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技計畫項目承擔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

《泰安市科技計畫項目承擔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經市科技局研究通過,由泰安市科學技術局於2015年11月30日印發,共四章十八條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2月6日印發的《辦法(試行)》(泰科發〔2015〕5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科技計畫項目承擔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泰安市科學技術局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6年2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泰安市科學技術局 泰科發〔2015〕72號
關於印發《泰安市科技計畫項目承擔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科技局,泰安高新區科技局,市屬及以上駐泰有關單位:
《泰安市科技計畫項目承擔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已經市科技局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11月30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科技計畫項目承擔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技誠信建設,提高市科技計畫項目承擔責任主體的信用意識與信用水平,根據《泰安市科技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泰安市科技計畫管理行為準則與監督辦法》及國家、省、市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和參與市科技計畫項目的相關責任主體,包括市科技計畫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評審專家,以及接受市科技局委託履行相關管理、審計監督職能的項目主管部門和第三方中介機構。
第三條 市科技計畫項目信用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實施和參與市科技計畫項目中契約執行、踐行承諾、履行義務、奉行準則的誠信行為進行客觀記錄、公正評價,並據此進行相關監督管理和決策的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內容
第四條 市科技計畫項目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立項管理。對項目單位遵守項目申報有關規定、履行信用承諾、保證申報內容真實性和有效性等行為中的誠信狀況;對評審專家、中介機構在項目立項評審、財務評估中的誠信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2、經費管理。對編制項目經費預算、自籌經費籌集、經費配套、財務情況報告,以及項目經費使用、核算、配合經費審計檢查等行為中的誠信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3、實施管理。對項目開展、項目日常跟蹤管理、中期檢查、項目重大事項和進展報告等行為中的誠信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4、驗收管理。對項目驗收報告、技術指標完成、項目經費決算、經濟和社會效益證明等行為中的誠信情況,以及項目驗收工作中的誠信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5、其它。對市科技計畫項目相關主體在實施和參與項目過程中與項目相關的其它誠信狀況,以及紀律執行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第三章 信用記錄與評價標準
第五條 市科技局對科技項目承擔主體的信用記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及不良信用行為。
第六條 基本信息指相關責任主體的身份信息和與市科技計畫項目相關的信息,如所參與市科技計畫項目的計畫類別、項目編號、項目名稱與實施期限等。
第七條 良好信用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守信行為。指相關責任主體從市科技計畫項目立項、實施到驗收(結題)的全過程遵守市科技計畫管理有關辦法、規定和項目契約,奉行科研行為準則和科技管理工作準則,如期較好完成市科技計畫項目,履行相關承諾的行為。
(二)顯著成效。指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市科技計畫項目過程中獲得與項目相關的國家、省、市科技進步獎勵,品牌、標準以及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做出重大貢獻等客觀事實。
第八條 不良信用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失信行為,指相關責任主體主觀故意地違反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相關規定、財政資金管理辦法、違反科研人員職業道德,以及違法違紀的行為,分為科研失信行為和管理失信行為。
1、科研失信行為指違反市科技計畫及經費管理要求的科研行為準則的行為,如在有關人員職稱、簡歷以及研究基礎等方面提供虛假信息,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編報虛假預算或項目材料、單位財務數據,編報虛假項目驗收材料、智慧財產權證明、項目決算績效數據等。
2、管理失信行為指違反科技管理工作規定的行為,如出具違反客觀事實的項目評審意見,瞞報或謊報重大事項、惡意串通,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技經費,未經批准擅自調整科技計畫項目契約,以及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等行為。
(二)組織實施過失,指由於市科技計畫項目的承擔單位及相關人員的預測失誤、管理不力、監管不嚴、措施不當、不盡責等且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第九條 不良信用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嚴重失信三個級別。
第十條 市科技局依據不同責任主體參與市科技計畫項目活動的情況,分別制定信用評價標準(詳見附屬檔案1),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和項目主管部門進行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記錄相關責任主體在實施和參與市科技計畫項目中的信用情況,填寫《泰安市科技計畫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記錄表》(以下簡稱《信用記錄表》,附屬檔案2),建立市科技計畫項目信用資料庫。
第十二條 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評級為優秀或良好的,市科技局在市科技計畫項目立項、組織申報國家、省科技計畫項目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科技獎勵評定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二)信用評級為一般失信和較重失信的,根據信用評價標準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警告、通報批評、適當提高立項標準、取消相關資格1-3年等方式進行處理。對信用評級為嚴重失信的,永久取消其承擔市科技計畫項目及獲相關認定和獎勵的資格,並將處理結果抄報發改、財政、經信等部門。
第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配合市科技局開展科技信用情況的收集、記錄和不良信用的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信用管理的依據包括項目契約、計畫任務書與委託協定書、項目預算書、經費匹配等正式承諾、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科技計畫相關管理制度與政策法規。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對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評級按年度進行更新管理,對良好與不良信用分別記錄管理。對已確認的信用記錄內容有異議的,可根據相關規定和程式進行申訴。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成立市科技計畫項目信用管理工作小組,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工作細則,修訂信用評價標準,記錄評價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情況,並對不良信用行為提出處理建議。屬於重大事項的,提交局長辦公會審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2月6日印發的《泰安市科技計畫項目承擔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泰科發〔2015〕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 泰安市科技項目承擔責任主體信用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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