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精神病學鑑定

法醫精神病學鑑定是有資格的精神醫學醫師套用精神醫學知識、 技術和經驗依法對被鑑定人某時的精神狀態 做出的評估,並對其行使某種法律權利或承 擔某種法律責任或法律義務的能力做出判 斷。鑑定時,應首先確定被鑑定人精神狀態 是否正常,如果是異常,則應該確定存在哪 些精神症狀,其性質和程度如何,能否構成 某種精神障礙的診斷。然後判斷其某時的精 神狀態並對其法律能力做出評定。由於鑑定 目的不同,具體要求也不同,大體上可分為三類。

①在刑事案件中法律精神病學鑑定的任務:確定被鑑定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患何種精神障礙,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障礙與所實施危害行為之間的關係,以判斷其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確定被鑑定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受審能力;確定被鑑定人在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服刑能力。②在民事案件中法醫精神病學鑑定的任務:確定被鑑定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患何種精神障礙,精神障礙對其意思表達能力的影響,以判斷其有無民事行為能力(如婚姻能力、遺囑能力、簽訂及履行契約的能力);被鑑定人在調解或審理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民事行為能力。③其他方面法醫精神病學鑑定的任務:確定各類案件的受害人,在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的精神狀態,以及對侵犯行為有無防衛能力或自我保護能力;確定各類案件中的有關證人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作證能力;被鑑定人在某些特定事件之後出現精神異常,確定其精神障礙的性質及其嚴重程度,精神障礙與該事件或醫療行為的關係,供委託單位作為定罪量刑或賠償的依據;確定被鑑定人精神障礙的治療、預後及社會功能損害程度,以便判定其勞動能力和傷殘程度等。法醫鑑定機構根據需要.可設定若干技術鑑定組,獨立負責鑑定工作,每個成員參加鑑定,做鑑定意見或結論時,不宜採用少數服從多數,在意見不一致時,允許獨立做出結論。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是獨立鑑定人員負責制。(胡澤卿)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