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會學評論》秉持社會進步與法律發展同步的視野,以獨特的視角和方法考察、研究面向中國現實的法律問題。《法律社會學評論》每年出版,每卷的主題有所不同,但都是法律研究和實踐中的熱點討論。本書組編有六個方面,其一是學術專題研究,其二法院專題研究,其三檢查專題研究,其四糾紛與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其五學術評論,其六會議綜述。作者都是高等院校、研究機構或法律實務部門的專家學者,各篇文章側重不同,但都是深入地反映了在法律社會學視角下對法學理論、法律問題的獨特思考。
基本介紹
- 書名:法律社會學評論
- 出版社: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
- 頁數:372頁
- 開本:16
- 品牌: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
- 作者:李瑜青 張斌
- 出版日期:2014年6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283904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序言,
內容簡介
《法律社會學評論(第1輯)》由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學術專題研究)
法律與文化互動的三點思考——以傳統儒學與中國法治建設關係為切人點
論和解公訴程式的完善
刑事和解的文化之維
社會公眾對法律人的信任問題探析——基於上海的實證研究
(法院專題研究)
論基層法院司法公信力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構建
司法如何保護婚姻——基於離婚案件二次起訴現象的分析
司法溝通的語境、修辭與轉換
調解考核制度的設計與功能悖論
公開民事裁判文書中個人信息的識別與保護
人民法院協調處理行政案件的實踐邏輯與反思
(檢察專題研究)
關於加強整治新建城區社會治安的調研報告——以N市L城區D片區作為調研樣本
A市B縣檢察院抗訴案件調查與反思——以2008—2012年抗訴案件為實證研究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羈押執行交付問題研究
(糾紛與糾紛解決機制研究)
基層民主協商制度研究
論轉型鄉土社會的司法策略——以重慶市L村為例
糾紛解決的城鄉差異——基於“CGSS”數據的分析
(學術書評)
轉型之惑與實踐之學——評李瑜青教授《法律社會學教程》一書
中國法社會學的理想圖景——讀郭星華《法社會學教程》
由西向東、由理論邁向實踐——評湯唯《法社會學在中國——西方文化與本土資源》
法社會學中國化研究的理論自覺——兼評高其才教授的《法社會學》
《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法律社會學解讀
法治中國的“西體中用”之道——讀周大偉先生《法治的細節》一書有感
(會議綜述)
傳統法律文化的當代意義——“當代法治發展與傳統法律文化價值”學術研討會會議綜述
社會管理創新與法治保障的理論建構、制度設計與區域經驗——“社會管理創新與法治保障”研討會綜述
(徵稿啟事)
法律與文化互動的三點思考——以傳統儒學與中國法治建設關係為切人點
論和解公訴程式的完善
刑事和解的文化之維
社會公眾對法律人的信任問題探析——基於上海的實證研究
(法院專題研究)
論基層法院司法公信力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構建
司法如何保護婚姻——基於離婚案件二次起訴現象的分析
司法溝通的語境、修辭與轉換
調解考核制度的設計與功能悖論
公開民事裁判文書中個人信息的識別與保護
人民法院協調處理行政案件的實踐邏輯與反思
(檢察專題研究)
關於加強整治新建城區社會治安的調研報告——以N市L城區D片區作為調研樣本
A市B縣檢察院抗訴案件調查與反思——以2008—2012年抗訴案件為實證研究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羈押執行交付問題研究
(糾紛與糾紛解決機制研究)
基層民主協商制度研究
論轉型鄉土社會的司法策略——以重慶市L村為例
糾紛解決的城鄉差異——基於“CGSS”數據的分析
(學術書評)
轉型之惑與實踐之學——評李瑜青教授《法律社會學教程》一書
中國法社會學的理想圖景——讀郭星華《法社會學教程》
由西向東、由理論邁向實踐——評湯唯《法社會學在中國——西方文化與本土資源》
法社會學中國化研究的理論自覺——兼評高其才教授的《法社會學》
《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法律社會學解讀
法治中國的“西體中用”之道——讀周大偉先生《法治的細節》一書有感
(會議綜述)
傳統法律文化的當代意義——“當代法治發展與傳統法律文化價值”學術研討會會議綜述
社會管理創新與法治保障的理論建構、制度設計與區域經驗——“社會管理創新與法治保障”研討會綜述
(徵稿啟事)
序言
任何一次大的社會變革,對社會的有效治理都提出很大的挑戰。而當代中國,這種有效的社會治理,其方式上我們有通用的話語,即法治。法治總與民主相連。其要義是使法律,從作為國家或政府對社會控制的手段,轉變為約束政府權力、有效治理社會的權威,國家的權力服從於社會公眾的共同意志。
這種社會治理方式的進步是明顯的。它擺脫了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國家治理方式,總帶有血緣性、倫理性特徵的局限,也即我們經常詬病的人治的局限。人們總把法治與法製做區分,有法制並不一定實行法治,如古代中國歷代王朝都重視法律制度的建設,但在中國古代政治中從來沒有過真正的法治,即使是中國古代對法的作用給予高度評價的法家,在闡述其政治理想時,提出的仍是君主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法律從屬於君主的意志(“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而現代法制,則是與法治相統一的,強調法制中內涵了民主的要求,無論何種國家的權力,都要受到法律的約束,服從於社會公眾的共同意志。
但一國的法治,又是在歷史的發展中實現,總帶有其特殊的痕跡。當代中國以改革開放以來30多年法治的發展,從法學研究方法角度看,可以說先後經歷了價值分析方法、規範分析方法分別占據主導地位的歷史階段。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可以認為是價值分析方法占據主導地位的時刻。價值分析方法通過批判的邏輯與方法,摧枯拉朽地將與法治建設相牴牾的各種要素加以批判,最為重要的成果就是從“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思維範式中走了出來,並迅速地倡導“權力本位”理論、法治現代化理論等。但解構有餘建構不足,則是價值分析方法最為學界所詬病的。20世紀90年代至2011年,以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完成為時段,可以說是規範分析方法大顯身手的重要歷史階段。規範分析方法通過對所謂國外先進制度的引進、移植或模仿,使得中國快速地建構起系統完備、結構合理的法律體系來,但至於正式的法律制度的法律設施效果如何則超越了規範分析方法的視域。上述兩種法學研究方法對中國法治建設在不同的歷史時段都發揮了重要功能,但所形成的“關於中國”而非“根據中國”的思考邏輯,則是這兩種方法在面對法律有效實現的問題時自身系統存在理論上的困難。
“關於中國”可以說是鴉片戰爭以來所形成的一種思維框架或邏輯,其預設了這樣的假設,即認為中國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上都是一個被診斷的對象,是一個“病人”,為了拯救“病人”和治療好“疾病”,需要開設各種藥方,而西方國家的現實實踐和成功所形成的那種示範性,使得以為通過西方知識、制度等的引進,就能夠實現藥到病除之目的。但現實的法律實踐,卻使人們發現,一定的法律制度,不能只建立在邏輯體系和道德力量的基礎上,以抽象的道德原則或是邏輯來推演,更重要的是要依據社會現實或發展的條件。當下中國法學在實現自主性目的的過程中,既需要從批判的法學觀過渡到理解的法學觀,也需要從“關於中國”的研究路徑過渡到“根據中國”的研究路徑上來。
“根據中國”研究進路,首要的則是需要對中國自身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等構成要素進行實證探討,從法與社會的關係中突出關注法律的有效實現問題。將“根據中國”的研究進路的內在精神,投射於法學研究方法上,則需要重視法律社會學的學術成就。
當然,法律社會學本身既是一種法學思潮,同時更是一種法學研究方法。作為法學思潮的法律社會學,我們從中可以領略涂爾幹、斯賓塞、韋伯、龐德、埃利希等經典思想,也可以發現弗里德曼、塞爾茲尼克等現代大家風範。當然,我們更要指出的是,馬克思主義的法學,強調法律作為上層建築要滿足經濟基礎的要求,其內在精神與法律社會學思潮有共性之處。但僅僅是評介和研究各式法律社會學思想對“根據中國”學術思路的拓展、對法學學術自主性的推進,所具有的功效僅僅是表面的,更為重要的是需要對作為方法的法律社會學加以重視。
當我們將法律社會學作為一種法學研究方法加以重視和予以接納之時,就意味著,在研究各種法律現象、行為問題時,既不能停留在價值法學那種通過某種預設,如正義、秩序、平等等,來脫離實際地對法學問題加以批判;也不能停留在規範分析方法那種——對法律制度建構和法律內部的體系、語義等問題,脫離語境的分析(當然這不意味這兩種方法不重要),我們更多的是需要首先對社會事實和社會經驗進行實證研究和分析,進而在此基礎之上來推進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建構,也恰恰只有在此過程中才能體現法學的自主性。
經由對作為方法的法律社會學的重視,則可以進一步激活法律社會學內部的各種思想並將其逐步地轉化為社會實證和經驗調研的工具,如結構分析方法要求對研究對象進行整體把握和分析,功能分析方法要求對制度和結構的正負、顯隱功能加以研究,衝突理論則要求對社會衝突的功能重新予以反思等等。同時,當我們將法律社會學作為一種方法之時,那么則可以進一步地推進法律社會學所具有的學術功能,如蒐集資料為立法做準備、對司法過程進行分析、對執法的法律依據進行研究等等。
總之,對作為方法的法律社會學的重視,既有助於我們看到一個有別於當下研究所呈現的法學知識格局,更有助於我們了解過去、剖析現在和展望未來,進而對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法律制度、法學理論建設產生和發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律社會學評論這一法律社會學研究的專刊,應時代的呼喚而問世了。
這種社會治理方式的進步是明顯的。它擺脫了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國家治理方式,總帶有血緣性、倫理性特徵的局限,也即我們經常詬病的人治的局限。人們總把法治與法製做區分,有法制並不一定實行法治,如古代中國歷代王朝都重視法律制度的建設,但在中國古代政治中從來沒有過真正的法治,即使是中國古代對法的作用給予高度評價的法家,在闡述其政治理想時,提出的仍是君主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法律從屬於君主的意志(“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而現代法制,則是與法治相統一的,強調法制中內涵了民主的要求,無論何種國家的權力,都要受到法律的約束,服從於社會公眾的共同意志。
但一國的法治,又是在歷史的發展中實現,總帶有其特殊的痕跡。當代中國以改革開放以來30多年法治的發展,從法學研究方法角度看,可以說先後經歷了價值分析方法、規範分析方法分別占據主導地位的歷史階段。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可以認為是價值分析方法占據主導地位的時刻。價值分析方法通過批判的邏輯與方法,摧枯拉朽地將與法治建設相牴牾的各種要素加以批判,最為重要的成果就是從“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思維範式中走了出來,並迅速地倡導“權力本位”理論、法治現代化理論等。但解構有餘建構不足,則是價值分析方法最為學界所詬病的。20世紀90年代至2011年,以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完成為時段,可以說是規範分析方法大顯身手的重要歷史階段。規範分析方法通過對所謂國外先進制度的引進、移植或模仿,使得中國快速地建構起系統完備、結構合理的法律體系來,但至於正式的法律制度的法律設施效果如何則超越了規範分析方法的視域。上述兩種法學研究方法對中國法治建設在不同的歷史時段都發揮了重要功能,但所形成的“關於中國”而非“根據中國”的思考邏輯,則是這兩種方法在面對法律有效實現的問題時自身系統存在理論上的困難。
“關於中國”可以說是鴉片戰爭以來所形成的一種思維框架或邏輯,其預設了這樣的假設,即認為中國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上都是一個被診斷的對象,是一個“病人”,為了拯救“病人”和治療好“疾病”,需要開設各種藥方,而西方國家的現實實踐和成功所形成的那種示範性,使得以為通過西方知識、制度等的引進,就能夠實現藥到病除之目的。但現實的法律實踐,卻使人們發現,一定的法律制度,不能只建立在邏輯體系和道德力量的基礎上,以抽象的道德原則或是邏輯來推演,更重要的是要依據社會現實或發展的條件。當下中國法學在實現自主性目的的過程中,既需要從批判的法學觀過渡到理解的法學觀,也需要從“關於中國”的研究路徑過渡到“根據中國”的研究路徑上來。
“根據中國”研究進路,首要的則是需要對中國自身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等構成要素進行實證探討,從法與社會的關係中突出關注法律的有效實現問題。將“根據中國”的研究進路的內在精神,投射於法學研究方法上,則需要重視法律社會學的學術成就。
當然,法律社會學本身既是一種法學思潮,同時更是一種法學研究方法。作為法學思潮的法律社會學,我們從中可以領略涂爾幹、斯賓塞、韋伯、龐德、埃利希等經典思想,也可以發現弗里德曼、塞爾茲尼克等現代大家風範。當然,我們更要指出的是,馬克思主義的法學,強調法律作為上層建築要滿足經濟基礎的要求,其內在精神與法律社會學思潮有共性之處。但僅僅是評介和研究各式法律社會學思想對“根據中國”學術思路的拓展、對法學學術自主性的推進,所具有的功效僅僅是表面的,更為重要的是需要對作為方法的法律社會學加以重視。
當我們將法律社會學作為一種法學研究方法加以重視和予以接納之時,就意味著,在研究各種法律現象、行為問題時,既不能停留在價值法學那種通過某種預設,如正義、秩序、平等等,來脫離實際地對法學問題加以批判;也不能停留在規範分析方法那種——對法律制度建構和法律內部的體系、語義等問題,脫離語境的分析(當然這不意味這兩種方法不重要),我們更多的是需要首先對社會事實和社會經驗進行實證研究和分析,進而在此基礎之上來推進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建構,也恰恰只有在此過程中才能體現法學的自主性。
經由對作為方法的法律社會學的重視,則可以進一步激活法律社會學內部的各種思想並將其逐步地轉化為社會實證和經驗調研的工具,如結構分析方法要求對研究對象進行整體把握和分析,功能分析方法要求對制度和結構的正負、顯隱功能加以研究,衝突理論則要求對社會衝突的功能重新予以反思等等。同時,當我們將法律社會學作為一種方法之時,那么則可以進一步地推進法律社會學所具有的學術功能,如蒐集資料為立法做準備、對司法過程進行分析、對執法的法律依據進行研究等等。
總之,對作為方法的法律社會學的重視,既有助於我們看到一個有別於當下研究所呈現的法學知識格局,更有助於我們了解過去、剖析現在和展望未來,進而對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法律制度、法學理論建設產生和發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律社會學評論這一法律社會學研究的專刊,應時代的呼喚而問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