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擬訂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國家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立案查處市區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市(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各類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市以上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承擔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
(四)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負責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和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和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工作,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九)負責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和礦產資源勘查成果,協助省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負責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全市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按規定許可權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及資質資格審查。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有關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和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負責全市測繪行政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制定全市測繪行業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管理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要測繪項目;依法管理全市測繪市場,負責全市測繪資質初審、測繪項目備案、技術質量監管等工作;負責測繪成果、地理信息、地圖編制出版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查處違法測繪案件。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學技術進步,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按規定履行幹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協調督辦等工作;負責機關資產管理、基建和後勤接待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政府採購工作;管理信息化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行政許可服務處(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性政策檔案,負責有關政策法規問題的綜合協調;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推進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行政。承擔行政許可類工作。
(三)規劃科技處
編制並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規劃等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土地利用計畫;擬定全市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指導和審核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參與報市以上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負責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協調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科技規劃、計畫;組織本系統科技項目評報、科技成果推廣套用;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四)耕地保護處
承擔全市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情況;承辦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負責統一征地和征地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和指導工作;負責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監督檢查指導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五)地籍管理處
組織並指導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組織並指導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證書查驗和土地動態監測工作;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
(六)測繪地理信息處
制訂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組織和管理市、縣兩級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及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管理全市測繪市場,受委託負責全市測繪資質的初審、年度註冊,依法組織測繪項目備案、測繪項目招投標、測繪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匯交和基礎測繪成果管理,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監督管理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負責全市地圖編制出版、展示前樣圖初審;負責全市永久性測量標誌維護和管理。
(七)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負責全市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土地收購、儲備、收回工作;指導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工作,負責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的審查工作;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負責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備案土地使用權價格;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負責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八)礦產資源管理處
組織全市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組織實施市級地質勘查專項;依法監督管理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等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採。
依法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礦業權市場;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協助開展礦產資源督察,維護全市礦業秩序。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有關規定;依法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徵收、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規範和監管相關中介組織。
(九)地質環境處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及組織對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編制審查;承擔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及管理;負責全市地質資料管理。
(十)執法監察處
監督檢查全市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擬訂全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立案查處市區範圍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擔並指導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十一)財務處(審計處)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經費的統一管理;擬訂並實施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承擔國家、省、市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稅費的徵收工作;負責對直屬分局的財務審計工作。
(十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國土資源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科級幹部及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系統對外交流工作;負責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隊伍建設。
派出機構
泰州市國土資源局海陵分局
泰州市國土資源局高港分局
泰州市國土資源局醫藥高新區分局
泰州市國土資源局農業開發區分局
直屬單位
泰州市國土資源監察支隊
泰州市土地開發儲備中心
泰州市土地徵收整理中心
泰州市測繪與地理信息中心
泰州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
泰州市地質環境監測中心
基層國土中心所
泰州市國土資源局第一國土資源中心所
泰州市國土資源局第二國土資源中心所
泰州市國土資源局第三國土資源中心所
泰州市國土資源局第四國土資源中心所
泰州市國土資源局第五國土資源中心所
泰州市國土資源局第六國土資源中心所
泰州市國土資源局第七國土資源中心所
泰州市國土資源局第八國土資源中心所
領導信息
李興國 局長 黨委書記
何文忠 副局長 黨委委員
潘金華 副局長 黨委委員
劉銀髮 紀委書記 黨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