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法典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第2版)》收錄的法律檔案均為近年來國家大規模法律檔案清理工作後的現行有效文本。各分冊涵蓋相關領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司法解釋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解釋及函復。《注釋法典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第2版)》在重要法律檔案前專設【理解與適用】,並以【注釋】形式對重難點條文進行闡釋。
基本介紹
- 書名:注釋法典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
-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出版日期:2014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09348291
- 品牌:中國法制出版社
- 外文名:Property Law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513頁
- 開本:16
- 定價:76.0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第2版)》收錄的法律檔案均為近年來國家大規模法律檔案清理工作後的現行有效文本。各分冊涵蓋相關領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司法解釋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解釋及函復。本書在重要法律檔案前專設【理解與適用】,並以【注釋】形式對重難點條文進行闡釋。本書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
圖書目錄
一、綜合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04.3.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2009.8.27)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
(1988.4.2)
公報案例
1.大連羽田鋼管有限公司與大連保
稅區弘豐鋼鐵工貿有限公司、株
式會社羽田鋼管制造所、大連高
新技術產業園區龍王塘街道辦事
處物權確認糾紛案
2.劉志兵訴盧志成財產權屬糾紛案
二、物權公示
1.不動產登記
部門規章及檔案
土地登記辦法
(2007.12.30)
土地登記規則
(1995.12.28)
房屋登記辦法
(2008.2.15)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
(2006.10.8)
建設部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
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3.27)
司法解釋及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
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0.1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行
政案件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問題
應如何處理的答覆
(2008.9.23)
……
三、所有權
四、用益物權
五、擔保物權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04.3.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2009.8.27)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
(1988.4.2)
公報案例
1.大連羽田鋼管有限公司與大連保
稅區弘豐鋼鐵工貿有限公司、株
式會社羽田鋼管制造所、大連高
新技術產業園區龍王塘街道辦事
處物權確認糾紛案
2.劉志兵訴盧志成財產權屬糾紛案
二、物權公示
1.不動產登記
部門規章及檔案
土地登記辦法
(2007.12.30)
土地登記規則
(1995.12.28)
房屋登記辦法
(2008.2.15)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
(2006.10.8)
建設部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
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3.27)
司法解釋及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
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0.1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行
政案件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問題
應如何處理的答覆
(2008.9.23)
……
三、所有權
四、用益物權
五、擔保物權
文摘
著作權頁:
第五條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她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六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七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九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五條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她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六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七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九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