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技師工作站管理辦法

《泰安市技師工作站管理辦法》是為充分發揮高技能人才引領示範帶頭作用,使其立足本行業企業並面向社會開展技術革新、技術交流、技藝傳承、技能培訓等活動,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加快推進支持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2013年4月17日,由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聯合發布,自2013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技師工作站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
  • 發布日期:2013年4月17日
  • 實施日期:2013年4月17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關於印發《泰安市技師工作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及以上有關部門,各技工院校:
現將《泰安市技師工作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泰安市財政局
2013年4月17日
泰安市技師工作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高技能人才引領示範帶頭作用,使其立足本行業企業並面向社會開展技術革新、技術交流、技藝傳承、技能培訓等活動,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加快推進支持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泰安市技師工作站,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充分發揮行業、技工院校、企業現有高技能人才作用,通過採取名師帶徒、技術交流、技術攻關、技術改造、科研創新和校企合作等方式,培養思想道德好、技能(技術)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隊伍,進而推動行業、企業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的高技能人才培養模式。
第三條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泰安市技師工作站審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立條件及程式
第四條泰安市技師工作站以高精機械加工、傳統技藝傳承和高新技術產業為重點,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具有絕招絕技的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帶頭人依託大中型企業、行業(部門)、技工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等載體建立。工作站設在企業班組、工段、實訓(研發)中心、技工院校等場所。
第五條設立泰安市技師工作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單位主要生產領域具有1名以上省、市首席技師和多名企業公認、技藝精湛,並在生產實踐中能夠起帶頭作用的技師或高級技師;
(二)單位經營管理狀況良好,能為高技能人才提供較好的工作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其中固定工作場所一般不少於40平方米);
(三)具有處於本行業較為先進的生產科研儀器設備;
(四)有獨立承擔過市級以上重大項目的經歷、經驗和成果;
(五)建立完善的“泰安市技師工作站”工作制度。每所技師工作站每年為企業或社會培養高技能人才(高級工以上)不少於10人;
(六)本單位領導及有關部門對設立技師工作站高度重視,年投入基本工作經費不少於3萬元。
第六條申請設立泰安市技師工作站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工作站所在單位情況;申請工作站職業(工種)、工作站成立的必要性和現有優勢;技師、高級技師簡介、業績;工作站工作制度和計畫目標)一份;
(二)《泰安市技師工作站申報表》一式四份;
(三)申報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或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四)申報單位的技師、高級技師人員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和獲獎榮譽證書複印件;
(五)已帶或計畫所帶徒弟身份證和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第七條泰安市技師工作站申報認定工作程式如下:
(一)提交申請。申請設立技師工作站的市屬以上企業,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和省以上駐泰單位可直接向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縣市區屬企業首先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二)審核評估。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評估,確定設立技師工作站單位名稱;
(三)單位結合實際組織實施技師工作站建設,協調落實場所設備、入站人員、工作經費等,建立工作站內部管理和運行制度,制定工作計畫,積極開展工作;
(四)評估驗收。泰安市技師工作站建設完成後,由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託專家組對設站單位進行評估,並提出評估意見。經專家組評估通過的單位,由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文認定,並授予“泰安市技師工作站”牌匾。
第八條工作站負責人為省首席技師且評估認定為山東省技師工作站的,加掛“山東省首席技師工作站”牌匾。
第九條經評估驗收認定的泰安市技師工作站,由市級財政給予相應的一次性8萬元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培訓設施設備購置、高技能人才培養及技術攻關等。技師工作站所在縣(市、區)、行業(企業)、技工院校也要安排適當資金予以支持,主要用於帶徒津貼、培訓場地、實訓設備等補助。
第三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泰安市技師工作站應在技術攻關創新、實施技術改造,解決生產技術難題和技能人才培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一條建立考核制度,對泰安市技師工作站實施動態管理。
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泰安市技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評估工作。每年12月份組織有關人員組成專家評估組對技師工作站進行年度考核評估,對當年評估不合格的技師工作站,撤銷“泰安市技師工作站”。
第十二條泰安市技師工作站應當按照行業(企業)的需要,根據確定的帶徒目標、技術攻關項目等工作職責開展各項工作。要建立日常工作檯帳制度,如實反映開展各項活動、取得業績情況,建立各項映像資料等檔案,以備現場考核評估查閱。每年3月31日前,泰安市技師工作站要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上報上年度的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畫。
第十三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開展各種形式的主題活動,為技師工作站開展同行業技術交流以及絕技、絕活和技能展示搭建平台,推動泰安市技師工作站在企業技術革新、技術攻關、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傳技帶徒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十四條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泰安市財政局適時組織開展推進技師工作站建設經驗交流活動,對經考核工作業績突出的“泰安市技師工作站”予以通報表揚,並推薦設立山東省技師工作站。
第十五條泰安市技師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泰安市財政局取消其稱號,收回牌匾,並相應追回市級補助資金:
(一)工作站主要帶頭人有違法違紀行為或者重大過失的;
(二)不開展技術交流、技術革新、技術攻關,傳技帶徒的;
(三)採取弄虛作假、謊報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設立泰安市技師工作站的;
(四)非法挪用市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
(五)其他應當取消泰安市技師工作站的行為。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泰安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內容解讀

2013年4月17日,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泰安市財政局聯合發布《泰安市技師工作站管理辦法》,自2013年4月17日起實施。該《辦法》共四章十七條,主要規定了技師工作站的設立條件及程式、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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