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王國民商法典

泰王國民商法典

《泰王國民商法典》是泰國民商事領域的基本大法,去除了德國民法典的深奧、法國民法典的散漫、日本民法典的過分簡略,是一本既不生澀、也不散漫、更不粗略的法典。《泰王國民商法典》儘量追求體現泰文文本的通俗性用語特色,也兼顧中文法律專業辭彙的對應性,力求準確與專業兼顧。《泰王國民商法典》由謝尚果審校。

基本介紹

  • 書名:泰王國民商法典
  • 作者:謝尚果 周喜梅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367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法制出版社
  • 外文名: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of Thailand
  • 類型:亞洲
  • 出版日期:2013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定價:35.0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泰王國民商法典》的起草是在充分調研國內習俗和梳理國內法律、案例的基礎上,全面借鑑德國、法國、日本的民法典、英國法律及其他國家的法律及立法經驗上完成的。翻譯《泰王國民商法典》有深刻的實際意義和理論意義。

圖書目錄

《泰王國民商法典》的起草、實施與特色
第一編和第二編
新修訂的民商法典第一編和第二編實施法令
新修訂的民商法典第一編實施條例
前言
第一編總編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人
第一節自然人
第一目權利能力
第二目行為能力
第三目住所
第四目失蹤
第二節法人
第一目總則
第二目社會團體
第三目基金會
第三章物
第四章法律行為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意思表示
第三節無效行為和可撤銷行為
第四節條件和期限
第五章期間
第六章時效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時效期限
第二編債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債的標的
第二節債的效力
第一目債務不履行
第二目權利的代位
第三目代位行使債務人請求權(債權人的代位權)
第四目撤銷欺詐行為(債權人的撤銷權)
第五目留置權
第六目優先權
一、一般優先權
二、特殊優先權
1.動產上優先權
2.不動產上優先權
三、優先權的順位
四、優先權的效力
第三節多數債務人和多數債權人(多數人之債)
第四節請求權轉讓(債權轉讓)
第五節債的消滅
第一目債的清償
第二目債的免除
第三目債的抵銷
第四目債的更新
第五目債的混同
第二章契約
第一節契約訂立
第二節契約的效力
第三節定金和違約金
第四節契約解除
第三章無因管理
第四章不當得利
第五章侵權行為
第一節侵權行為責任
第二節侵權行為賠償
第三節免責行為
第三編
新修訂的民商法典第三編實施法令
第三編典型契約
第一章買賣
第一節買賣契約性質和原則
第一目總則
第二目所有權轉讓
第二節賣方的義務和責任
第一目交付
第二目物的瑕疵責任
第三目權利瑕疵責任
第四目契約免責條款
第三節買方義務
第四節特種買賣
第一目附買回權的買賣
第二目樣品買賣、按說明買賣和試用買賣
第三目拍賣
第二章互易
第三章贈與
第四章財產租賃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出租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節承租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節租賃契約的終止
第五章租買
第六章僱傭
第七章承攬
第八章運輸
第一節貨物運輸
第二節旅客運輸
第九章借貸
第一節使用借貸
第二節消費借貸
第十章物的保管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存款的特殊規則
第三節旅館主的特殊規則
第十一章保證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清償債務前的效力
第三節清償債務後的效力
第四節保證的終止
第十二章抵押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抵押權的範圍
第三節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第四節抵押權的實現
第五節抵押物受讓人的權利義務
第六節抵押契約的終止
第十三章質押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質權的行使
第四節質押終止
第十四章倉儲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倉單和貨物出質單
第十五章代理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代理人對本人的義務與責任
第三節本人對代理人的義務與責任
第四節本人和代理人對第三人的責任
第五節代理契約的終止
第六節行紀
第十六章居間
第十七章和解
第十八章賭博和下注
第十九章往來賬目沖抵
第二十章保險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損失保險
第一目總則
第二目貨物運輸保險的特殊規定
第三目責任保險的特殊規定
第三節人身保險
第二十一章票據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匯票
第一目匯票的出票與背書
第二目承兌
第三目承保
第四目付款
第五目參與承兌付款
一、參與承兌
二、參與付款
第六目未承兌或未付款時的追償權
第七目成套匯票
第三節本票
第四節支票
第五節時效
第六節偽造票據、票據被盜和票據遺失
第二十二章合夥和公司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普通合夥
第一目定義

文摘

著作權頁:



如果法律行為的雙方當事人表明,條件成就時的效力溯及到成就前某個時間時,從其意思。
第184條在條件未成就期間,附條件法律行為的各方當事人,不得做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從條件成就中可能獲得的利益的行為。
第185條在條件未成就期間,當事人所享有的一切權利義務,可按照法律處分、繼承、保護或提供擔保。
第186條如果條件的成就將對某方當事人不利,該方當事人不善意地為行為從而成為促成條件不成就的原因,視為該條件成就。
如果條件的成就將對某方當事人有利,該方當事人不善意地為行為從而成為促成條件成就的原因,視為該條件不成就。
第187條如果在為法律行為時條件已成就,若附停止條件,視法律行為未附條件;若附解除條件,視法律行為無效。
如果在為法律行為時就確定條件不能成就的,若附停止條件,視法律行為無效;若附解除條件,視法律行為未附條件。
只要當事人還不知道第一款中的條件已經成就,或第二款中的條件不能成就,當事人仍享有第一百八十四條和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188條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不合法,或與社會公共秩序、人們善良風俗相牴觸,該行為無效。
第189條法律行為附停止條件,且該條件成為不能,該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行為附解除條件,且該條件成為不能,該法律行為視為未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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