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關林保護條例

《洛陽市關林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對關林的保護,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洛陽市實際而制定的條例。

2024年5月30日,《洛陽市關林保護條例》經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查批准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關林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9月1日
修訂過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過程

2024年5月30日,《洛陽市關林保護條例》經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查批准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關林的保護,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關林的保護管理和關聖文化的傳承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規定的關林保護對象,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關林內的古建築、金石碑刻、匾額楹聯等文物,古樹名木以及與關聖文化相關的關公信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載體。
第三條 關林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分級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統籌文物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關林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編制關林保護規劃,統籌解決關林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洛龍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轄區內與關林保護相關的土地房屋徵收、周邊環境管控、異地搬遷、旅遊發展等工作。
關林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做好日常巡查,配合有關單位做好與關林相關的其他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關林保護、傳承、利用的監督管理。
市發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文化廣電和旅遊、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關林保護和關聖文化傳承利用工作。
關林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關林保護管理和關聖文化傳承利用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關林保護、關聖文化傳承利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關林保護、關聖文化傳承利用捐贈資金。
關林保護、關聖文化傳承利用經費和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關林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依法劃定、公布,設定保護標誌和界樁,並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相銜接。
第八條 在關林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移動、破壞關林保護標誌和界樁;
(二)塗污、刻劃、損壞文物;
(三)擅自拓印關林古建築群石刻;
(四)在規定地點以外燃香焚箔;
(五)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六)損毀古樹名木;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在關林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展示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影響建築物、構築物安全的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關林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在關林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確保建設規模、體量、風格、色調與關林歷史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關林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經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對關林建設控制地帶已經存在的與其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一條 關林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關林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建立文物保護檔案。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向文物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關林古建築群及附屬文物需要修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計、審批、施工。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關林保護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文物、公安等部門應當接受舉報、及時查處。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在關林保護和關聖文化傳承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市文物、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關林保護管理機構和關公信俗代表性傳承人開展關聖文化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和經費資助。
關林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關聖文化保護傳承計畫,開展關聖文化傳承、展示、展演、研究等活動,培養、推薦關公信俗代表性傳承人。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技術支持、文藝創作、開發相關文創產品和旅遊項目等方式,參與關林保護管理、關聖文化傳承利用工作。
第十五條 市、洛龍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關林保護規劃,完善周邊道路交通、停車場所等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關林文物、關聖文化資源的蒐集整理和科學研究,推動關林傳統文化傳承創新發展。
第十七條 支持關林保護管理機構等採用現代科技、信息技術等創新文物展示方式,開展教育教學研學等社會實踐活動。
第十八條 市、洛龍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相關資源,培育發展關林旅遊產業,建設關林文化旅遊片區和各類關聖文化展示載體、平台。
加強對關林、關聖文化的宣傳、推介,利用關林朝聖大典等民俗活動加強海內外文化交流。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物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移動、破壞關林保護標誌和界樁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罰款;
(二)塗污、刻劃、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罰款;
(三)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或者在規定地點以外燃香焚箔的,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拓印關林古建築群石刻的,由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拓印關林古建築群石刻活動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擅自在關林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擅自在關林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破壞關林歷史風貌,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關林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提升 片區提質升級,加快申遺步伐
洛陽關林作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我國唯一的林、廟合祀關公的古代經典建築群,迄今已有1800餘年歷史。“關公信俗”作為關公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於2008年被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目前,我市正與荊州、運城等“四省六地八處”聯合開展“關聖文化史跡”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條例》的出台將進一步加快申遺步伐。
當下,我市以隋唐洛陽城宮城區、洛南里坊區和老城古城片區為核心,以龍門石窟、白馬寺、關林片區為重要支撐,加快打造“1+3”高品質古都文化體驗區。其中,針對關林片區改造提升工作,市委市政府明確提出,要準確把握城市更新的新趨勢、新理念、新取向、新方式,深入挖掘關林景區和關公文化價值。同時,進一步深化街區肌理尺度、建築整體風貌研究,營造特色場景、最佳化動線設計、植入年輕化消費業態,把關林片區打造成充滿煙火氣、市井味的特色街區。
《條例》充分吸收借鑑其他城市先進經驗,深入貫徹市委市政府相關部署要求,將其細化為法規條文,推動關林保護提質升級。
根據《條例》,我市行政區域內關林的保護管理和關聖文化的傳承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關林保護對象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關林內的古建築、金石碑刻、匾額楹聯等文物,古樹名木及與關聖文化相關的“關公信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載體。
統籌 分級管理,統籌文物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條例》聚焦關林周邊缺乏整體規劃及基礎設施落後等問題,明確將加快編制關林保護規劃,統籌解決關林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其中,洛龍區政府將負責轄區內與關林保護相關的土地房屋徵收、周邊環境管控、異地搬遷、旅遊發展等工作,關林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日常巡查,並配合有關單位做好與關林相關的其他保護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關林保護、傳承、利用的監督管理。市發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財政等部門,結合自身職責做好關林保護和關聖文化傳承利用工作。關林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關林保護管理和關聖文化傳承利用的日常工作。
此外,《條例》明確,關林保護、關聖文化傳承利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相關資金使用將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
禁止 這些行為明令禁止,最高罰款10萬元
《條例》規定,在關林保護範圍內,嚴禁以下行為——
(1)擅自移動、破壞關林保護標誌和界樁;
(2)塗污、刻劃、損壞文物;
(3)擅自拓印關林古建築群石刻;
(4)在規定地點以外燃香焚箔;
(5)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6)損毀古樹名木;
(7)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其中,若出現(1)(2)項行為,將對相關人員進行警告,同時可處200元罰款。若出現(4)(5)項行為,將對相關人員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針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拓印關林古建築群石刻活動的違法行為,將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傳承 支持大眾參與保護傳承利用工作
《條例》還對推動關聖文化傳承和文旅融合作出系列規定。
我市將支持關林保護管理機構和“關公信俗”代表性傳承人開展關聖文化傳承活動,為其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和經費資助。關林保護管理機構還將制訂關聖文化保護傳承計畫,開展關聖文化傳承、展示、展演、研究等活動,培養、推薦“關公信俗”代表性傳承人。
此外,《條例》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技術支持、文藝創作、開發相關文創產品和旅遊項目等方式,參與關林保護管理、關聖文化傳承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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