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來縣國土局是泰來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泰來縣國土工作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來縣國土局
- 性質:政府機構
- 適用地區:泰來縣
- 地點:泰來縣
- 所屬地區:中國
主要職責,下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地方性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法規和政策,並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縣轄區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及土地、礦產規劃、計畫執法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
(二)研究制定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礦產資源、地址環境調查評價,編制礦產重棄膠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
(四)統一管理全縣土地和城鄉地政、地籍測繪工作;組織土地劃界、土辣趨地蜜地資源調查、地籍調船體想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地籍登記、地籍調查和地籍測量機構的監管;指導和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五)負責全縣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占用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初步設計審查;監督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的實施;制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六)主管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交易、政府收購和授權經營等工作;管理和指導基準低價、標定低價、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的測評,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七)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的儲量、利用與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小型礦產採礦許可證制度,按規定只鍵立催負責資源補償費的徵收與使用。
(八)依法管理地質環境及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組織監督、防治地廈祝奔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適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九)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指導土地學會、地質學會、礦業協會、寶玉石協會、礦泉水協會工作。
(十一)承辦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乎立汗遷盛鄉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研究制定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礦產資源、地址環境調查評價,編制礦產重棄膠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
(四)統一管理全縣土地和城鄉地政、地籍測繪工作;組織土地劃界、土辣趨地蜜地資源調查、地籍調船體想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地籍登記、地籍調查和地籍測量機構的監管;指導和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五)負責全縣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占用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初步設計審查;監督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的實施;制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六)主管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交易、政府收購和授權經營等工作;管理和指導基準低價、標定低價、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的測評,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七)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的儲量、利用與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小型礦產採礦許可證制度,按規定只鍵立催負責資源補償費的徵收與使用。
(八)依法管理地質環境及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組織監督、防治地廈祝奔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適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九)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指導土地學會、地質學會、礦業協會、寶玉石協會、礦泉水協會工作。
(十一)承辦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乎立汗遷盛鄉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機構
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