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區水利局

泰州市高港區水利局

泰州市高港區水利局是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泰州市高港區水利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區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高港區水利局
  • 辦公地址:高港區港城路16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有關水利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擬訂全區水利工作的發展重大政策,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流域(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和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編制全區防洪、水域岸線利用、河口控制、江岸灘涂治理和開發的專業(項)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對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中的涉水內容提出意見建議,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防洪、水土保持論證評價工作。
(三)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和保護,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全區水量分配和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含礦泉水、地熱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擊蜜祖騙導全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組織論證和按規定報批飲用水源地設定,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發布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規範性檔案,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監督行業用水標準的實施。組織落虹轎備實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區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擬訂區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區級財政性水利資金的計畫、使用、管理及內部審計監督。指導水利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實施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質量監督。負責城市水利工程的建設。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編制、審查重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項目稽查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指導全區各類水利設施、水域旬探欠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幹河道、河口及江岸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組織編制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泵站、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負責區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按規定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指導全區農村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農村河道疏浚整治、大中型灌排工程等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棵訂匪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區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指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水旱災害防禦及水量調度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催嚷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榜說滲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江河和水利工程的防汛防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預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白拜埋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指導水利信息化和全區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一)指導水利行政許可、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普法宣傳工作,查處區管河道和規定許可權內長江涉水違法行為,協調、仲裁水事糾紛。負責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牽頭負責其他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區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加強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加強長江治理與保護。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信息、宣傳、安全、檔案、保密、信訪、水利信息化、史志年鑑、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勞動工資、教育培訓、機關績效管理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水利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及專家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群團、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指導全區水利系統的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編制區級水利部門預算並監督執行;負責區級水利資金的使用及監督管理;監督區級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和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二)規劃計畫科。擬訂全區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流域(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區際邊界水利規劃協調;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實施;擬定區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組織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重點工程的設計、申報、施工、驗收、水利統計等有關工作。組織編制水利科技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引進和成果推廣;監督執行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
(三)水政水資源科(行政服務科、區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備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有關水利改革與發展的政策研究;指導水利行政執法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水利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和普法宣傳工作;負責重大水事糾紛的調處;承擔水利行政許可服務工作;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按規定組織水資源評價、監測工作;按規定報批飲用水源地設定,負責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四)河長制工作科(工程管理科)。承擔區河長制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擬定推行河長制工作制度,編制工作計畫和考核目標;向區級河長提出工作建議,落實區級河長確定的事項;對河長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察、考核;協調督導河長制工作重點事項和問題;組織擬訂推行河長制有關政策。指導全區各類水利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區屬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位置、界限及有關活動的審批,負責長江及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防洪和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指導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水系連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全區河湖保護規劃;指導江河、河口、江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江河和水利工程的防汛防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預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修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基本建設科、農村水利與水土保持科)。指導全區水利基本建設工作,負責區級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項目法人組建、施工圖審查、開工報告審批(或轉批);負責區級水利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指導全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區級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承擔全區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水利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農村河道疏浚整治、大中型灌排工程等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區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和綜合性治理工作;具體承擔應當由區級負責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十)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指導水利信息化和全區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一)指導水利行政許可、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普法宣傳工作,查處區管河道和規定許可權內長江涉水違法行為,協調、仲裁水事糾紛。負責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牽頭負責其他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區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加強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加強長江治理與保護。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信息、宣傳、安全、檔案、保密、信訪、水利信息化、史志年鑑、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勞動工資、教育培訓、機關績效管理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水利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及專家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群團、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指導全區水利系統的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編制區級水利部門預算並監督執行;負責區級水利資金的使用及監督管理;監督區級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和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二)規劃計畫科。擬訂全區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流域(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區際邊界水利規劃協調;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實施;擬定區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組織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重點工程的設計、申報、施工、驗收、水利統計等有關工作。組織編制水利科技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引進和成果推廣;監督執行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
(三)水政水資源科(行政服務科、區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備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有關水利改革與發展的政策研究;指導水利行政執法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水利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和普法宣傳工作;負責重大水事糾紛的調處;承擔水利行政許可服務工作;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按規定組織水資源評價、監測工作;按規定報批飲用水源地設定,負責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四)河長制工作科(工程管理科)。承擔區河長制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擬定推行河長制工作制度,編制工作計畫和考核目標;向區級河長提出工作建議,落實區級河長確定的事項;對河長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察、考核;協調督導河長制工作重點事項和問題;組織擬訂推行河長制有關政策。指導全區各類水利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區屬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位置、界限及有關活動的審批,負責長江及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防洪和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指導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水系連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全區河湖保護規劃;指導江河、河口、江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江河和水利工程的防汛防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預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修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基本建設科、農村水利與水土保持科)。指導全區水利基本建設工作,負責區級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項目法人組建、施工圖審查、開工報告審批(或轉批);負責區級水利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指導全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區級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承擔全區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水利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農村河道疏浚整治、大中型灌排工程等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區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和綜合性治理工作;具體承擔應當由區級負責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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