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職、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管理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山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 目的: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 所屬院校:泰山職業技術學院
- 法律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學院專科(高職)、遠程教育、成人教育本、專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學院以培養適應性高級專門技術人才為中旬那,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管理育人、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新型人才。
第四條:在院學生要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2、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儉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3、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4、在思想道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技能證書等相應證書;
5、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或教育行政部門提
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4、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5、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學生工作處市學生學籍管理綜合職能部門。學生的報導、註冊、編班、建檔、休學、升留級、退學、獎懲、畢業審核等手續由相關係(部)、處、室按要求籤字蓋章後,統一由學生工作處審核歸檔、建檔管理。
第一節入學與註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學院發的《錄取通知書》,按學院要求和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應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需向學院請假,請假一般不超過兩周。超過兩周不報到者或未請假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院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院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在規定的報到日期內到學院財務處繳納規定的費用後,持學生證和繳費憑證到學生工作處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家庭經濟確由困難、不能按時交費者,須辦理緩繳手續,否則不予註冊。
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提交證明,履行暫緩註冊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通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課程成績評分採用100分制。平時成績(包括作業、實驗、課堂提問、個別質疑、平時測驗等各種考核)占30%,期末考試成績占70%。考查課程,平時的綜合成績為該門課程成績,平時成績考核次數一般不少於課程學時數1/8,否則要進行學期考核。
考查成績按五級制記分:≥90分記優秀,80-89分記良好,70-79分記中等,60-69分記及格,<60分記不及格。
凡教學計畫中安排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含實習、實驗、課程設計、課程實習等)的考核分兩種情況:
(1)屬於課程安排內容的實踐性教學環節,考核不及格,則該課程不及格。
(2)獨立設課的實踐性教學環節,若考核不及格則不具備畢業設計資格。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考核應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全程戶外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三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只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寫出並結合個人量化考核結果實際表現的評語。對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或在其他方面犯有錯誤的學生,按《泰山職業技術學院違紀處分條例》處理。
第十四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須事先向所在系申請,經系主任批准報教務處備案方可緩考。
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院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第十六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由學院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查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七條 嚴格考勤制度。學生要按照參加教學計畫規定和學院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習、軍訓、勞動等都應實行考勤。不能按時參加者應事先請假並獲的批准,否則以曠課論。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況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1、各系和班機建立考勤制度,嚴格掌握學生出勤情況,因特殊情況要請事假者,須持必要證明事先請假。一天假由班主任(輔導員)批准;二天或三天假由班主任(輔導員)、系主任簽字、學生工作處批准;一周以上須經分管院長批准。擅自缺課、離校者,以曠課論處。
2、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畫規定和學院統一安排組織的活動。學生上課、實習、勞動、軍訓等都實行考勤。
3、教學計畫規定的集體勞動和各種實習,學生無故不參加者,每天按曠課六學時。
4、在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20-3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累計達到30-4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達40-5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累計達50-60學時者,給予留校查看處分。累計達60學時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按學院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必須經學院批准。
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 學生一般應在北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未定向、委託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節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修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一般為六周)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如有傳染病,在停課六周內治療未痊癒者)由學校批准,可以休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在校不超過兩次。
1、休學審批程式
學生休學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其法定監護人簽字同意,輔導員(班主任)簽署意見,報所在系主任同意簽字後報學生工作處,學生工作處審核後報分管院長審批,經院長同意後,由學生工作處書面通報各有關部門。學生工作處出具休學證明,所在系通知休學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到學院辦理離校手續墓穴員保留其學籍。自批准休學之日起,休學學生應將自己的學習和生活用品帶回家。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
2、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醫療費用自理。
3、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4、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院。
第二十六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三天持有關證件,向學院申請復學,開學後兩周內不來校辦理復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必須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院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3、學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應取消復學資格,視情節予以退學或開除;
4、休學學生復學時,如遇沒有連續招生的專業可轉到學制相同的相近專業就讀;
5、學生復學時,按照新轉入專業、班級收費標準繳納有關費用。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均不得報考其他院校,一經發現取消學籍。
第五節退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1、學業成績未達到學院要求或者在學院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2、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的;
3、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2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不辦理復學手續的;
4、經學院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5、意外傷殘不能再堅持學習者;
6、經學院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病者,或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堅持學習者;
7、開學兩周內不繳納學費,不辦理註冊手續者;
8、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一學期累計曠課超過60學時(曠課一天按六節課計)者;
9、在校期間因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受到二次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者;
10、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第二十八條 退學程式
1、學生因某種原因退學,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其法定監護人簽字同意,由班主任(輔導員)簽字報所在系,系主任在做號該生思想工作、講明退學後用注意的事情後簽字報學生工作處。學生工作處審核無誤行文報分管院長審批,最後院長同意簽字後,由學生工作處以書面形式通報各有關係,系裡在接到同意的批文後兩個工作日內通知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到學院辦理相關手續。自批准之日起註銷該生學籍。
2、自動退學學生名單由各系報學生工作處,學生工作處審核無誤後,報分管院長審批,待院長簽字後,由學生工作處書面通報幽谷按部門,各系在接到同意的批文後,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告知有關學生或學生的法定監護人。自批准之日起註銷該生的學籍。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學院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的學生,在兩日內離校,回生源所在地落戶。
2、退學學生髮給退學證明。未經學院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退學證明。
3、取消學籍和退學的學生,所交學雜費不予退還,並不得申請復學。
第三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由異議的,參照班規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4、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辦法畢業證書,由學校研究決定。對合格後頒發德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三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德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德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註冊,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院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院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書。
第三十八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後出具相應德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院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德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德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要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德學習和生活環境。
第四十二條 學生不得由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德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德活動;男女接觸要得體。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院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生可以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按學院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院批准。
學生團體應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院德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院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德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院正常德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條 學院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時間、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要經學院批准,並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傭工單位德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定。
第四十七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要按法律程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准。對未獲批准的,學生依法勸阻獲制止。
第四十八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路,要遵循國家和學院關於網路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入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條 學院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需遵守學院關於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德學生,可授予“優秀學生”稱號或者有關單項榮譽稱號。
第五十一條 獎勵頒發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表揚和獎勵方法由: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獎學金等。
第五十二條 對個別犯有錯誤的學生,學院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第五十三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有突出進步表現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則開除學籍。
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院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有明顯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的言論和行為者,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4、破壞公共財產,偷盜國家、集體和私人財務,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的;
5、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6、小偷小摸,屢教不改;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的;
7、敲詐、強行索要他人錢物的;
8、以團伙形式欺負、毆打他人的;夥同社會不法分子來學校尋釁滋事的;
9、違反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10、在教育教學時間(假期除外)入網咖或入通宵網咖、看通宵電影、錄像;男女接觸不得體等情節嚴重者;
11、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12、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 學生犯有錯誤,該受到應由處分者,經教育後認識錯誤號並由悔改和立功表現,可從輕處分。
第五十六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要進行說服教育,應當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五十七條 學院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要聽取學生或者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作出處分,並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
第五十八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院長會議研究決定。
處分決定書報學院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各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述。
第六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各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由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各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各工作日內,對申述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覆。
第六十四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在兩日內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條 學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院真實完整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班細則自公布之日其執行,原有關學生管理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