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的一種新型的處死犯人的方式,通過向死刑犯注射有毒物質,但是生理上不會有痛苦反應。相對槍決來說比較人性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注射式死刑
- 方式:注射式藥物
- 優點:節省人力物力
- 首次規定時間:1997年1月
與槍決相比,注射死刑有著諸多的優點:槍決要設立專門的刑場,行刑過程中必須將死刑犯從看守所中提出,到法院宣判後押赴刑場執行,在途時間長,途經地點多,出於安全的考慮,往往興師動眾,浪費了極大的人力物力。再者,行刑過程較為血腥,給罪犯和參與行刑的人的心理上都造成極大的壓力。
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死刑可採用槍決、注射等方法,也就是說,執行機關可採取任何一種法律規定的死刑執行方式。但究竟哪些罪犯適用槍決,哪些罪犯適用注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最終採取何種方式要由執行機關根據情況而定
注射死刑是用以替代槍決的一種更為文明化的死刑執行方式,是1997年1月新修訂《刑事訴訟法》首次規定的。它是“非劇毒致死,注射後進入臨床死亡時間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間,生理上無痛苦反應”。受刑人的感覺如同生病打針一樣。注射死刑需要注射執行室和專門設備器材。罪犯經驗明正身後,被固定在執行床上,由法醫連線注射通道,法警具體行刑。從啟動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藥物到確認罪犯死亡只要幾十秒鐘。注射藥物由最高人民法院專門配製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