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區民政局

泰州市姜堰區民政局

泰州市姜堰區民政局是姜堰區政府的工作部門,局機關內設辦公室、財務審計科、基層政權建設和社會組織管理科、社會救助科、社會事務科、養老服務和慈善事業促進科等業務科室(單位)。主要負責轄區專項社會行政事務管理、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姜堰區民政局
  • 辦公地址:泰州市姜堰區南環西路1001號
  • 現任領導:張承(局長)
  • 主管部門姜堰區人民政府
主要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領導

局長:張承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區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擬訂全區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承擔全區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工作。擬訂全區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擬訂全區地名管理規劃和辦法;指導審核全區地名的命名、更名;承擔標準地名發布的具體工作;監督檢查標準地名的使用;組織、協調和指導鎮街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調查和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六)貫徹實施《婚姻法》,依法做好婚姻登記工作;推進婚俗改革;擬定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七)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區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動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服務發展。
(八)擬訂全區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難兒童保障制度。
(九)擬訂全區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全區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
(十)會同區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蘭仔烏社會工作、志願者檔煮腿服務發展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組腳章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三)與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員付責分工。區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區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寒抹設捆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規科).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並指導實施;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承辦局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和綜合性檔案;負責制定民政系統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宣傳、新聞發布、政務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運轉、公文印製、機要保密、檔案管理、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後勤保障和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擬訂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承辦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民政法制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擬訂全區民政教育培訓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民政系統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評選表彰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民政行業技能人才建設工作;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辦局機關、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的有關工作。
(二)財務審計科。擬訂民政財務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基建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審計工作;負責全區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三)基層政權建設和社會組織管理科(行政許可科、社會工作科)。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囑棗判治組織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會同組織部門實施社區工作者職業化管理。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擬訂全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政策措施並實施;監督全區社會組織依鞏己格狼法開展活動。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職業規範和服務管理標準並指導實施。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社會工作機構發展和社會工作崗位開發與設定。負責行政審批和許可事項的辦理工作。
(四)社會救助科。擬訂全區社會救助發展規劃和規範性檔案,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特困人員生活救助、困難殘疾人救助工作;負責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審核與保障資金髮放工作;組織指導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承辦區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使用的監管工作;參與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救助等相關檔案的制定;承擔全區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五)社會事務科(婚姻登記處、區劃地名辦)。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殯葬、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指導婚姻登記和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區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主管地名工作,負責轄區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規範全區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區行政區域邊界的勘查、協調和報批工作。
(六)養老服務和慈善事業促進科。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指導全區福利機構安全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安全工作。擬訂促進全區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擬訂全區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財務審計科。擬訂民政財務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基建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審計工作;負責全區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三)基層政權建設和社會組織管理科(行政許可科、社會工作科)。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會同組織部門實施社區工作者職業化管理。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擬訂全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政策措施並實施;監督全區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職業規範和服務管理標準並指導實施。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社會工作機構發展和社會工作崗位開發與設定。負責行政審批和許可事項的辦理工作。
(四)社會救助科。擬訂全區社會救助發展規劃和規範性檔案,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特困人員生活救助、困難殘疾人救助工作;負責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審核與保障資金髮放工作;組織指導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承辦區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使用的監管工作;參與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救助等相關檔案的制定;承擔全區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五)社會事務科(婚姻登記處、區劃地名辦)。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殯葬、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指導婚姻登記和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區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主管地名工作,負責轄區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規範全區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區行政區域邊界的勘查、協調和報批工作。
(六)養老服務和慈善事業促進科。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指導全區福利機構安全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安全工作。擬訂促進全區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擬訂全區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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