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農民住房保險暫行規定

《洛陽市農民住房保險暫行規定》是一部河南省洛陽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1年03月1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農民住房保險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608
  • 發布文號:市府令2號
  • 發布日期:1991-03-15
  • 生效日期:1991-03-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承保範圍與保險責任,第三章 投保與承保辦法,第四章 賠款處理方法,第五章 獎勵辦法,第六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1608
【發布文號】市府令2號
【發布日期】1991-03-15
【生效日期】1991-03-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洛陽市農民住房保險暫行規定
(1991年3月15日市府令2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農民住房在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後,能及時得到經濟補償,安定人民生活,促進農村經濟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契約條例》、國務院《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農村房屋保險條款》,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農民,及其住房向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辦理住房保險的,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大力宣傳農民住房保險的意義和作用,通過宣傳、動員使農民自願參加房屋保險。
第四條各級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本規定,主動與各有關單位聯繫,搞好宣傳、服務,加強管理,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對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應“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予以經濟補償。

第二章 承保範圍與保險責任

第五條下列房屋應當承保:
(一)被保險人(即投保的農民,下同)自有的房屋;
(二)替他人保管的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責任的房屋(須由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清單上載明)。
第六條下列房屋不予承保:
(一)政府部門已決定拆除或被徵用而未搬遷的房屋;
(二)灶火棚、圍牆等,主房以外的其它建築物,以及年久失修且無人居住的房屋;
(三)正處於危險狀態及違章建築的房屋。
第七條凡參加保險的房屋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冰雹、洪水、龍捲風、土石流、破壞性地震;
(三)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以及外來建築物和其它固定物體倒塌致使保險房屋的損毀;
(四)暴風、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結構(負重牆、屋頂、屋架)倒塌的損失;
(五)因上述(一)、(二)、(三)、(四)項所列的災害事故所採取施救保護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八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亂;
(二)核子輻射及污染;
(三)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
(四)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第三章 投保與承保辦法

第九條農民住房保險分為一般險和兩全險兩種形式。一般險期限為一年,期滿續保另辦手續;兩全險具有經濟補償和保險期滿還本的雙重性質,期限為五年。
第十條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房屋的實際價值確定,每戶保護金額不得低於一千元。
第十一條一般險每年每千元保險金額交納保險費三元。
第十二條兩全險每千元保險金額交納保險儲金二十五元,保險期滿後無論是否發生過賠款,均退還全部保險儲金。保險期滿後被保險人不領回保險儲金,保險公司對逾期後發生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仍負賠償責任,但應當根據發生事故時本市實際執行的儲金標準,重新計算保險金額,辦理續保手續。
第十三條農民住房保險可以鄉(鎮)為單位集體投保,統一簽發保險單。凡人均年收入在三百元以上的村可投保兩全險;凡人均年收入在三百元(不包括三百元)以下的村可投保一般險,由鄉(鎮)政府負責投保的組織、辦理有關手續和保險費、保險儲金的收繳工作。
第十四條保險費、保險儲金可由縣(區)或鄉(鎮)政府統一籌集,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墊付為輔的原則。根據民眾交費能力,可採用農民自交與多渠道籌集相結合的辦法。

第四章 賠款處理方法

第十五條保險的房屋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採取施救措施,盡力避免損失擴大,並立即通知保險公司查勘現場。被保險人不採取施救措施,保險公司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憑證、出險通知書、損失清單和有關部門及村委會以上證明。
第十七條保險房屋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公司按實際損失賠付,每間房屋的最高賠款以不超過實有房屋的平均保額為限。賠償後,其有效保額為原保額減去賠償金額後的餘額。
一次賠款或累計賠款達到保險金額全數,一般險保險責任即行終止;兩全險當年保險責任終止,次年繼續有效,其有效保險金額仍為原保險金額。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從通知保險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當日起三個月內不向保險公司提供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據、證明,或從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日起一年內不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或不經保險公司查勘定損已修復的房屋的損失,均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九條保險房屋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者索賠。第三者近期無力賠償,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可按照本規定先予賠償,但不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並協助保險公司向第三者追償。
第二十條保險房屋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當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從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要求賠償的單據和證明後,應當根據審批許可權及時審定、核實,報險賠償金額一經保險契約雙方確認,保險公司應在十日內一次賠付結案。超過期限的,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時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果偽造現場、虛報損失、騙取賠款,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款或追回已支付過的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時,可申請仲裁機構裁決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獎勵辦法

第二十四條農民住房保險按本規定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向保險公司投保的縣(區)或鄉(鎮),由保險公司按實收保險費的8%,保險儲金的1%支付組織投保單位勞務費用。
第二十五條凡按本規定投保面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縣(區),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賠款低於當年實繳保險費和保險儲金利息的百分之五十,在一般險續保和兩全險次年保險責任生效時,由保險公司按上年實繳保險費和保險儲金利息的百分之五十減去賠款後的差額返回縣(區)政府,作為農房保險的風險管理基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中國人民銀行洛陽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未盡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契約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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