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家架構下的行政緊急權力

法治國家架構下的行政緊急權力

《法治國家架構下的行政緊急權力》是2008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戚建剛。

基本介紹

  • 書名:法治國家架構下的行政緊急權力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頁數:267頁
  • 開本:16
  • 定價:32.00
  • 作者:戚建剛
  • 出版日期:2008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301133743
  • 品牌:北京大學出版社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法治國家架構下的行政緊急權力》立足於轉型期我國社會突發事件呈現出覆蓋面廣危害嚴重、發生頻率高、種類複雜和國際化趨勢加強等特點,提出應對突發事件需要研究法治國家架構下的行政緊急權力的觀點。《法治國家架構下的行政緊急權力》從歷史的角度分析了緊急權力的體制,指出了當代我國行政緊急權力體制的缺陷,闡述了重構我國行政緊急權力體制需要遵循的原則。《法治國家架構下的行政緊急權力》論述了確立行政緊急權力運作原則的標準及具體的內容,從國家監督機制和國際組織監督機制兩方面分析了如何監督行政緊急權力,並且以我國起草突發事件應對法過程中所遇到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為出發點,選擇世界上緊急狀態制度比較發達的六個國家的緊急狀態法典的同類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比較分析,並從目標模式、法體模式和制度模式三個方面具體闡述了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基本內容。

作者簡介

戚建剛,男,浙江省杭州市人,現在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從事博士後研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99年獲浙江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學位;2001年獲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學位;2005年獲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學位。主要研究領域:行政應急法制、緊急狀態、突發事件的管理。先後師從我國著名行政法學家姜明安教授、於安教授等。2001年獲香港法律教育基金會資助,到香港城市大學訪問學習。擔任《法商研究》兼職編輯,湖北省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理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事務部成員。湖北省法學會會員。出版《權力制約機制及其法制化研究》等著作;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理論評述》,並參編其他教材多部;主持北京市社科基金項目、全國博士後科學基金項目、湖北省社科基金項目並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與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項目等多個省部級科研項目的研究;參與《突發事件應對法》、《湖北省反竊電條例》、《湖北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等多部法律規範的起草與論證工作;已經在《中國法學》、《歐洲研究》、《美國研究》、《中外法學》、《法學家》、《法律科學》、《法學》、《法制與社會發展》、《法商研究》、《現代法學》等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30多篇;所發表的文章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中國人民大學複印資料》等多次轉摘。2005年被評為“北京大學研究生學術十傑”;2007年被評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首屆“南湖傑出青年學者”。學術論文曾獲中國法學會優秀論文三等獎、湖北省法學會優秀論文一等獎等獎項。

圖書目錄

導論
第一節 為什麼要研究國家緊急權力
第二節 為什麼要研究行政緊急權力
第三節 為什麼要研究法治國家架構下的行政緊急權力
第四節 本書的理論意義
第五節 本書的研究方法和基本結構

第一章 行政緊急權力釋義
第一節 行政緊急權力的構成要素
第二節 行政緊急權力的分類
第三節 行政緊急權力運作的基本特點

第二章 行政緊急權力的體制
第一節 西方主要國家緊急權體制之演進
第二節 我國緊急權力體制之歷史與發展
第三節 我國當代行政緊急權力體制之建構

第三章 行政緊急權力運作的原則
第一節 原則的確立標準
第二節 原則的具體內容

第四章 行政緊急權力的監督機制
第一節 國家監督機制
第二節 對國家監督機制的評價
第三節 國際組織監督機制

第五章 行政緊急權力的法制化
第一節 六國緊急狀態法典比較研究
第二節 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立法模式
第三節 《突發事件應對法》若干問題評析
結論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文摘

第一章 行政緊急權力釋義
緊急權力是政治學、憲法學、行政法學和國際法學等社會科學學科中的一個重要的概念。在現代各國的憲法和法律文本中,緊急權力也是一個出現頻率較高的概念,當然也是一個歧義叢生的概念。我國台灣地區學者許廣雄認為,緊急權是指“由於戰爭、外嘳人亂等原因,使國家處於危險狀態時,如果仍舊依循嚴格的憲法秩序將無法應對該狀況,此時必須暫時停止平時之憲法秩序,採取非常措施,以確保國民之權益。徐高、莫紀宏認為:”所謂緊急權就是為一國憲法、法律和法規所規定的,當出現了緊急危險局勢時,由有關國家機關和個人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規定的範圍、程式採取緊急對抗措施,以迅速恢復正常憲法和法律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生命財產的特別權力。”韓大元教授認為,國家緊急權有兩種類型:一是緊急命爭、戒嚴等事先可以預見的非常事態下的緊急狀態,二是憲法上完全無法預見的緊急狀態,也就是超憲法的、憲法外的國家緊急權。郭春明博士則認為,國家緊急權力是指國家在宣布進入緊急狀態之後所行使的一種不受民主憲政的分權原則和人權保障原則的一般限制的國家權力,其目的是通過必要的權力集中和人權克減來達到消滅危機、恢復國家正常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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