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除四害管理辦法

《洛陽市除四害管理辦法》是洛陽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除四害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4年7月2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8月15日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 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做好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以下簡稱除四害)工作,預防和控制疾病的傳播,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改善工作、生活環境,提高生活質量,根據《河南省愛國衛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有除四害的義務。
第三條 除四害工作應當按照“民眾動手,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單位負責,科學治理”和“誰有害誰消除,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組織做好消殺工作,並做到經常化、制度化,確保除四害工作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第四條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宣傳發動、監督管理除四害工作;愛衛會辦公室具體負責除四害的宣傳教育、效果評定和消殺隊伍的監督、考核、協調工作。
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防疫站)具體負責除四害的調查研究、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密度監測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做好本系統本單位的除四害工作,並大力宣傳愛國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動員民眾參與除四害工作。
第六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除四害服務機構,應當接受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並向所在縣(市、區)愛衛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除四害工作納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管理的內容,對除四害防治設施不完善、四害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的,限期整改後方可以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除四害工作的規章制度,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除四害工作進行監督。
第九條 除四害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化學防治、物理防治相結合的原則,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每年春、秋兩季開展全方位的除四害活動;
(二)環境防治。充分發動民眾,大搞室內外衛生,徹底清除垃圾,治理四害孳生場所,破壞媒介生物的取食、繁殖和隱藏條件,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糞等鼠跡,糧油、食品、飲食服務等特殊行業要完善防治四害的設施;
(三)物理防治。可用鼠籠鼠夾等器械以及粘、誘、捕、打、燙等方法捕殺四害;
(四)化學防治。用國家規定的殺蟲(滅鼠)藥劑通過滯留噴灑、胃毒殺、觸殺等方式殺滅害蟲;
(五)統一組織、統一購置藥餌、統一投藥時間,保證投藥的飽和率、覆蓋率、到位率,並符合規範要求。
第十條 除四害工作按照下列分工進行:
(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由生產經營者負責;
(二)河道由河道管理部門負責;
(三)公共廁所(貯糞池)、垃圾填埋場、中轉站及垃圾桶(箱)、公共綠地按隸屬關係由環衛、園林部門負責;
(四)樓群垃圾桶(箱)、垃圾通道由產權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五)窨井(缸)、下水道按隸屬關係由市政部門或者產權單位負責;
(六)農村糞池、糞缸、水塘、溝渠及農村生產用有機垃圾,由當地村委會負責;
(七)集貿市場由市場主辦單位負責;
(八)公共場所、旅遊景點、單位內部按隸屬關係由市容、文物、旅遊等部門以及各單位自行負責;
(九)居民住戶由居民本人負責;
(十)其他場所按隸屬關係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嚴禁使用國家規定的違禁消殺藥品。使用的消殺藥品、藥械,必須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號、商標、使用說明書、廠名以及廠址等。滅鼠藥必須有警戒色和有毒標誌。
第十二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應當加強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轄區各單位開展除四害工作。
第十三條 對在除四害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愛衛會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限期改正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除四害工作規章制度不健全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除四害工作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三)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的四害密度超過控制標準或者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中混有四害及其排瀉物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監督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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