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J·

洛克,J·,生於薩默塞特郡,英國國籍,英國哲學家,畢業於牛津大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克,J·
  • 國籍:英國
  • 職業:英國哲學家
  • 畢業院校:牛津大學
人物生平
1652年入牛津大學攻讀醫學和哲學。1665年出任駐德大使館秘書,次年返國,結識貴族A.A.庫珀(即後來的輝格黨領袖沙夫茨伯里伯爵),初為侍醫兼家庭教師,後任秘書。伯爵掌權時,洛克幾度進入政府,參與輝格黨國政樞機。1683年伯爵失勢,隨往荷蘭,1688年政變後回國,任貿易和殖民大臣祝局尋(1696~1699),參與英格蘭銀行的幣制改革(1695~1696)。晚年隱居鄉間,從事宗教問題研究。1704年10月28日逝世。
洛克生活於君主立憲制開始確立時期,政治思想上以自然法學說闡釋國家的起源和本質,著有《政府論》(1690),以世俗的國家源於“社會契約”的學說來反對神學的君權神授和王位世襲理論。認為自由、平等和私有財產是人們在“自然狀態”中的“天賦權利”,先於國家而存在,國家的主要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否則,人們有權反抗。在政治雅套良元組織形式上,他反對權力無限的封建君主制,主張置國王於議會控制下的議會主希殼驗權論,提出國家權利三分說,即立法、行政和對外權的分立,其中立法權制訂和公布律令,為最高權力,歸“民選”的議會掌握,其他二權的體現者國王則受其制約。宗教上,他鼓吹信仰寬容,反對宗教迫害,17世舉妹碑頁紀60年代為沙夫茨伯里伯爵制訂一部殖民地的憲法中,就列有宗教寬容條款。1688年政變後,呼籲國教和清教相互妥協,摒棄宗教狂邀阿熱,把宗教信仰置於理性基礎之上。洛克的國家觀為1688年政變提供理論根據;其分權論體現了資產階級和貴族妥協的傾向以及限制君權、擴大資產階級議會權力的進步要求,影響了C.-L.de孟德斯鳩剃希殼的分權學說;他的宗教寬容主張是其政治妥協在宗教思懂酷淚想上的反映、也符合人們反對教權主義的願望。主要著作有《宗教寬容釋》(1689)、《人類理解論》(1690)、《教育漫話》(1693)、《基督教之合理性》(169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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