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副局以上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洞口縣新農村信息服務站(點)管理辦法》批轉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洞口縣新農村信息服務站(點)管理辦法
- 性質:法律條款
- 時間:不詳
- 範圍:洞口縣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新農村信息服務站(點)(以下簡稱信息站點)的管理,規範管理者的經營行為,保障信息站點經營活動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家14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咖及網路遊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7]10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信息站點,是指提供農業、農業科技、農產品市場流通、農業生產經營、農業管理服務、農業教育、農業政策法規等涉農信息服務,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公用電話服務,語音增值信息服務,農村黨員幹部遠程教育服務,文化交流信息服務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
信息站點的服務對象是查詢、製作與發布供求、價格、科技、政策、預測、經貿、加工、安全等方面信息的農民、農產品經營者、城市居民、農業行政管理者、農業經濟研究者、網站信息採集者等。
第四條
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信息站點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信息站點的信息網路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信息站點進行備案登記,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依法取締“黑網咖”;電信(含聯通、網通等)公司負責日常經營活動的信號輸入或中止、日常管理的後勤服務保障及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第五條
信息站點不得利用網際網路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與利益的;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六條
信息站點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故意製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式的;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式的;
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第七條
信息站點提供上網查詢者使用的計算機必須通過區域網路的方式接入網際網路,不得直接接入網際網路。
第八條
信息站點不得下載、安裝、經營網路遊戲與非網路遊戲。不得利用網路遊戲與非網路遊戲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
第九條
信息站點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經營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誌。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確因學習需要進站點查詢資料,必須有具備監護權的家長陪同。
第十條
信息站點每日上班時間限於早上8時至晚上8時。
第十一條
信息站點應當對上網查詢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並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第十二條
信息站點應當依法履行信息網路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禁止明火照明和吸菸並懸掛禁止吸菸標誌;
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
營業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不得擅自關閉電子防控設備,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
信息站點違反下列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5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關閉服務站點:
在規定的上班時間以外營業的;
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下載、安裝、經營網路遊戲與非網路遊戲的;
未張貼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
第十四條
信息站點違反下列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5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到關閉服務站點:
向上網查詢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區域網路的方式接入網際網路的;
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查詢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第十五條
信息服務站點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關閉信息站點:
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菸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菸標誌的;
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擅自關閉電子防控系統,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十六條
服務站點違反國家有關信息網路安全、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電信管理等規定,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電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洞口縣文體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