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學官考課法

洪武學官考課法,因制訂於洪武二十六年(1393),故稱。其法以所教生員科舉中式人數多寡為主要依據,規定:府學教授、州學學正、縣學教諭,九年任滿,須進行經學考試和審核所教生員中式舉人數。若府學九人、州學六人、縣學三人,又兼通經,為稱職,予升遷;若分別為四人、三人、二人者,即便通經,亦屬平常,不予升遷。

中式舉人極少或全無,又不通經,則予黜降。訓導九年任滿,若中式三名,又兼通經,升教諭;若二名或一名,又兼通經,仍充訓導;若全無中式,又不通經,則降黜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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