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規,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全區水法治建設工作,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區水利政策,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區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跨街道(鎮)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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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負責實施全區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配置,負責重要水域、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指導開展全區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全區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全區水利改革發展相關工作,參與對水利改革發展成效考核;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核准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區級水利資金和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指導區水資源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對水庫、河流、湖泊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
(五)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負責用水總量控制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中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工作。
(六)指導全區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河道、湖泊、水庫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推進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和檢查考核等工作;承擔區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有關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街道(鎮)、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監督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督促指導地方配套工程建設。
(八)負責全區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工作。擬訂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重點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監督實施工作;牽頭做好荒山、荒丘、荒灘、荒溝治理開發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承擔全區農村水利工作。組織編制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和地方行業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水利技術推廣工作。
(十)負責全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組織開展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工作;承擔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查處全區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調處跨街道(鎮)水事糾紛,受區政府委託調處區際間水事糾紛;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
(十二)負責全區水利科技和對外交流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負責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創新服務工作;指導全區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資、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導水利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三)負責落實全區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照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四)負責協調區內涉及黃河的有關事務。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督查、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值班、安全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調研、綜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黨的建設和群團等工作。擬訂全區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指導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提出區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建議。承擔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相關工作。負責牽頭水利改革發展相關工作。編制區級水利部門預決算。提出水利財政預算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承擔區級水利資金以及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事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部門內部審計工作。
政策法規與監督管理科(掛河長制工作科牌子)。 負責組織起草水利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承擔局機關重大行政決策、重大執法決定、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承擔全區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調處跨街道(鎮)間的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指導全區水利普法宣傳工作。負責推進本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承擔本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的動態調整工作。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組織實施地表水和地下水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制定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中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工作。負責重要水域、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組織開展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承擔荒山、荒丘、荒灘、荒溝治理開發有關工作。負責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和水土保持項目建設管理的監督檢查。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河道、湖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水生態建設。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組織指導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負責推進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和檢查考核等工作,承擔區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水利工程建設與移民管理科(掛安全管理科牌子)。 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鑑定等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項目與安全設施同步落實制度,開展水利工程項目安全標準化建設。組織開展水利工程稽察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組織指導河道堤防、水庫、水閘的除險加固建設。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街道(鎮)、跨流域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負責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利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執行地方水利行業技術標準。指導灌排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相關工作,負責大中型水庫和三峽移民管理和後期扶持工作。參與擬訂全區水利人才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負責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技術推廣和創新服務。組織指導全區水利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對外交流合作、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
泰山區河道管理保護中心 區河道管理保護中心為泰山區政府直屬正科級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由區水利局代管
泰山區水資源保護中心 泰山區水資源保護中心(區農村公共供水中心)為區水利局所屬正科級財政撥款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