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一)下放的職責
1. 將污染防治設施閒置、拆除審批職責下放至縣(市)環境保護部門。
2. 將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均小於20噸/年的重點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審批頒發職責下放至縣(市)環境保護部門。
3. 將建設項目重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初始審查職責下放至縣(市)環境保護部門。
4. 將建築噪聲排污申報登記核准職責下放至縣(市)環境保護部門。
(二)承接的職責
1. 除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機組的火力發電單位和一項重點污染物的排放量為100噸/年及以上(上年環境統計排放量)的上市排污單位以外的排污許可證頒發職責。
2. 一項重點污染物的排放量為20噸/年及以上(上年環境統計排放量)的上市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頒發職責。
3. 銷售、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竣工環保驗收職責。
4. 銷售、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管理職責。
5. 重點污染物許可預支增量核准(火電、造紙、化工、鋼鐵、紡織以及國家審批行業除外)職責。
6.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活動完成後備案職責。
7. 廢舊放射源回收(收貯)備案職責。
8.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屬於省環境保護廳委託C類的項目驗收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洛陽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各類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洛陽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級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市政府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省、市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實施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設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執行國家、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市環境監測網和全市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質量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組織協調全市有關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洛陽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負責本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網上名稱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環境保護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負責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處置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承擔本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網站開辦審核和資格覆核、網站掛標、域名管理、年檢報告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內部審計工作,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科技政策和地方性環境標準;負責編制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實施技術示範工程;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組織擬訂環境保護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行政賠償等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負責組織協調市人大、市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建議、提案的辦理;組織環境保護普法工作;參與重大環境違法案件的調查與處理。
(四)人事科。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縣(市)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擬訂全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承擔全市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科(行政審批科)。承擔全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方,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工作;根據授權,統一受理並組織辦理本部門有關行政許可等行政審批事項。
(七)環境監測科。負責組織制訂地方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開展全市環境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負責市環境監測網和全市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承擔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狀況的有關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全市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八)污染防治科(輻射環境管理科)。負責組織擬訂全市水體、噪聲、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城區土地、固體廢物、化學品等污染防治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整治和工業廢水綜合整治;負責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的協調、污染侵權的行政調解和重大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實施全市核與輻射環境保護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負責組織開展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全市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射線裝置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的開發、生產、銷售、儲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後的安全和防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市管輻射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
(九)自然生態保護科(農村環境保護科)。擬訂全市自然生態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提出新建和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建設;協調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農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對重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十)大氣污染防治科。負責組織擬訂全市大氣、機動車、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防治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全市大氣專項環境功能區劃;負責對機動車尾氣檢測機構進行資質委託,並對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信訪科。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系統信訪規章制度,建立全市環境保護系統信訪管理網路;歸口管理來信來訪投訴渠道,負責來信登記、來訪人員接待、舉報電話記錄,以及分辦、催辦、反饋工作;負責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有關環保信訪方面的督辦、查辦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與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有關的信訪案件查處。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駕駛員事業編制為5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地圖信息
地址: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九都東路328號環保大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