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簡介
邁入新世紀的,在院黨組的堅強領導下,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奮力拚搏,審判工作及各項建設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全市法院堅持以“公正與效率”為主題,深入貫徹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宗旨,緊緊圍繞實施“十一五”規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平安泰安”等重大部署,全面加強審判執行工作,年均審執結各類案件4萬餘件,為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堅持以“二五”改革綱要為指南,積極探索工作機制創新,在執行威懾機制、民事委託調解、專業合議庭建設和保障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審理等方面取得了較大突破,為法院工作注入了生機與活力;堅持以基層基礎建設為重點,全市33處人民法庭均被省法院命名為“五化”法庭,相繼開通了內部區域網路、系統廣域網和國際網際網路,建成了法院、法庭監控系統,安裝了GPS車輛定位系統、庭審同步顯示系統、遠程立案系統、電子印章系統和視頻會議系統,以“網路辦公、遠程管理、智慧型法庭”為特徵的數位化法院已具雛形;堅持以和諧法院建設為抓手,深入開展規範司法行為年、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活動,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建立幹警“廉政檔案、業績檔案、健康檔案”,引導廣大幹警聚精會神乾審判、一心一意謀發展,形成了風正氣順、心齊勁足的良好局面。
中院被省委政法委授予“創人民滿意活動先進單位”榮譽稱號,中院法警支隊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國法院“司法警察先進集體”榮譽稱號;肥城市法院、新泰市法院、岱嶽區法院先後榮立集體一等功,泰山區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共青團中央等13個部門聯合授予全國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新泰市法院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國模範法院”和全國“人民滿意的好法院”稱號,岱嶽區法院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國“人民滿意的好法院”稱號。
職能和部門
一、辦公室
(一)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
(二)負責院黨組會、院長辦公會和院務會等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
(三)負責通訊報導、文秘、機要、保密、檔案、圖書等工作。
(四)負責與市人大代表和駐泰的全國、全省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督辦市人大代表、駐泰的全國、全省人大代表的建議和市政協委員、駐泰的全國、全省政協委員提案及來信。
(五)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與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法監督員的聯絡工作。
(六)負責中院的對外接待工作和外事安排、負責全市法院的出境的審核和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司法文書送達、國際司法協助以及對外司法交流等事項。
(七)負責中院機關的通訊和全市法院網路的管理工作。
(八)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政治部組織人事處
(一)負責中院機關各類人員的錄用和調配工作。
(二)負責中院機關科以下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三)管理中院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及退休工作。
(四)管理中院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工作。
(五)負責中院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人民法庭的設立、變更、撤銷的審查報批工
作。
(七)負責政治部的綜合性工作。
(八)承辦由中院黨組協助黨委管理各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和調整等事宜,指導全市法院的領導班子和幹警隊伍建設。
(九)負責全市法院系統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員的考試、考察、錄用、審核工作。
(十)負責全市法院人事信息的採集分析和統計上報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法院法官等級的評定和變動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司法警察的警銜審批工作。
三、政治部教育培訓處
(一)指導全市法院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官職業道德教育。
(二)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指導全市法院系統貫徹實施《人民法院獎懲暫行辦法》。
(三)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先進典型的調查、總結、宣傳和推廣工作。
(四)負責全市法院幹警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並實施法官培訓規劃。
(五)負責辦理全市法院幹警在職學歷教育和出國培訓的相關手續和審批工作。
(六)負責中院機關崗位目標責任制的落實、年終工作總結、評比和表彰獎勵工作。
(七)負責組織實施對全市各基層法院的年度工作考核。
(八)負責辦理全市法院院印的相關手續及中院機關各部門 印鑑的製作工作。
四、政治部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中院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五、立案庭
(一)審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訴和執行案件、行政申請強 制執行、行政、國家賠償案件及司法鑑定案件的申請,決定立案或裁定(通知)不予受理;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轉辦。
(二)對抗訴案件、抗訴案件和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進 行立案登記轉辦。
(三)對管轄權異議、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
(四)承辦案件的送達、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庭前調解工作。
(五)核算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 的審批手續,處理司法救助事宜。
(六)受理不服本院或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民事、 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的申訴或申請再審,決定是否調卷 立案審查或者裁定立案再審;辦理司法侵權確認案件的審查立案。
(七)辦理上級法院、領導機關和本院領導交辦案件的登記、編號、審查、程式上的處理和督辦,匯報結果;需要向上級法院、領導機關寫報告的,及時登記,轉相關業務庭室辦理。
(八)負責審判的流程管理,即對立案審查、文書送達、證據和財產保全、庭前準備、排期開庭、審限跟蹤、結案歸檔等程式性工作,實施全面管理。
(九)負責來信來訪的協調和處理,再審立案聽證,轉辦不屬於法院主管的非訴訟信訪。
(十)負責書記員的管理工作。
(十一)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六、刑事審判第一庭
(一)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第一、二審案件;
(二)辦理相關大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三)負責減刑、假釋案件工作。
(四)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工作。
(五)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七、刑事審判第二庭
(一)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一、二審案件。
(二)辦理相關大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三)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八、民事審判第一庭
(一)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繼承、侵權損害賠償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典當、預售按揭、開發合建聯建契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契約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契約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灘涂、鐵路、機場、公路、橋樑、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契約;其性質以主契約性質確定);農村承包契約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侵權案件。
(二)辦理上述案件的申請複議案件。
(三)辦理上述涉外民事案件的審查及申請確認外國法院判 決的案件。
(四)審理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
(五)審理適用特別程式案件。
(六)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七)指導人民法庭工作,監督指導小額債權法庭審判工作。
(八)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九、民事審判第二庭
(一)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等案件。
(二)審理申請撤銷有關仲裁裁決的案件。
(三)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四)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五)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民事審判第三庭
(一)審判第一、二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契約、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案件及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
(二)審查處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本院、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智慧財產權審判監督案件。
(三)辦理智慧財產權申請複議案伴。
(四)處理立案庭移交的訴前責令停止專利侵權行為的申請及作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裁定並執行。
(五)審批基層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六)審理公司、企業申請破產案件Z 指導下級法院審理公司、企業申請破產案件。
(七)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一、民事審判第四庭
(一)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契約和侵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受理涉外、涉港澳台破產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
(二)審查處理立案庭移交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上述審判監督案件以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上述審判監督案件。
(三)審查申請撤銷國內仲裁機構作出的涉外仲裁裁決及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四)審查承認和強制執行有關外國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案件。
(五)負責辦理院長、分管院長交辦的案件。
(六)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二、行政審判庭(掛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一)審理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二)審查處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本院、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審判監督案件。
(三)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四)依法處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五)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六)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十三、審判監督庭
(一)審理立案庭移送的省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 本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審的 案件以及再審抗訴案件。
(二)審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審理經基層人民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 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
(三)審理立案庭移送的院領導、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本一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
(四)審批基層人民法院民事再審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五)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六)上述案件中的行政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屬於民事審判第四庭業務範圍的涉外案件等由相關業務庭審查審理。
十四、執行局
按照上級法院關於“三統一”執行工作機制的要求,統一管理、指導、監督、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承辦本院執行案件。
十五、執行一庭
(一)制訂全市法院執行工作計畫,綜合指導基層法院執行工作。
(二)負責上級機關、領導督辦、交辦案件,協調組織重大執行活動。
(三)組織辦理省、市內外受委託執行的案件,協助組織重大執行活動。
(四)負責全局案件的流程跟蹤、督促結案歸檔、司法統計及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的信息管理、錄入工作;
(五)負責執行款收付及查封、扣押資產的登記、保管等事宜;
(六)負責執行局調研、宣傳、信息、材料、對外接洽及領導交辦的各種綜合工作。
十六、執行二庭
(一)執行本院一審生效的民事、刑事案件中有關財產部分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
(二)執行依法應由市中級法院執行的仲裁、公證等相關法律文書。
(三)執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生效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法律文書。
(四)執行由基層法院管轄但因特殊情況需中院執行的案件。
十七、執行三庭
(一)指導全市基層法院執行業務工作;
(二)執行行政(非訴)案件;
(三)審查辦理提級、交叉、指定執行案件;
(四)辦理當事人不服下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裁定、決定而申請複議的案件;
(五)審查處理本院執行過程中需要裁決的事項。
(六)辦理執行信訪及督辦案件的信息反饋。
(七)協調轄區內的執行爭議案件,辦理暫緩執行事宜。
十八、研究室(掛審判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一)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
(二)負責組織調查研究,新聞發布,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三)對下級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研究並報上級人民法院答覆。
(四)負責編寫綜合信息,起草重要的綜合性檔案、講話、報告。
(五)研究徵集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意見。
(六)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工作。
(七)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九、技術室(掛市司法鑑定中心牌子)
(一)負責中院及下級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工作,包括法醫學鑑定、痕跡鑑定、會計鑑定、資產評估、建築工程鑑定、扣押物品價值鑑定、變現及其他有關專門性問題的技術鑑定。
(二)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鑑定工作。
二十、法警支隊
(一)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條例、規定、辦法。
(二)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衛法庭、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執行死刑等方面的業務工作。
(三)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
(四)組織司法警察的培訓教育。
(五)協調轄區內跨地區的重大警務活動。
(六)參與管理司法警察的裝備。
(七)參與民事、行政案件的強制執行工作。
(八)負責本院院機關和宿舍區的安全保衛工作。
二十一、行政裝備管理處
(一)負責專項物資裝備的管理及分配。
(二)指導、監督全市法院的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和兩庭建設工作。
(三)指導下級法院的計畫財務工作。
(四)負責中院的計畫財務和基本建設工作,管理有關經費。
(五)負責管理中院機關的車輛、房產、重要設備等國有財產和物業。負責日常辦公用品的購置和管理以及各項社會性工作。
(六)監管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
二十二、機關黨委
(一)領導所屬基層黨組織的工作。
(二)負責中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工作,做好對黨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工作,查處違反黨紀事項。
(三)負責審批基層黨組織的設定、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支部委員;審批黨支部發展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
(四)領導中院機關的工、青、婦等群團組織,負責中院機關的計畫生育、幹部包村掛職以及各項社會性活動。
(五)配合政治部組織、指導全市法院系統、具體負責中院機關的文體活動及其它社會活動。
二十三、紀檢組、監察室
(一)處理人民民眾對中院工作人員的檢舉、控告。
(二)查處全市法院的違法違紀案件。
(三)處置全市法院不服紀律處分或處理決定的申訴。
(四)指導全市法院紀檢監察工作。
二十四、信息處
(一)負責宣傳報導、新聞發布工作;
(二)負責中院網站建設、內容更新及安全保密工作;
(三)負責機關信息化設備的配置、管理、運行、維護工作;
(四)負責制定實施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設規劃;
(五)負責全市法院信息網路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為全市法院系統信息化技術運用提供諮詢、培訓;
(六)負責對基層法院相關工作進行指導、考核、監督。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