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由泰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7年9月28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
- 印發機構:泰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印發時間:2017年9月2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泰食藥監發﹝2017﹞66號
泰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泰安市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泰安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泰山景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各科室、有關直屬單位:
現將《泰安市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泰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8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推進食品藥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從事生產經營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下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以下統稱食品藥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黑名單,是指因違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規章,情節嚴重,受到吊銷食品藥品許可證、撤銷食品藥品批准檔案或因食品藥品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責任人員)以及涉案產品等的有關信息。
第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及時、公開、公正和誰處罰、誰認定、誰公布、全市統一、由下而上、逐級公布的原則。
第五條 泰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的指導、監督和市局自辦案件黑名單的認定、公布、上報工作。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級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的認定、公布、上報工作。
第六條 市局辦公室負責在市局入口網站開通相關專欄,做好技術維護。
市局有關科室負責市局承辦案件黑名單的認定、製作,經分管局領導審查同意後,送交市局辦公室掛網公布。
市稽查支隊負責支隊直接查辦案件黑名單的認定、製作,經領導審查同意後,報送市局辦公室掛網公布。
第二章 納入範圍和公布內容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納入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公布:
(一)違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情節嚴重,受到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被撤銷批准證明檔案、產品註冊證書的;
(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一定時期限制申報行政許可的;
(四)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違法廣告,情節嚴重,被撤銷廣告批准文號的;
(五)依法需要列入黑名單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納入黑名單,依據同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文書公布。
受到第七條(一)(二)項行政處罰,在法律規定期限內不得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一併納入黑名單公布。
第九條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公布的信息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違法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負責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等;
(二)責任人員的姓名、職務、主要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者、責任人員從事相關活動的期限;
(三)涉案產品相關信息,包括產品名稱、批次、標識、批准文號、生產許可證號等;
(四)其他依法或依國家、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應當公布的信息。
第三章公布程式和期限
第十條 市局、縣級局應當在其入口網站建立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專欄,按照市局統一製作的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格式,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起20個工作日內,將應當納入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責任人員、涉案產品的相關信息在其入口網站上公布,供公眾查詢。
縣級局未建立入口網站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起7日內按要求製作公示表格,報市局辦公室在市局入口網站公示。
第十一條 市局、縣級局在入口網站公布黑名單後,於5個工作日內將加蓋公章的黑名單紙質版和電子版逐級上報至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於收到5日內在其入口網站公布。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公布期間,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黑名單不停止公布。
第十三條 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原處罰決定被改變或者撤銷的,作出公布黑名單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或者行政訴訟判決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公布的黑名單進行變更或者撤銷,並作出說明。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公布的期限應當與法律法規規定和被限制的期限一致。法律法規未有明確規定的,公布期限為2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公布期限屆滿時,市局及縣級局分別負責將本級入口網站黑名單專欄中相關信息刪除,轉入備查資料庫。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市局、縣級局在審查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對涉及納入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申報許可或被聘用到法律禁止崗位的,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納入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管理體系,按照《山東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納入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對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公布引起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執行。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實施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泰安市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泰食藥監發﹝2016﹞3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生產經營企業、涉案產品信息公示表
2、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責任人員信息公示表
附屬檔案1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生產經營企業、涉案產品信息公示表
序號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地 址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結果 | 禁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期限 | 產品名稱 | 標識 | 批次 | 批准文 號 | 生產許可證號 | 公布期 限 |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註 |
附屬檔案2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責任人員信息公示表
序號 | 責任人姓名 | 職務 | 主要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結果 | 禁止從事相關活動期限 | 公布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