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美國參議員M.E.泰丁斯和眾議員J.麥克杜菲提出的關於菲律賓“自治和獨立”的法案,故名。又稱《菲律賓獨立法案》。 1933年10月,菲律賓參議院否決《黑爾-霍斯-卡廷法》(《菲律賓獨立法》),要求美國另立獨立法。次年 3月美國對《黑爾-霍斯-卡廷法》略作修改後,提出此法案。1934年 3月24日,由F.D.羅斯福總統簽署頒布。5月1日為菲律賓立法議會通過。
法案規定菲律賓的國體必須採取共和形式。憲法須經美國總統最後批准。對憲法的任何修正也須經美國總統同意。1946年7月4日給予菲律賓獨立,在此之前的過渡時期中,成立菲律賓自治政府。在10年自治期間,一切菲律賓公民和官吏必須效忠美國。美國公民和團體在菲律賓享有與菲律賓公民和團體同等的權利。美國總統有權廢除菲律賓自治政府的任何法律、契約或行政命令。未經美國總統同意,一切有關貨幣、進出口貿易、移民等法令不能生效。菲律賓的外交事務由美國直接監督和控制。美國駐菲律賓最高專員代表美國總統行使權力。菲律賓自治政府每年要向美國總統和國會提出政府工作報告。美國最高法院有權複審菲律賓最高法院審判的重要案件。菲律賓輸往美國的出口貨有限額,前 5年免收關稅,而後菲律賓出口貨應付 5%的關稅,接著逐年遞增至25%。而美國貨物則可以無限制地免稅輸入菲律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