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靜態調整職能,法的調整職能的一個方面,反映社會關係的靜態。法所確認的社會關係從根本上反映著統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通過法的確認,使一些重要的社會關係獲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而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質。法確認社會關係,包括確認一定社會關係主體從事某些行為的權利和必須禁止某些行為的義務。靜態調整職能表現在各種部門法律制度中,如憲法中對公民權利義務的確認,民法中對所有權的確認,對著作權、發明權、商標權的確認等。通過法律規定而固定某種社會關係,使相應的社會關係主體享有某種權利,這是促進社會關係發展的積極手段,因而,法的這種靜態調整職能也並不是消極、被動的。與法的靜態調整職能相適應的法律規範是授權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所產生的法律關係是消極型的法律關係。法的靜態調整職能與法的動態調整職能、保護性職能相配合,共同作用於相應的社會關係,方能使法律調整的潛力充分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