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山區民政局
- 職責調整: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 加強: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 職責: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具體措施
一、職責調整,二、主要職責,三、內設機構,四、人員編制,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區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四)管理國家、省、市和區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並做好發放工作。
(五)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六)負責全區擁軍優屬工作,開展爭創“雙擁”模範區活動;負責辦理傷殘軍人、現役軍人、人民警察、民兵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工作人員的犧牲、病故撫恤和因公因戰傷殘等級的審核、呈報、調整及換證工作;承辦烈士申報、烈士史料蒐集編撰工作。
(七)負責全區退役士兵、復員士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區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
(八)擬訂全區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全區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區級並指導街道鎮救災物資儲備工作。
(九)牽頭擬訂全區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十)擬訂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一)負責全區行政區劃的調整、行政區域界限變更、街道鎮區域界限的勘定、調解邊界糾紛等項具體工作。負責全區地名管理,承辦命名、更名的事項和地名志的編寫以及地名標誌的設立和管理。
(十二)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負責全區社會福利企業的指導和管理;指導全區社會福利機構建設;負責全區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城鎮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收養、安置工作,指導街道鎮敬老院建設和尊老敬老工作。
(十三)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全區婚姻管理工作,承辦婚姻登記;負責全區殯葬管理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兒童收養工作,承辦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移民安置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政局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全局綜合性材料的撰寫;圍繞全局中心工作,重點搞好調研;撰寫綜合性宣傳稿件及信息;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統計、檔案、政工、人事、會務、保密、督辦、政務公開、行政事務等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負責各類經費資金的預算方案,發放遺屬補助、傷殘撫恤金、救災救濟款、烈復軍退補助;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及部隊干休所犧牲病故老幹部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負責老幹部及無軍籍職工離退休費的發放及其他行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負責全局離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收交單據工作;負責各類帳務、報表及全區民政事業統計編報工作;負責對下屬單位的財務審計監督,發揮服務協調職能;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優撫安置科
負責辦理傷殘軍人、現役軍人、人民警察、民兵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工作人員的犧牲、病故撫恤和因公因戰傷殘等級的審核、呈報、調整及換證工作;承辦烈士申報、烈士史料蒐集編撰工作;負責全區退役士兵、復員士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區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
(四)救災福利科
擬訂全區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全區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區級並指導街道鎮救災物資儲備工作;負責城鎮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收養、安置工作,指導街道鎮敬老院工作;負責全區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社會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審批、指導和管理,維護殘疾職工合法權益;審查認定社會福利機構的資質,並做好管理規範;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動城鄉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六)社會事務科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全區婚姻管理工作,承辦婚姻登記;負責全區殯葬管理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兒童收養工作,承辦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工勤人員編制1名;可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