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邦——帕姆案(Bourbon-Parme Case)法國最高法院1932年的判決。住所位於奧地利的羅伯特·帕姆公爵立下遺囑,規定一半財產歸其子埃利繼承,另一半歸其他子女(包括成年人、禁治產人和未成年人)平分。帕姆公爵死後,由於無法克服的政治障礙,其遺囑未能執行。1910年,繼承人共同同意,把不動產遺產即位於法國的尚波德城堡歸埃利繼承。該契約得到了所有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奧地利皇家法院大法官的同意。-1914年,世界大戰爆發。由於埃利的奧地利軍官身份,尚波德城堡被扣押。戰爭結束後,埃利以他不是奧地利國民的理由請求法國法院解除扣押,但被駁回。接著,其他繼承人也在法國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宣告1910年的遺產分割契約無效,從而尚波德城堡仍為繼承人的共同財產。他們認為,根據法國法,如果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遺產的分割必須採取法院判決的形式,而上述遺產分割契約是友好協商的結果。布盧瓦民事法院以不動產繼承適用法國法為由,宣告上述遺產分割契約無效。但是,奧爾良抗訴法院卻判決這一分割契約有效。抗訴法院的判決理由是:分割遺產的能力由屬人法決定,法國法承認基於這一能力訂立的契約的效力。案件最後抗訴到法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奧地利皇家法院大法官作為王族無行為能力人的最高監護人和財產管理人,其作用僅限於對已經締結的財產分割契約的履行細節表示同意,他並未通過司法權對遺產進行強制性分割,他的同意並不具有任何司法判決的性質,因此,抗訴法院對上述遺產分割契約的純契約性質的認定是正確的;然而,儘管法國法院對位於法國的不動產的分割具有排他的管轄權並且法國法院有權不根據當事人的意思分割該不動產,但有關當事人仍然可自由地處分法國法賦予他們的遺產共有權,仍然可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分割遺產,唯一的條件是他們的本國法賦予他們以這種能力,或者如果缺乏這種能力,他們完全履行了其本國法規定的程式條件。根據上述理由,最高法院確認了抗訴法院關於遺產分割契約效力的判決,並駁回了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