴禁用於各類樓堂館所建設,包括已批在建工程;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交通工具等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無關的支出。
第十條弘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要加強“洪湖市弘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賬戶”管理,賬戶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封閉運行”,確保專項資金的安全性,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房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建設項目計畫和資金使用範圍提出用款申請,督促建設項目進度,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認真核對資金使用範圍,確保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採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或者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專項資金的,經核實後,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房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洪湖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管理辦法》(洪財綜發〔201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