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太陽能電池組件業發展的意見

2009年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太陽能電池組件業發展的意見:一、實施項目前期手續首席服務官代辦制度。二、實施積極的財政激勵政策。三、對項目建設征地實施補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太陽能電池組件業發展的意見
  • 屬性:法規
  • 地區:河南省洛陽市
  • 發布:洛陽市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洛陽市政府
【發布文號】洛政〔2009〕132號
【發布日期】2009-11-23
【生效日期】2009-1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洛陽市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太陽能電池組件業發展的意見
(洛政〔2009〕13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洛陽新區管委會綜合辦公室,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發揮太陽能電池組件帶動矽光伏產業發展的積極作用,鼓勵市內外企業和資金在我市投資太陽能電池組件項目,完善和壯大矽光伏產業鏈條,把我市打造成為中西部重要的光伏產業基地,提出以下意見。
一、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在洛陽市境內已建成、正在建以及本意見出台後一年內開工建設的太陽能電池組件項目。
二、實施項目前期手續首席服務官代辦制度
項目所在縣(市、區)派出首席服務官小組,專職為企業代辦項目審批核准等手續,代交各種收費,積極推進項目進展。
三、實施積極的財政激勵政策
太陽能電池組件項目自投產之日起(已投產項目自本意見生效之日起),5年內(享受過“3免2減”稅收政策的扣減相應年限),按照上繳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等額用於支持企業發展。企業必須將支持資金全部用於在本市進行項目擴產或建設其它光伏產業項目。
四、對項目建設征地實施補助
新建的太陽能電池組件項目,原則上必須進入省、市級產業集聚區,對產業集聚區內建設的項目,依據相關政策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安排用地。征地補助按照《關於對新上投資項目區別投入產出強度投資規模投產時間以及行業和領域實行優惠政策的意見》,比照高技術企業條款享受土地價格優惠。
以上優惠政策的實施,按照《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差別化資金配套政策的補充通知》(洛政辦〔2008〕117號),分級承擔。
本意見從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洛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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