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導遊人員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導遊隊伍建設,提升遊客滿意度,促進我市旅遊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依據國務院第263號令《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國家旅遊局《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 共22條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導遊人員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泰安市導遊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導遊隊伍建設,提升遊客滿意度,促進我市旅遊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依據國務院第263號令《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國家旅遊局《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泰安市範圍內的導遊人員從事導遊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導遊人員是指按照《勞動契約法》的規定由旅行社聘用並簽訂勞動契約的導遊人員;社會兼職導遊人員是指未被旅行社聘用而按規定在導遊服務機構登記註冊的導遊人員。
第四條 市旅遊行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全市導遊人員,市、縣(市、區)旅遊行政部門負責對導遊人員的導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導遊人員管理有關工作。
泰山風景名勝區範圍內導遊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接受市旅遊行政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 導遊人員應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導遊員資格證書和導遊證,必須經旅行社委派後,方可從事導遊活動。
導遊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遊業務,進行導遊活動。
第六條 專職導遊人員按下列規定申領導遊證:
(一)個人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導遊員資格證書》後,參加市旅遊行政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和考核;
(二)旅行社與擬聘用的導遊人員依法約定試用期後,申領見習導遊證,憑證進行導遊活動或跟團實習。旅行社應當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對試用期的實習導遊人員業務能力、服務質量、職業道德等方面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三)旅行社與導遊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後,導遊人員憑勞動契約及相關資料向旅遊行政部門申領導遊證。
第七條 社會兼職導遊人員按下列規定申領導遊證:
(一)個人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導遊員資格證書》後,參加市旅遊行政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和考核;
(二)社會兼職導遊人員按規定在相應的導遊服務機構登記,依法訂立登記註冊協定;
(三)導遊服務機構組織申領見習導遊證,憑證進行導遊活動或跟團實習。導遊服務機構應當對實習導遊人員的業務能力、服務質量、職業道德等方面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四)導遊人員憑登記證明材料向旅遊行政部門申領導遊證。
第八條 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遊活動的,由旅行社向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遊證。
第九條 旅行社接待旅遊者進行旅遊活動時,應當委派持有導遊證、見習導遊證或臨時導遊證的導遊人員。
旅行社每次委派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應當通過旅遊電子品質保障網路系統等及時向旅遊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條 導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兼職導遊人員和旅行社發布市場供求信息,為社會兼職導遊人員與旅行社搭建市場供求平台。
第十一條 旅行社聘用專職導遊人員應當依法向其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專職導遊人員與所在旅行社解除勞動契約,與其他旅行社簽訂勞動契約或到相應導遊服務機構登記後,應當及時到市旅遊行政部門辦理導遊證登記變更手續。
社會兼職導遊人員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契約的,應當與導遊服務機構解除登記,並及時到市旅遊行政部門辦理導遊證登記變更手續。
旅行社和導遊服務機構的導遊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市旅遊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導遊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年審。年審以考評為主,考評的內容主要包括當年從事導遊業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遊客反映情況等。
第十四條 導遊人員應當參加旅遊行政部門舉辦的年審培訓。年審培訓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於56小時。
第十五條 旅行社和導遊服務機構應當為導遊人員建立檔案,對導遊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和指導,建立對導遊人員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和獎懲等內部管理機制,接受並處理對導遊人員的投訴,負責對導遊人員年審的初評。
第十六條 市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導遊人員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將導遊人員所在旅行社或導遊服務機構、取得證件、年審、從業、變更、投訴、處罰、獎勵、計分、培訓等情況如實記入檔案,通過網路、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相應檔案信息。
評選泰安市優秀導遊、推薦參評省級以上優秀導遊時,凡導遊人員檔案有不良記錄的,評選或推薦應當受限。
第十七條 市旅遊行政部門評選的“泰安市十強旅行社”,其聘用的專職導遊人員不得少於10人;市旅遊行政部門評選的“泰安市二十優旅行社”,其聘用的專職導遊人員不得少於5人。參評3A級及以上旅行社的,其聘用的專職導遊人員不得少於5人。
第十八條 導遊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畫,安排旅遊者的旅行、遊覽活動,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導遊、文明導遊、誠信導遊,最大限度保障遊客滿意。
旅遊者對導遊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旅遊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 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導遊人員的導遊行為進行檢查,進入景區景點對導遊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整改違規導遊行為。
市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和泰山景區導遊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縣(市、區)範圍內的導遊違法行為,市旅遊行政部門可以依法處理;對泰山風景名勝區範圍的導遊違法行為,市旅遊行政部門移交給泰山風景名勝區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報告市旅遊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導遊人員存在無導遊證進行導遊活動、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遊業務、擅自變更接待計畫、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吊銷導遊證等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與導遊人員簽訂虛假勞動契約,不能保障導遊人員勞動報酬,不按規定給導遊人員繳納各種社會保險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依照勞動契約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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