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美協定

洛美協定是歐洲經濟共同體與非洲、加勒比海沿岸和太平洋地區的一些開發中國家 (簡稱非、加、太國家) 在多哥首都洛美簽訂的貿易與經濟協定。1975年2月28日簽訂第一個“洛美協定”,1976年4月1日生效,有效期5年。主要內容為:(1) 非、加、太46個國家的工業產品和絕大部分農產品可以免稅和不限量進入歐洲共同體市場,而共同體成員國向46國出口時不要求互惠,只享受最惠國待遇。(2) 制訂“穩定出口收入制度”,當46國34種初級產品因出口價格下跌而遭受損失時,由共同體給予補償。(3) 共同體5年內向46國提供35億歐洲計算單位 (合46.5億美元) 的經濟援助。1979年10月31日簽訂第二個“洛美協定”,1980年3月1日起生效。1984年12月 18日簽訂第三個“洛美協定”,1985年3月1日起生效。1989年12月12日簽訂第四個“洛美協定”,1990年3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均為5年。每次續訂,合作範圍都較前有所擴大。第四個“洛美協定”規定歐洲經濟共同體5年內向非、加、太國家提供121.65億歐洲貨幣單位 (約合140億美元) 的財政援助,幫助非、加、太國家進行經濟結構調整和解決債務危機,並在科技、文化、社會、食品、環境保護方面進行一定程度合作。“洛美協定”的續訂和實施是南北關係處於僵持狀態中的積極因素。參加簽署第四個“洛美協定”的非、加、太國家已增至66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美協定
  • 訂立時間:1975年2月28日
協定成員,組織機構,主要活動,協定結束,

協定成員

截至1999底,參加第四個“洛美協定”國家共86個。其中,歐洲聯盟(歐共體)15國:愛爾蘭、比利時、丹麥、德國、法國、荷蘭、盧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臘、義大利、英國、奧地利、芬蘭、瑞典。非加太地區71國,其中非洲地區48國:衣索比亞、安哥拉、貝寧、波札那、布吉納法索、蒲隆地、赤道幾內亞、多哥、厄利垂亞、維德角、甘比亞、剛果(布)、剛果(金)、吉布地、幾內亞、幾內亞比索、加納、加彭、辛巴威、喀麥隆、葛摩、象牙海岸、肯亞賴索托、賴比瑞亞、盧安達、馬達加斯加、馬拉威、馬里、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莫三比克、納米比亞、南非、尼日、奈及利亞、獅子山、塞內加爾、塞席爾、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史瓦濟蘭、蘇丹、索馬里、坦尚尼亞、烏干達、尚比亞、查德、中非;加勒比地區15國:安提瓜和巴布達、巴貝多、巴哈馬、貝里斯、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瑞那達、蓋亞那、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聖露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蘇利南、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牙買加、海地;太平洋地區8國:巴布亞紐幾內亞、斐濟、吉里巴斯、索羅門群島、湯加、吐瓦魯、萬那杜薩摩亞
簽訂洛美協定簽訂洛美協定

組織機構

(1)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Ministers),由每個協定簽字國派出一名部長組成。設聯合主席兩名,由雙方各派一人擔任。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例會。理事會秘書處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2)使節委員會(Committee of Ambassadors ),由各簽字國派出的大使組成,主席由雙方分別派員輪流擔任。委員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3)聯席會議(Joint Assembly),非加太地區國家各派出一名代表出席,歐洲議會則派出與前者數目相等的代表與會。聯合主席由雙方各派一人組成。聯席會議一年召開兩次。(4)工業發展中心設在布魯塞爾,負責推動對非加太地區國家的投資。(5)農業及農村合作技術中心設在荷蘭的瓦赫寧恩,負責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農業及其有關領域的信息、調研及培訓。

主要活動

歐共體成立之初,即同非洲一些國家建立了“聯繫國”關係。曾先後同喀麥隆等18個非洲國家和東非三國(肯亞、坦尚尼亞、烏干達)簽訂《雅溫得聯繫國協定》、《阿魯沙協定》,確定雙方在貿易與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第一個“洛美協定”於1975年2月28日在洛美簽署,1976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取代業已到期的上述兩個協定。新協定規定歐共體在五年內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33·6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42億美元)的財政援助。第二個“洛美協定”於1979年10月31日在多哥續簽,1980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此次歐共體提供的援助增至56·07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74·57億美元),參加簽署該協定的非加太地區國家增至58個。第二個協定引入了穩定礦產品出口收入的機制(Sysmin),以保證非加太地區國家向歐共體出口礦產品的穩定收益。第三個“洛美協定”於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續簽,1986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1985年3月1日-1990年2月28日)。該協定確定了雙方之間的平等夥伴和相互依存關係。根據協定,歐共體在五年內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財政援助85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93·5億美元)。參加簽署該協定的非加太地區國家增至65個。
第四個“洛美協定”於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續簽,有效期10年。1990年3月1日其貿易條款生效。鑒於締約國對該協定的批准程式進展緩慢,歐共體部長理事會決定將其正式全面實施日期由原定的1991年3月1日推遲4個月,將第三個協定的截止日期相應延長至同年6月30日。根據第四個“洛美協定”規定,歐盟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的援助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即頭五年內,提供財政援助120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132億美元),其中108億為歐洲發展基金撥款,12億為歐洲投資銀行貸款,總額比上一個“洛美協定”增加40%。第二階段(1995-2000)的援助總額為146.25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190億美元),比第一階段增加了22%,其中129.67億為歐洲發展基金撥款,16.58億為歐洲投資銀行貸款。此外,歐盟用於穩定非加太地區國家農業和礦產品出口收入機制的兩項資金,分別增加了62%和16%,達15萬和4.8億歐洲貨幣單位。新協定的主要內容還有:(1)放寬對非加太地區國家產品進入歐共體市場的限制,這些國家的製成品凡在其本國的增值部分達45%(此前為60%)者即可進入歐共體市場,其享受專項資助的出口產品增加黃金和鈾兩項;歐共體自1992年起對非加太地區國家開放酒類市場,並減少對其農產品如柑桔、草莓和西紅柿等農產品的進口限制,且不要求這些國家退還按有關規定已索取的價格補償。(2)禁止歐共體成員國與非加太地區國家進行任何有毒、危險及核廢料的交易。(3)從全部財政援助中撥出18%,專門用於支持非加太地區國家實施經濟結構調改計畫。1995年11 月,歐盟與非加太國家簽署了新的議定書,作為對第四個“洛美協定”的修改和補充。該議定書首次將民主和人權問題與歐盟援助掛鈎,並規定非加太國家獲得援助數額的多寡取決於其經濟運行狀況,歐盟還由以往單純負責發放貸款改為直接參與制定援助項目。
1998年9月30日歐盟與非加太地區國家在布魯塞爾就續簽第五個“洛美協定”舉行正式談判,主要內容如下:(1)關於建立自由貿易區問題。歐盟認為當今世界貿易全球化和自由化趨勢日益明顯,歐盟與非加太地區國家之間現有的經貿合作方式已難以適應形勢的變化,加之來自世界貿易組織的壓力,因此主張取消非加太地區國家享受的貿易優惠,以建立自由貿易區作為雙方在21世紀的奮鬥目標。非加太國家則要求保留貿易優惠制。(2)關於將發展援助與人權狀況掛鈎問題。歐盟自1993年9月提議修改“洛美協定”並於1995年在第四個“洛美協定”的修改議定書中增加“民主幹預”的內容後,在此次談判中繼續堅持將援助與人權掛鈎,還提出應按受援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確定援助標準。非加太地區國家對此表示不滿,認為歐盟有責任和義務提供援助,反對給援助附加政治條件和“劃線”。(3)關於特惠稅問題。雙方同意取消原協定中有關非加太地區國家工業品和95%農產品所享有的免稅、不限量進入歐盟市場的特惠稅,但在過渡期問題上有分歧。(4)關於非加太地區國家某些商品進入歐盟市場問題。原協定規定,非加太地區國家生產的香蕉、朗姆酒、糖、大米和牛肉等農產品在規定數量內可免稅進入歐盟國家,超額部分則需徵收關稅。歐盟建議暫時保留此項協定,2004年後再視情而定。非加太國家則要求新協定對此予以保留。(5)關於原產地“充分累積”制度。原協定規定,來自非加太地區國家或歐盟國家的產品,在非加太地區國家做進一步加工、製作後,即可被視為原產國產,享受特惠稅待遇。歐盟初步計畫在2005年後,向非加太地區48個最不已開發國家的全部產品免稅開放市場,並進一步簡化現行有關原產地的規定。非加太地區國家對此表示歡迎,但希望能儘快實行。(6)關於古巴加入“洛美協定”問題。非加太地區國家積極支持古巴加入,但歐盟只允許古巴以觀察員身份參加談判,並將其人權和民主狀況作為正式加入的條件。
1999年,歐盟和非加太地區國家就“洛美協定”續簽問題分別在塞內加爾首都達喀爾(2月)、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7月和12月)、多米尼加共和國首都聖多明各(11月)舉行了4次非加太-歐盟部長級會議,但均因雙方分歧太大無果而終。
2000年初,雙方在布魯塞爾重開談判,非加太地區國家在人權、貿易優惠制等問題上作出重大讓步,雙方遂於2月3日就簽署第五個“洛美協定”達成協定。協定有效期20年,其主要規定是:民主、人權、法制和良政為執行該協定的基本原則,歐盟有權中止向違反上述原則的國家提供援助;歐盟逐步取消對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單向貿易優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貿易過渡,雙方最終建立自由貿易區,完成與世貿規則接軌;歐盟將建立總額為135億歐元的第九個歐洲發展基金,用於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援助,並從前幾個發展基金餘額中撥出10億歐元用於補貼重債窮國等。第五個“洛美協定”將於2002年正式生效,但除財政議定書外,大部分條款將於2000年5月31日該協定正式簽字後立即生效,第四個“洛美協定”亦隨即終止。

協定結束

《洛美協定》曾是非加太集團和歐盟間進行對話與合作的重要機制,也是迄今最重要的南北合作協定,自1975年以來共執行了4期,歐盟一直通過該協定向非加太集團成員國提供財政、技術援助和貿易優惠等。2000年2月,非加太集團和歐盟就第五期《洛美協定》達成協定,並於同年6月在科托努正式簽署,稱《科托努協定》。《洛美協定》就此宣告結束。經歐盟15國和非加太集團76國政府的正式批准,《科特努協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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