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是指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過交易、轉移、轉換等各種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洗錢行為
- 類別:行為
- 拼音:xi qian xing wei
- 本質 :罪名
定義,構成條件,方式,反洗錢,
定義
通俗的說,就是將“黑錢”清洗為“白錢”的犯罪行為。另外,國際上被納入洗錢的還有:把合法資金變成黑錢用於非法用途;把一種合法資金變成另一種表面也合法的資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過洗錢以逃避監管和稅收。
構成條件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也規定了洗錢罪。根據該規定,洗錢罪的構成條件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有掩飾、隱瞞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目的。本條所稱“毒品犯罪”是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等犯罪。“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是指犯罪分子犯罪所獲取的非法利益以及利用犯罪所得的非法利益所生產的孳息或者進行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經濟收益。根據刑法的規定,洗錢罪的行為對象只限於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2.行為人實施了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洗錢罪的本質在於為非法資金披上合法外衣,消滅犯罪線索和證據,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實現髒錢、黑錢的安全循環使用。刑法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洗錢行為:(1)“提供資金賬戶”,指為犯罪分子提供銀行賬戶的編號,為其轉移非法資金提供方便。(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具體是指協助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的財產通過交易轉移為現金或者本票、匯票、支票等金融票據,以掩飾犯罪所得財產的真實所有權關係等。(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其目的是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犯罪所得資金的來龍去脈,模糊其非法特徵。(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如以各種方式將犯罪所得資金轉移到境外兌換成外幣、購買財產、或以國外親屬的名義存入國外銀行。(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如將犯罪所得投資於服務性行業、娛樂業等大量使用現金的行業,將非法獲取的收入注入合法收入中,或者用犯罪收入購買不動產、有價證券,然後再賣出等手段,掩飾、隱瞞犯罪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行為。
對犯洗錢罪的,根據刑法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方式
在一般人眼裡,“洗錢”一直與黃賭毒、走私、販賣軍火等行徑聯繫在一起,而時下我國的洗錢犯罪活動主要是把“自產”的黑錢洗白和資金外逃。有報導說,每年我國國際收支統計中都有一、二百億美元的“誤差和遺漏”,表明我國已有大量的資金外流。有關專家也曾對中國洗錢數量作過評估,認為每年的洗錢規模不小於2,000億元人民幣,大體上相當於中國經濟總量的2左右。另有報導說,國內每年通過地下錢莊洗出去的2,000億元人民幣中,走私收入約為700億元,官員腐敗收入超過300億元,剩下最大一塊竟然是一些洗“白”為“黑”的合法收入,即外資企業出於避稅的目的通過地下錢莊轉移境外。那么,洗錢是怎樣完成的?
(一)貪官的“隱性收入”或“灰色收入”洗“黑”為“白”
1、存入銀行。其特徵:親屬代為出面。自從儲蓄實名制實行後,把黑錢存入銀行這種洗錢方式表面上看似乎有些困難,但貪官仍可用二種方法完成洗錢過程。一種是要其親屬出面去銀行存黑錢,給親屬一點好處費就可以了。另一種方法就是用假身份證或“真的假身份證”,“真的假身份證”上的名字、號碼、地址為其親屬或其他人,可照片卻是自己的。腐敗分子拿著這樣的身份證去存錢,銀行工作人員難以辨別真偽。
2、先撈後洗。一些貪官在位時拚命撈錢,撈了就辦企業、開公司。這種洗錢的方式有一個特點,就是他們下海後,一般都沒有“嗆水”。他們與有些唯恐露富的私人老闆不同,無論是辦企業還是炒股、期貨,不管實際上是賺了還是賠了,一般都會宣傳自己“大發特發”,惟恐別人不知道自己賺了錢,因為他們要給自己到手的黑錢找個“說法”。
3、邊撈邊洗。自己撈錢親屬經商,這種方式比較普遍,貪官自己利用手中的權力拚命撈錢,親屬則下海開娛樂場所、餐廳,辦企業。假如不是與貪官本人非常熟悉,對貪官與其親屬的關係是不可能知道的,因而洗錢就顯得更輕易,案發的可能性就更小些。
4、連撈帶洗。別人公司自己掌權。政府官員或國企老總創辦私人企業,但由別人代理,企業表面上是別人的,但大權由自己把握。這樣既可以通過經濟往來把黑錢轉移到自己企業的賬戶上,又可通過正常的納稅經營再賺一筆。
5、轉移境外。目前最普遍的洗錢方式是將黑錢轉移出去,或在境外收取贓款並洗白。一種是非貿易方式,一些領導幹部把子女送到國外,用支付教育費、保險費、佣金等方式套購外匯,再匯到境外。另一種是貿易方式,高報進口,低報出口。一些腐敗分子勾結國外公司,在進口設備和原材料時,高報進口價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給境外進口商,再從其手中拿回扣,然後將非法所得留存國外。再一種是設空殼公司境外投資,即先在國外設空殼公司,然後利用手中職權將非法所得以對外投資的形式匯到境外。
(二)其他洗錢
⒈通過地下錢莊轉移境外。如遠華走私收入中的120億元人民幣,就是由其財務主管與晉江、石獅的地下錢莊聯繫後,派人開車押運到晉江化名“東石麗”家中的地下錢莊,再由“東石麗”通知香港合伙人支付外匯給香港的遠華公司。
⒉賄賂金融高官將黑錢匯往境外。一般為走私、販毒犯罪集團賄賂金融高官放鬆對資金結算的審查和治理,將黑錢轉移出境。如2001年香港廉政公署搗毀了香港最大的跨境洗錢集團,洗錢金額高達500億港元。罪犯在香港中銀集團下屬的寶生銀行尖沙咀分行開設帳戶,為了逃避香港法律監管,他們賄賂了該行一名高級經理,把黑錢以一般轉賬而非匯兌的形式轉移到不同的銀行賬戶,再分別匯往香港和海外的有關銀行賬戶。
⒊設空殼公司境內假投資。先在國內設空殼公司,然後將非法所得通過該公司的賬戶進行資金匯劃,以假合法的交易將“黑”錢洗“白”。如浙江溫嶺最大的黑社會頭目李某,在溫嶺獨霸所有錫廠,利用這些並沒有生產的工廠進行金融詐欺5億元,並通過這些賬戶進行資金清算,洗“黑”為“白”。
⒋洗“白”為“黑”的合法收入通過地下錢莊轉移境外。一般為外資企業出於避稅目的將合法收入通過地下錢莊轉移境外。中國每年因此流失的財稅收入高達上千億元。
反洗錢
我國反洗錢尚處於起步階段,體系不完善。一是法律體系方面,只是初步形成了由刑事立法、有關金融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構成的反洗錢法律框架。二是在履行反洗錢職責方面,只有人民銀行將反洗 錢作為一項主要職責,制定了針對反洗錢行業的“一個規定,兩個辦法”,設立獨立部門和專職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反洗錢工作,進行“正規作戰”。其他執法部門和行業,既沒有將反洗錢作為本部門和行業的一項職責寫進法律里,也沒有針對反洗錢行業的規章。在反洗錢工作中,只是在案發時作為附屬,或個別部門進行臨時的專項打擊洗錢犯罪,進行的都是“非常規作戰”或“游擊戰”。各部門、行業反洗錢不能形成合力,進行“軍團作戰”,缺乏有威懾力的打擊手段。三是反洗錢在意識形態中,人們對“洗錢”的熟悉模糊,甚至很多人不知道“洗錢”這個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