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地方文獻呈繳本制度的通知

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09年12月7日發布的一則通知。文號 洛政辦〔2009〕14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地方文獻呈繳本制度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09年12月7日
【發布單位】洛陽市政府
【發布文號】洛政辦〔2009〕140號
【生效日期】2009-12-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洛陽市
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地方文獻呈繳本制度的通知
(洛政辦〔2009〕14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洛陽新區管委會綜合辦公室,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做好地方文獻的徵集、整理、保存與開發等工作,進一步建立起連續性、系統性的地方文獻徵集體系,豐富我市地方文獻資源,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號〕檔案精神和《河南省公共圖書管理辦法》(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我市地方文獻呈繳本制度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呈繳本範圍
(一)本市各單位編印的下列圖書資料:
1. 地方志、史志、地名志、史料、鑒、地圖等;
2. 正式出版和內部發行的圖書(教材)、報紙、雜誌等;
3. 本地區的家譜、族譜,歷代著名人物的傳記、年譜、年表、照片、手跡、紀念研究文字等;
4. 彙編成冊的重要會議文獻(不包括尚未解密的會議文獻);
5. 編印成冊的科學論文集;
6. 國民經濟資料及各行業年報資料;
7. 對外交流資料;
8. 其他有關文獻資料。
(二)洛陽籍(或寓居洛陽)人士的各種著作及史料。
二、呈繳本類型
(一)印刷型出版物;
(二)非書型的視聽資料、機讀資料、縮微資料等。
三、呈繳辦法
(一)各類資料出版、發行後30日內,由出版單位或個人準備2―3冊(套),以前未呈繳的應予以補繳,直接郵寄至洛陽市圖書館地方文獻部,或由相關人員上門接收。
(二)洛陽市圖書館收到呈繳的資料後,要向呈繳單位或個人出具回執手續,並認真做好登記、分類,設立地方文獻特藏室,安排專人管理,定期編輯《洛陽市地方文獻目錄》,以方便查詢。
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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