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定義的“社會學”說

法的定義的“社會學”說,前蘇聯法學界80年代以來非常流行的一種學說,其主要特點是把法作為社會學的研究對象,強調“活的法”或“行動中的法”。代表人物有A.凱里莫夫、H.N.科久勃拉、T.B.馬列采夫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的定義的“社會學”說
  • 代表人物:A.凱里莫夫、H.N.科久勃拉、T.B.馬列采夫
與“形成過程”說一樣,“社會學”說也不同意對法的規範理解,所不同的是,它是從另一個角度對規範說進行了批判。凱里莫夫認為,在對法的規範理解中,作為複雜體系中的法被簡化為靜態的法律規範的總和,脫離了實踐領域。由於局限於法律規範本身的特徵,規範說只將注意力集中在可能性方面,而沒有考慮到法的活動和作用,沒有反映出法的實現的複雜過程。堅持“社會學”說的學者進一步指出,法是一種複雜的,多種結構的、多方面的、內容十分豐富的社會現象,這種複雜性決定了僅僅通過研究靜態的法律規範來了解和運用法顯然是不夠的,還必須對法的每一個環節,它在運動中的每一個方面進行研究,必須研究法在運動過程中各環節之間在體系上的統一性。這些環節包括:法的創製過程,法律規範本身的特點,非規範性的法律現象和其他法律形式,人們對法的認識、了解和評價,法的實現和法律作用的效力,法律調整社會關係的效果,鞏固法律秩序的方式和途徑,等等。法的活力不僅存在於法律規範和法律檔案中,而且體現在法律規定對社會關係的調整中,在人們法律觀念的確立過程中,在人們的行為和活動中,在為鞏固法治和法律秩序而進行的努力中。“社會學”說提出了關於法律調整的涵義及其最終目的的概念,注重對法的整個調整機制的研究,強調法在現實社會中的實現。它使人們認識到,在法律調整的整個過程中,發揮作用的是複雜的法律制度的機制,決不能簡單地把它僅僅歸結為法律規範。這意味著在談論法和對法的理解時,不能忽視法律機制的某些組成部分,它們不是法律規範,而沒有它們,法律規範就不能發生效力。“社會學”說並不意味著忽視法的規範作用,因為強調必須注重法在現實社會中的實現,是以承認法律規範為前提的。它沒有全盤否定對法的規範理解,而是象“形成過程”說一樣,指出了規範說的不足之處,並作了相應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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