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結構規範化研究

法的結構規範化研究

《法的結構規範化研究》是2015年7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汪全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的結構規範化研究
  • 作者:汪全勝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7月
  • 頁數:575 頁
  • 定價:8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62061748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法的結構規範化研究》是從立法學的角度來界定法的結構的,即法律文本的結構。從我國現行規範的法律文本來看,法的結構包括法的名稱、法的題注、法的目錄、法的序言、法的正文、法的附錄這些內容,但法的正文還可以分為法的總則、法的分則、法的附則三個部分。其中,法的總則結構從其內容與形式結合的角度來看,包括立法根據條款、立法目的條款、法的原則條款、法的效力條款、法的主管部門條款以及法的定義條款等;法的分則結構從其內容與形式結合的角度來看,包括權利條款、義務條款、獎勵性條款、行政許可條款、行政強制條款、法律責任條款、救濟條款、授權立法條款、準用性規定條款等;法的附則結構從其內容與形式結合的角度來看,包括法的解釋權條款、法的過渡條款、法的生效條款、法的廢止條款。當然,這裡要說明,因為制定主體的不同、法所調整的對象不同、法的效力等級不同、法的性質不同等,法的結構就會產生這樣的狀況:並不是所有的法律文本都具有以上規範結構,也不是所有的法律文本結構都具備以上列舉的條款。在一些法律文本中,可以有部分結構缺失,可以沒有一些條款,但沒有或缺失並不妨礙法律文本的規範性。

作者簡介

汪全勝,男,1968年生,安徽桐城人,法學博士,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教授,山東大學法律方法論專業立法學研究方向博士生導師,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院長。主要學術兼職有:中國法理學會理事,山東省法理學會副會長,山東大學威海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等;曾先後獲得安徽省中青年學科帶頭人培養對象、山東省教學名師、山東省“泰山學者”青年學術骨幹、山東省十大中青年法學家、教育部新世紀人才等榮譽稱號。
主要研究方向為法理學、立法學、憲政理論。近幾年獨立承擔國家社會科學規劃項目2項,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項目1項,其他省部級項目10餘項.獲得山東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2項、三等獎3項,其他各種科研獎勵10餘項;出版學術專著5部:《法律績效評估機制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立法聽證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立法效益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制度設計與立法公正》(山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立法後評估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在《法制與社會發展》、《現代法學》、《法商研究》、《法律科學》、《政法論壇》、《政治與法律》、《中國行政管理》等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120餘篇,一些論文被《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或人大複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等轉載或摘錄。

圖書目錄

重視法律文本的結構研究(代序)
Ⅰ 法律文南正文之前置篇
第一章 法的名稱規範化
一、法的名稱界定及我國現行法名稱的結構形式
二、現行中國法的名稱規範化的不足及缺陷
三、我國法的名稱規範化的必要性及價值
四、法的名稱規範化的構成要素
五、我國法的名稱規範化設定的立法構想
第二章 法的題注設定
一、法律文本中題注設定的類型
二、法律文本中題注設定的內容
三、法律文本中題注設定的價值
四、法律文本題注設定規範化的構想
第三章 法的設定
一、法的範疇界定
二、法律文本中“法的”設定的功用
三、法律文本中“法的”設定的依據
四、現行法律文本中關於“法的”設定規範化的不足及缺陷
五、法的設定規範化的幾點構想
第四章 法的序言設定
一、法律文本中“法的序言”的內容
二、法律文本中“法的序言”的價值與意義
三、法律文本中“法的序言”的法律效力
四、關於完善設定法律文本中“法的序言”的幾點構想
Ⅱ 法律文本正文之總則篇
第一章 法的總則述論
一、法的總則概念的界定
二、法的總則的設計原則
三、法的總則規範結構的缺陷與不足
四、法的總則的規範結構構想
五、法的總則的語言表達技術
第二章 立法根據條款設定
一、立法根據範疇的界定
二、“立法根據”條款在法律文本中的地位及價值
三、立法根據條款設定的基礎或依據
四、現行立法根據條款設定技術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
第三章 立法目的條款設定
一、立法目的及其條款的界定
二、立法目的條款在法律文本中的地位
三、法律文本中立法目的條款設定的功能
四、現行法律文本中立法目的條款設定規範化的不足及缺陷
五、法律文本中立法目的條款設定規範化的構想
第四章 法的原則條款設定
一、法的原則範疇及法的原則條款
二、法的原則條款設定的價值與功能
三、法的原則條款的設定依據
四、法的原則條款的司法適用
五、法的原則條款規範化設定的完善
第五章 法的效力條款設定
一、法的效力及法的效力維度的界定
二、法的效力條款設定的基本樣態
三、法的效力條款設定在法的總則中的地位及意義
四、現行法的效力條款設定規範化的不足及缺陷
五、關於完善我國現行法的總則中法的效力條款規範化的幾點構想
第六章 法的主管部門條款設定
一、“法的主管部門”的性質
二、法的主管部門設定的意旨
三、法的主管部門設定的依據
四、“法的主管部門”設定的實施困境
五、“法的主管部門”設定技術的完善
第七章 法的定義條款設定
一、法律文本中“定義條款”設定的必要性
二、法律文本中的“定義條款”設定的類型
三、“定義條款”在法律文本中的位置
四、現行法律文本中“定義條款”規範化方面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五、我國法律文本“定義條款”規範化設定的幾點構想
Ⅲ 法律文市正文之分則篇
第一章 法的分則述論
一、法的分則範疇的界說
二、法的分則的形式
三、法的分則的內容構造
四、法的分則結構的邏輯
五、法的分則在法律文本中的地位
六、法的分則的司法適用
七、法律文本中法的分則設定技術存在的不足與缺陷
八、法的分則設定技術的完善
第二章 權利性條款設定
一、權利性條款範疇的界定及類型
二、權利性條款在法律文本中的地位和意義
三、我國法律文本中的權利性條款的識別標誌
四、我國法律文本中的權利性條款的問題剖析
五、我國法律文本中權利性條款設定的規範化進路
第三章 義務條款設定
一、法律義務與法律義務條款範疇的界定
二、法律義務條款的識別及其類型
三、我國法律義務立法之不足
四、法律義務條款規範設定的原則
五、法律義務條款規範設定的規則
第四章 獎勵性條款設定
一、獎勵性條款與獎勵性規範的關係
二、獎勵性條款在法律文本中的價值
三、獎勵性條款在法律文本結構中的位置
四、獎勵性條款的可操作性結構
五、獎勵性條款設定技術的缺陷與不足
六、獎勵性條款設定完善的幾點構想
第五章 行政許可條款設定
一、行政許可及行政許可條款的界定
二、法律文本中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
三、法律文本中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設定
四、法律文本中行政許可種類或方式的設定
五、法律文本中行政許可條件或標準的設定
六、法律文本中行政許可實施程式的設定
七、法律文本中行政許可條款設定存在的不足及缺陷
八、法律文本中行政許可條款設定技術完善的建議措施
第六章 行政強制條款設定
一、行政強制及行政強制條款
二、法律文本中行政強制條款設立的基礎與依據
三、法律文本中行政強制種類與方式的設定
四、法律文本中關於行政強制程式的設定
五、法律文本中關於行政強制主體的設定
六、法律文本中行政強制條款設定技術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條款設定358,
一、法律責任條款的概念與類型
二、法律責任條款設定的現狀與問題
三、法律責任條款的設定理念與原則
四、法律責任條款的設定依據與規則
五、法律責任條款設定的銜接
六、結語
第八章 救濟條款設定
一、法律救濟與法律救濟條款
二、法律文本中法律救濟條款的地位
三、法律文本中法律救濟方式的設定
四、法律文本中法律救濟程式的設定
五、法律文本中法律救濟條款設定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措施
第九章 授權立法條款設定
一、授權立法條款中設定的授權主體
二、授權立法條款中設定的被授權主體
三、授權立法條款設定的授權立法事項
四、授權立法條款在法律文本中的位置
五、法律文本中授權立法條款設定技術的完善
第十章 準用性規定條款設定
一、準用性規定條款及其性質
二、法律文本中準用性規定條款設定的目的與意旨
三、法律文本中準用性規定條款中法律規範的識別
四、法律文本中準用性規定條款援引的法律效力
五、法律文本中準用性規定條款設定技術的完善
Ⅳ 法律文本正文之附則篇
第一章 法的附則述論
一、法的附則範疇的界定
二、法的附則的立法價值
三、我國法的附則制定情況存在的問題
四、法的附則的規範框架
五、完善我國法的附則結構的構造技術
第二章 法的解釋權條款設定
一、法的解釋與法的解釋權的界定
二、法律文本中“法的解釋權”的主體
三、法律文本中“法的解釋權”行使的效力
四、法律文本中“法的解釋權”行使的內容或範圍
五、法律文本中“法的解釋權”行使的程式
六、法律文本中“法的解釋權”條款設定的不規範及其完善
第三章 法的“過渡條款”設定
一、過渡條款的界定
二、法律文本中設定“過渡條款”的價值和意義
三、法律文本中“過渡條款”的適用模式
四、“過渡條款”在法律文本中的位置
五、法律文本中“過渡條款”設定技術的完善
第四章 法的生效日條款設定
一、法的生效日條款的內涵及其設立的意義
二、“法的生效日”規定在法律文本中的位置
三、“法的生效日”條款設定的基本模式
四、新法的“生效日”條款與舊法的廢止條款的兼容方式
五、法的“生效日條款”設定技術的完善
第五章 法的廢止條款設定
第六章 法的附屬檔案設定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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