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是對農業病、蟲、草、鼠等影響農業生產的有害生物進行監測,分析和判斷未來的發生趨勢,向社會公開發布、指導防治工作,最大限度減少農藥使用,提高農業無公害生產水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辦法
  • 檔案類別:辦法
  • 地點:泰安市
  • 發布年份:2000
總 則,監測網路,監測信息,監督管理,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有害生物監辨遙炒糊測預警,減少農藥使用,提高防控效果,切實保障農產品質量和農業生態環境安全,依據《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植物檢疫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轄區內農業有害生物預測、預報、發布等有關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是社會公益性事業,各級政府應當納入農業和農村建設發展計畫,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加強和支持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事業發展。
第四條  市、縣(市、區)農業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工作,其所屬的植物保護機構具體負責監測預警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有害生物監測工作。?
財政、林業、園林、氣象、宣傳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農業、林業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動機制,相互通報有關病蟲害信息。廈戰循
第五條 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信息統一由當地植物保護機構負責向社會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
第六條  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有害生物預測預報技術研究、推廣,對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監測網路

第七條 市植物保護機構根據全市農作物種植布局和需要,編制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網路建設計畫,規劃全市有害生物測報站(點)的布局,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全市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網路由以下機構(以下統稱監測機構)組成:?
(一)市、縣(市、區)植物保護站;?
(二)區域性測報站和系統測報站;?
(三)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四)農村測報員。
第九條 市、縣(市、區)植物保護站應當按以下規定組織、實施好農業有害生物監牛汽估企測預警工作:?
(一)組織、協調有害生物監測網路建設和運行;?
(二)農業有害生物調查、觀測數據的匯總、分析、上報,為當地政府員少臭和上級業務部門的防控決策提供依據;?
(三)組織有害生物信息會商,分析預測發生趨勢;?
(四)與周邊植保機構交流預警信息;?
(五)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信息發布;?
(六)監督、管理監測機構和業務技術指導;?
(七)組織監測預報技術培訓等學術活動。
第十條 區域性測報站包括國家投資建設的農業有害生物預警與控制區域站、蝗蟲地面應急防治站、疫情監測站等;系統測報站由省、市、縣政府投資建設,完成國家和省、市下達的監測任務。
?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把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作為重要職責任務,確定1-2名專兼職測報員,及時收集、上報當地農作物有害生物發生的異常信息,定期調查重要農作物有害生物發生實況,並及時向縣(市、區)植物保護站報告,指導農民實行防治有害生物。?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和測報站建設情況聘請農村測報員,在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組織指導下,監測、報告當地主要農作物病蟲害發生動態。
第十一條 監測機構應當設定觀測、鑑定、化驗等專用場所設備,嚴格按全國和省統一制定的“病蟲測報調查規範”進行調查、觀察記載,全面掌握本轄區農業有害生物發生動態,按規定時間、項目上報,對突發性的病蟲即時發出警報,對遷飛性、流行性的有害生物組束朽臘織聯合監測。?
建立測報科技檔案,保證測報數據、資料的系統、完整,每年對預報準確率進行評定,提高測報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氣象部門應當向植物保護站無償提供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所需的基本氣象觀頸煉臭測資料。?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農業有害生物發生的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當地植物保護站、監測機構或測報員報告。

監測信息

第十三條 建立實行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信息逐級報告制度。監測機構定期將當地預警信息報縣(市、區)植物保護站;縣(市、區)植物保護站匯總、分析棗姜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市植物保護站。發生農業有害生物重要災害的,應隨時報告。
第十四條 監測預警到農業有害生物發生重要災害或災害呈暴發、流行趨勢以及其它緊急情況的,植物保護站在報告上級業務部門的同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並提出相應防控措施,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縣(市、區)植物保護站應將會商分析形成的有害生物預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及時傳送至鄉鎮政府、農業龍頭企業等;鄉鎮政府應及時傳送至村民委員會、農產品生產基地、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村測報員等。
第十六條 植物保護站應統籌考慮、綜合分析監測預警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並向同級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報告;重要預警信息應按有關規定由上級業務部門統一發布,或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對外發布。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站等新聞媒體應及時播發、刊載和傳遞植物保護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有害生物監測預警信息;不得播發、刊載、傳遞其它組織和個人發布的涉及農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警信息。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植物保護站應對轄區內監測機構履行職責情況定期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提高監測預警水平。?
監測機構工作人員進入農田及農產品生產場所開展調查時,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損壞農業有害生物觀測場所、裝置、設備以及田間監測標記等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設施。確需遷移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設施的,應經植物保護站同意,遷建費用由提出方承擔。
第二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其他單位和個人發布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信息的;?
(二)新聞媒體傳播非植物保護站直接提供有害生物監測預警信息的;?
(三)擅自向社會公開發布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信息的;?
(四)偽造、謊報農業有害生物預警信息的;?
(五)擅自移動或損毀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設施的。?
第二十一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植物保護站、監測預警機構及工作人員監督管理不力、工作疏忽,造成常規性有害生物預報或重大遷飛性、流行性病蟲預報失誤的,依法追究負責人及其監測機構工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和測報站建設情況聘請農村測報員,在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組織指導下,監測、報告當地主要農作物病蟲害發生動態。
第十一條 監測機構應當設定觀測、鑑定、化驗等專用場所設備,嚴格按全國和省統一制定的“病蟲測報調查規範”進行調查、觀察記載,全面掌握本轄區農業有害生物發生動態,按規定時間、項目上報,對突發性的病蟲即時發出警報,對遷飛性、流行性的有害生物組織聯合監測。?
建立測報科技檔案,保證測報數據、資料的系統、完整,每年對預報準確率進行評定,提高測報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氣象部門應當向植物保護站無償提供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所需的基本氣象觀測資料。?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農業有害生物發生的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當地植物保護站、監測機構或測報員報告。

監測信息

第十三條 建立實行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信息逐級報告制度。監測機構定期將當地預警信息報縣(市、區)植物保護站;縣(市、區)植物保護站匯總、分析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市植物保護站。發生農業有害生物重要災害的,應隨時報告。
第十四條 監測預警到農業有害生物發生重要災害或災害呈暴發、流行趨勢以及其它緊急情況的,植物保護站在報告上級業務部門的同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並提出相應防控措施,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縣(市、區)植物保護站應將會商分析形成的有害生物預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及時傳送至鄉鎮政府、農業龍頭企業等;鄉鎮政府應及時傳送至村民委員會、農產品生產基地、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村測報員等。
第十六條 植物保護站應統籌考慮、綜合分析監測預警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並向同級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報告;重要預警信息應按有關規定由上級業務部門統一發布,或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對外發布。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站等新聞媒體應及時播發、刊載和傳遞植物保護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有害生物監測預警信息;不得播發、刊載、傳遞其它組織和個人發布的涉及農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警信息。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植物保護站應對轄區內監測機構履行職責情況定期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提高監測預警水平。?
監測機構工作人員進入農田及農產品生產場所開展調查時,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損壞農業有害生物觀測場所、裝置、設備以及田間監測標記等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設施。確需遷移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設施的,應經植物保護站同意,遷建費用由提出方承擔。
第二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其他單位和個人發布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信息的;?
(二)新聞媒體傳播非植物保護站直接提供有害生物監測預警信息的;?
(三)擅自向社會公開發布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信息的;?
(四)偽造、謊報農業有害生物預警信息的;?
(五)擅自移動或損毀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設施的。?
第二十一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植物保護站、監測預警機構及工作人員監督管理不力、工作疏忽,造成常規性有害生物預報或重大遷飛性、流行性病蟲預報失誤的,依法追究負責人及其監測機構工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