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自然法思想研究

從“誰應當統治”這一問題境域出發,洛克通過對自然法的重新詮釋,完成了對無政府狀態和利維坦統治的雙重拒斥,從而為近代社會新的政治秩序提供了道德基礎。基於此,對洛克自然法的研究就構成了探究洛克政治哲學的前提性課題。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石碧球著
導師
韓震指導
學科專業
外國哲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北京師範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洛克 自然法學派 法律思想
館藏號
D909.561
館藏目錄
2010\D909.561\1

內容簡介

本文擬通過對洛克自然法思想的淵源、形上基礎、理論內涵以及自然法的執行權的探討,闡發自然法在洛克整個政治哲學建構中的作用,進而試圖澄明洛克在近代政治思想史中準確的坐標系。 全文共分為導論、正文、結語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四章內容。 第一章:導論,闡明論文研究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由來、現狀和方法。洛克政治哲學的主題究竟是一種霍布斯式的利維坦衝動,進而構成對古典自然法傳統的現代遺忘,還是一種基於神學為中心的自然法統治?史特勞斯學派和劍橋學派給出了大相逕庭的回答。本文以這兩個學派間的爭論和分歧為理論背景,展開對洛克自然法的研究。進一步地,文章對洛克自然法研究的國內外研究現狀加以述評,並提出自己關於洛克自然法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對洛克自然法理論的淵源加以考察。在某種程度上,洛克的自然法理論乃是對自然法傳統中唯意志論和唯理論的折衷。正如史特勞斯所看到的,洛克顛覆了自然法的聖經傳統,他對經院學派的外在形式和實體形式的駁斥標明他對提供了自然法理論的基礎的基督教——亞里士多德神學世界觀的偏離。但史特勞斯並沒有像劍橋學派那樣,意識到洛克對近代自然法傳統的差異,與塞爾登、霍布斯不同,洛克避免提出一個絕對理性化的自然法,正是在對以往各種自然法理論進行批判性的繼承與革新之後,洛克的自然法在歷史畫廊中才呈現出獨有的面孔。 第三章:論及洛克自然法學說的形上基礎。在洛克看來,客觀的道德法則,也即自然法之所以具有恆常的、普遍的有效性,其根據就在於創造者上帝與其作品人類之間的“產品(workmanship)模型”觀念。一方面,人都是全能和無限智慧的創世主的創造物;另一方面,人的適當作用是根據自然之光(理性)行事。通過“產品模型”觀念對唯意志論和唯理論的調和,洛克自然法為我們在上述兩個方面建立起了必要的關聯,從而為民族和國家的政治秩序提供一個先驗的道德基礎,最終使得近代哲學上的道德相對論在道德和宗教問題上所產生的困境得以化解。 第四章:探究洛克自然法學說的理論內涵。從產品模型觀念出發,洛克闡述了自己的目的論的積極義務理論,並依此推導出了保護自己和他人在內的整個人類的自然義務。基於這種保存人類的義務,洛克相應地推導出了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等自然權利,從而開始了自然權利觀念向自然法的滲透。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滲透的目的並不是自然法觀念中的“義務基調”為“權利基調”所置換,而是要在從義務那裡派生出來的意義上來理解權利。從這一點上看,洛克對霍布斯的修正乃是根本性的,二者並不是如史特勞斯所言僅僅是解釋方式的不同,相反,二者乃是基本原則上的不同。 第五章:探討洛克自然法的執行權問題,這是洛克自然法理論的核心所在。義務優先於權利,權利是從義務那裡派生出來的,這就決定了,在人定的法律之外還有其先驗的道德法則的存在。由此所建立起來的政府,就與霍布斯的利維坦有根本的不同。依據“產品模型”關係,自然法的執行權被賦予了每一個人,由此而導致的“不便”使得人們同意將自己的執行權交給某個人,使其成之為統治者,並得以組建了共同體和政治社會。但是,統治者卻並不會因為這種同意就理所當然地擁有絕對的權力,相反,他必須要受到自然法的約束。一旦其違反了自然法,人們就有權利收回對自然法的執行權,推翻統治者,建立新政府。這樣,洛克就通過對通過對自然法執行權的探討,用自然法(正義)的統治形式去反對利維坦(非正義)的統治形式,用自然法的論證來規範霍布斯那裡權力無限膨脹的國家這個怪獸,最終開創性地提出了現代意義上的有限政府理論,完成了對社會和政治秩序的重新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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