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邏輯:法官寫給法律人的邏輯指引(法律的邏輯)

法律的邏輯:法官寫給法律人的邏輯指引

法律的邏輯一般指本詞條

本書旨在探討法律推理或法律邏輯問題。“法律的源頭活水向來是經驗而非邏輯”,這是霍姆斯大法官的經典名言。本書不挑戰這個陳述,但主張法律推理或法律邏輯可以扮演同等的甚至更重要的角色。

基本介紹

  • 書名:法律的邏輯:法官寫給法律人的邏輯指引
  • 作者:(美)亞秋瑟
  • ISBN:9787503670404
  • 類別:法學文集
  • 頁數:281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7-03-01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旨在探討法律推理或法律邏輯問題。“法律的源頭活水向來是經驗而非邏輯”,這是霍姆斯大法官的經典名言。本書不挑戰這個陳述,但主張法律推理或法律邏輯可以扮演同等的甚至更重要的角色。 本書乃是針對法官、律師與法學院學生而撰寫的。有點奇怪的是,這似乎是第一本這樣的書。亞狄瑟法官並未提議任何命令式的規則,讓法官的意見或律師的辯詞都要採用某種特定的形式。他是在強調,有必要發展出指引,而他也提供了某些指導。此一建議蘊涵了他30年法官與20年的法學教授的經驗。為了使法官與律師雙方更能夠理解法律推理在撰寫意見書或辯護時的重要性,我確信他很歡迎質疑這個導論的要素的合理性。他相信他的話對於法學院新生來說特別重要:“從你們進入法學院,不知所措的第一天起,到成為律師或法官,甚至成為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都會被‘霧失樓台,月迷津渡’的現象困惑著,那就是我們所說的法律推理。法學院學生,至少對大多數畢業了的那些人來說,或多或少都曾學過這個程式,只是個人造詣深淺有別。這得要透過有名的‘蘇格拉底式問答法’之訓練。這是一段令人困惑的經驗,坦白說,大多數學生都不知道教授到底在乾什麼……讓我們面對這個讓人挫敗、不安、困窘而又不愉快的體系吧。”他堅信,當一位大學畢業生進入法學院,面對推理過程所必要的突然轉折時,法律推理便是一個迫切需要被解釋的科目。他也相信他的訊息對法官與執業律師大有幫助。 亞狄瑟法官對法律推理的每一個層面都解說得很詳盡。為了讓我們了解“像法律人一樣地思考”的心智過程,他闡釋邏輯的基礎及其在法律推理上的套用。“受人尊重的法律必須有其理由,而且只有符合邏輯思考規律的法律推理才能被接受”,這是他的格言。他介紹了演繹與歸納推理的差異、蘇格拉底式問答法;他也以相當篇幅討論推理、普通法的傳統、法律推理的要素與應當避免的謬誤等。他更特彆強調運用類比來進行法律推理的重要性:“運用類比來進行法律推理之重要性無以復加。這乃是法律學習的核心,並展現在蘇格拉底式問答法的本質中。”  一位著名的權威人士曾經很中肯地說:“人類討論法律的本質,垂數百年。這透過種種途徑而觸及每個國家的每個人民。一項契約可能令人感到愉快或不愉快、清楚或不清楚、可能直接或不直接,但是它對世界各地的人們來說,都是一股恆常的力量。重要的是要去了解其本質,以及詮釋並且執行的人們⑴。”  本書是正

作者簡介

魯格羅·亞狄瑟(Ruggero J.Aldisert)美國資深法官,美國第三巡迴抗訴法院前院長。1968年被任命為聯邦抗訴法官。他長期於匹茲堡(Pittsburgh)擔任辯護律師,也曾擔任賓夕法尼亞州民事法院法官。在1978年任資深法官後,仍繼續在第三巡迴抗訴法院或其他聯邦抗訴法院工作。 亞狄瑟法官是一位傑出的作家與教師。著有《法律的邏輯》、《判決書撰寫》、《贏得抗訴》、《司法程式:讀物、素材與案件》、《司法程式:文本、素材與案件》以及多篇歐美法學期刊論文,分別探討法理學、民事法律程式、聯邦管轄權、聯邦與州之關係、判決先例拘束原則、反壟斷法、比較法、律師與法官的邏輯、司法程式、法院在民主社會中之角色與其他主題。 亞狄瑟法官在匹茲堡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逾二十年,也是美國巡迴法院法官與州最高法院法官研討會中備受尊敬的領袖人物。他曾於八個國家的法學院、法院、司法與學術團體發表演說,主題從憲法到比較司法程式,也曾在德國的奧古斯堡大學擔任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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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導論第二章 推理與普通法傳統判決先例邏輯的角色價值判斷之不可或缺的重要性要點重達第三章 法律思考的要素反省性思考邏輯語言信念合理的、推理、理由檢驗結論有獎猜謎第四章 演繹和歸納推理導論演繹推理歸納推理歸納的一般化類比第五章 演繹推理定言三段論法簡略三段論法對推論的評估複合三段論法價值判斷:前提的選擇前提:有效性與健全性定言三段論的規則作業:找出下列案例中使用的三段論第六章 歸納推理歸納一般化類比理解歸納推理二個在我們時代的寓言第七章 普通法實例分析迪普洛克法官的前提迪普洛克法官之類比法迪普洛克法官的結論第八章 蘇格拉底式問答法蘇格拉底問答法的準備工作蘇格拉底式對話(法學院形式)第九章 謬誤導論第十章 形式謬誤第十一章 非形式謬誤:第一部分第十二章 非形式(實質)謬誤:第二部分第十三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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